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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检查分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2022-12-21 13:41:27

外汇管理局对哪些外汇交易进行严打

针对部分银行外汇现钞存取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中国外汇管理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自查并上报1万美元以上个人外汇现钞存取数据情况,这是中国从反洗钱角度对个人外汇进行管理,主要是为打击洗钱及非法外汇交易。

据外媒3月20日报导,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自查并上报1万美元以上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款资料。《路透社》(Reuters)、香港凤凰卫视新闻20日中午报导,中国外管局发文要求,各家银行在25日前完成自查并上报。

消息人士援引外管局最新下发的一份文件称,近期,外管局发现,“部分银行个人外汇单笔提钞1万美元以上笔数和金额占比较高,与外管部门备案情况不一致”,要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展此数据的全面自查工作。

一位金融市场人士对路透表示,“外管局从去年11月开始陆续发现,有些商业银行上报的个人外汇现钞存取数据有些问题,不排除一些违规现象,故发文让银行自查,外管局还要抽查。”

据一位中资券商分析师认为,提现特别是大额外汇现钞的提现若频繁、数量较多,很可能是洗钱或者跟地下经济有关,亦不排除去年第四季人民币(6.2071,0.0018,0.03%)贬值,个人增持外汇资产、资本外逃有关。

外管局数据显示,2014年第四季资本和金融项目录得逆差912亿美元。人民币(6.2071,0.0018,0.03%)贬值预期加大,随着人民币(6.2071,0.0018,0.03%)资产吸引力下降和美元强势,中国资本外流压力加大。数据显示,2014年,人民币(6.2071,0.0018,0.03%)告别了2005年汇改以来的长期单边升值模式,年度贬值2.42%。

中国央行早在2006年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就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汇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向外管局事前报备。

外管局这次发文要求,各家银行要于3月25日前完成上述数据自查工作并上报外管各分局,并应于本月底前完成该行数据清理工作,若因内部系统改造,最迟应于6月底前完成清理。

为保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报送质量,外管局并决定,自今年7月开始,把上述数据质量纳入银行年度考核,并将对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

截至2011年末,中国已有319家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业务。

❷ 外汇局有哪些主要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8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❸ 外汇局对B类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和外汇收支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款和预付款除外),金融机构审查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除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相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以预付或者预付款方式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二)金融机构对其贸易和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金融机构凭登记表办理超出应收、应付外汇金额的外汇收支;(三)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销售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和相关货权凭证;金融机构凭登记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川田(不含)以上的预付款、预付款和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信息;(五)企业办理延期支付业务不得超过90日(不含),不得签订含有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超过90日(不含);(六)企业不得办理间隔期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七)其他贸易外汇收支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八)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拓展资料
外汇局的主要职能
(1)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贯彻逐步推进人民币的原则
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人民币汇率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2)参与起草与外汇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3)负责国际收支和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相关工作。
(4)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5)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按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流程不断完善管理
制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6)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惩处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
(7)负责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外汇资产的经营管理。

❹ 个人外汇被外管局查严重吗

法律分析: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黑名单)管理:

1、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的行为,外汇局将会把他列入"关注名单"。

2、外汇局对以向他人借用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3、"关注名单"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关注名单上的个人可能被列为"黑名单",一旦上黑名单,2年之内都没法换汇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❺ 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1)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2)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3)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4)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人员直接深入到金融企业进行制度、业务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通过核实和查清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达到全面深入了解和判断金融企业和经营和风险情况的一种实地检查方式,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3. 场检查按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4. 全面检查是银监会为全面系统评价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而实施的对该金融机构某一时期内所有业务活动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检查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状况有了全面地掌握,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总体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处罚。

  5. 专项检查是指银监会针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或者已经出问题的业务到实地进行详细现场检查。专项检查要重点突出,抓住那些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业务或问题来开展检查工作。按被检查业务来分为:内部控制检查、贷款业务检查、存款业务检查、现金检查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接受全面或者专项的现场检查。

❻ 根据规定,外汇管理局不能查询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那其如何进行检查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❼ 外汇检查档案划分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案件查处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外汇案件查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外汇检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案件查处档案,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在查处外汇违法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以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存在的立案材料、调查材料、处理材料、执行材料、复议、复审材料和行政应诉的有关材料等。
第三条外汇局应做好外汇案件查处资料的整理、立卷、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督促、指导下级局做好外汇案件查处档案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外汇案件查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的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泄密。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凡反映查处外汇违法案件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包括:
(一)立案材料。包括立案报告、立案的依据材料等。
(二)调查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等。
(三)处理材料。包括审议记录、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反馈意见、听证笔录、检查报告、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四)执行材料。包括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强制执行申请书、催缴罚没款通知书等。
(五)复议、复审材料。包括复议(复审)决定书、复议(复审)报告、复议(复审)受理通知书、复议(复审)调卷通知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等。

❽ 外汇管理局核查严重吗

外汇管理局核查严重。
据接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人士介绍,今年下半年外汇局有望推出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推进外汇局与税务、海关的联动协调工作。据悉,利用该系统,海关的出口报关、外汇局的收汇核销以及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将实行信息共享,从而解决包括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内的一些出口单据的造假问题,并由此防止热钱通过贸易途径进入国内。
此前,由于纸质单证的真实、有效性难以鉴别,加之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共享,一些企业则利用伪造、变造出口收汇核销单,盗用、冒用其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手段进行套汇。核销单申领失控和倒卖的直接后果是大量虚假贸易的产生,同时部分热钱也趁机通过这一途径进入国内。
-首先打电话问问银行开通网上申报需要携带什么资料,然后带着这些资料去银行开通。
开通后,银行会给你一张信息表。上面有你的管理员账户及密码。然后你随便找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陆进去之后创建一个操作员。记得把权限都给上。然后以后你所有的收汇就都要从这个系统里申报。以操作员的身份登陆进去之后按照指示操作来就行。一定要注意的是时间问题。别逾期了,不然外管局又好找事了。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对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交易单证及书面的解释说明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当面询问核实情况;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外汇管理局纳入核查的数据一般为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❾ 外管局怎么监管外汇

外管局对于外汇抄监管有袭好多方法,我这里就简单挑几个针对个人的措施,给你做个参考。
1,每人每年结购汇额度为5万美元等额外币;
2,每年的统计结购汇额度从1月1日开始;
3,银行每2个月审核一次分拆内容,对前90个交易日,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购汇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并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将纳入关注名单。
4,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
以上为与个人相关的一些内容,基本够你在日常使用中参考了。

❿ 外管局现场检查会看单证吗

外管局现场检查不会看单证。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应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一)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二)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四)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1998年7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逃套汇为主要内容的外汇检查。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外汇检查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使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以及外汇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及时了解检查进展情况,总局将定期上报检查工作简报,同时还将定期向各分局通报检查工作动态和有关经验。为此,请各分局在当地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下,每周一按时上报检查工作简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进展情况;各银行、各部门配合情况;检查工作经验及问题;典型案例等。如遇重大问题及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报送检查工作情况时,请注意保密,使用加密传真方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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