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汇局预付款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先登记合同,出来一个序列号,然后再进入付汇登记,填入合同序列号和付汇金额,也会出来一个序列号(这两个序列号最好都记下来,方便查询),当晚23:00外汇局系统会自动分析付汇额度是否够,第二天点开“付汇登记查询”里查询一下就可以看到结果。
一般企业第一次付汇大多都会存在额度不足的问题。带上1.说明(公司前12个月进口、付汇含预付货款购付汇情况),如果不清楚,这个金额可以在网上平台“企业预付货款控制信息查询”中查到,公司付汇额度也在里面 2.从网上下载“关于进口预付货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空白的地方根据需要填上数字就行。3.合同。4。发票(我们这里办的时候没有要,但是最好带着)。都要加公章(最好也带着)。东西准备好到外管局去申请增加额度。外管局办理之后
就可以回来指定银行了,输入银行代码就可以。
B.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程序,便于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5%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时,须持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外汇局”)申请:
1.进口合同;
2.对方银行开具并经中方银行核实密押的正本保函;
3.形式发票;
4.支付预付货款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第三条境内机构在提供的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
1.支付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的原因及经过;
2.进口商品的市场情况;
3.预付货款后对价格的影响。如起了降价作用,还应当说明降价的幅度。第四条境内机构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时,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出口合同正本;
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
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
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第五条境内机构在提供的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过比例和金额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包括下列内容:
1.换汇成本;
2.对方国家市场情况;
3.本国及其它国家有哪些竞争对手;
4.本公司在其它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
5.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的具体工作(如为暗佣及暗扣);
6.出口价格有无违反国家最低限价。第六条境内机构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相应的进出口合同;
2.有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明;
3.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说明中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
4.银行汇款凭证;
5.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第七条外汇局对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真实性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第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凭盖有外汇业务公章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或者从外汇帐户中支付。第九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虽未超过15%,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以及虽未超过规定比例,但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支付后,应当逐笔登记,并按照附表格式每月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报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将对大额预付货款、佣金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第十条外汇局审核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以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支付的真实性后,应当逐笔登记、归卷,并按月汇总。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时,应当提供真实材料,未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境内机构不得擅自支付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外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不得办理售汇或者从外汇帐户中支付的手续。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C.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完善对外担保管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第三条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第四条《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受益人依照《担保法》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条《办法》第二条第2款中有关概念含义如下:
(一)“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二)“融资租赁担保”是指在用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包括现汇履约担保和非现汇履约担保,其中现汇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供给设备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则担保人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设备的一方。非现汇履约担保不以现汇方式对外支付,不属本细则管理范畴。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是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担保人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或者签约后,如不签约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则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是指除本款前四类担保以外的所有可能构成对外债务的担保。第六条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
“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
“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
“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第七条《办法》中第十三条所称“书面合同”,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单独订立的,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合同、备用信用证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对外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对外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八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审批;
(二)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初审后,由该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担保人为在京全国性中资金融机构、中央直属内资企业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的,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第九条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全部或者部分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担保人是集团性公司的,应当报送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其本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担保合同或者意向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外抵押和质押应当提供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证明及其现值的评估文件证明。
中资金融机构和内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提供外方投资比例债务部分所要求担保已落实的文件。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还需提供其总部的授权文件等。
D. 外汇预付款的一些问题
你怎么知道预付网上申请不通过呢?预付额度是根据前12月付汇总额的10%,如果你申请的是在额度内的,一般都会通过的。如果你没那么大的额度,单笔3万美金以下的额度在网上就可以申请了,你可以先试试,再去外管局。
付汇的时候肯定要核销单的,还要发票和合同。(申请不用,银行可以联网看到你的审批情况)
对方要求先付款再到货,你可以再预付给他,你在预付登记的时候,合同登记一次,提款登记两次。核销的时候就是一张报关单两张核销单而已。
E. 预付外汇货款的两个问题
1、是的,从预付款当日起90天内申报进口;你的情况已经超过90天,需要到外管局做90天以上预付款登记;
2、没有。
F. 外汇预付款的问题
这种规定只是地方上的规定,企业可以支付尾款。另外,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应该是一式两份,核销完后外汇局、企业各留存一份备查,企业要求留存5年。
G. 预付款外汇登记要怎么操作
预付款外汇登记的操作入下:
1、进入外汇局官网上面先将申请表填写完毕,点击提交。
2、在外汇局网站上登记之后,然后去外汇局备案,拿着合同、发票、说明情况。
3、等待审批。
注意:
需要的证件在外汇局的网站上就可以查到,得准备齐全之后再去审核。
H. 外汇预付款
1、这个问题其实是很灵活的,要看你是否已经拿到报关单了。比如说你订的货是100美金的,你预付给他80美金。然后你进口货物拿到报关单是100美金的,你可以先使用这个报关单把剩下的20美金先付掉,银行会把多余的80美金报关单退给你,你再使用这个报关单去外管局核销。或者你先去外管局核销,剩下的报关单再付尾款。这都是你自己安排的,只要报关单金额不错即可。
2、核销表是银行给你的,你在付汇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中,必须要有这种表才能付,银行会把信息联网传送给外管局。
3、进口货物要填核销单,就是我们俗称贸易项下,而非贸易项下如技术支持或服务费用,要填的是申报表,而非核销单,都是从银行领取。
另外提醒你,现在进口预付要先在网上登记,如果你没有预付额度,还要到外管局去申请,核销完后还要审核注销。现在的制度比以前麻烦很多啊!
I. 外汇管理已收预付款 货发出去了 收到尾款 需要做哪些申报
首先,在银行收到尾款的时候,需要做国际收支申报,可在开户银行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企业版(即金宏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如果预收货款比例与公司正常的收付汇偏差较大,企业的报关时间和收/付款时间超过30天(预收/预付)或者90天(延收/延付)的,企业就需要向外汇局系统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 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J. 外汇预付款结汇问题.
如果上年的核销情况完成好,且出口报关总额和实际收汇总额匹配,在基础上,如果预收款的额度不够,可以向主管的外管局进行申请预收款额度调整,反之则只能出口报关后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