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外汇市场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是什么
中国外汇市场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如下:
第一条为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统。
第三条按本规则办理的外汇交易限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第四条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方式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运行方法。
第五条会员的交易行为除遵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经本中心核定,准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向本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成尉中心会员中央银行作尉中心会员参加市场交易。本中心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席位费。
第八条会员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九条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第十条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第十一条会员应指派经本中心认可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其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行为负责。会员指派或更换的交易员应经本中心培训并获由本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交易员应对其交易代码保密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开市。涉及交易币种的国家或地区节假日时,则该交易币种只进行交易,交割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第十三条本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交易市场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发事故,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本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
第十五条当交易市场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运行应急方案》处理。
第十六条本中心交易方式有:1现场交易:交易员进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2远程交易:经本中心批准,交易员在会员自行选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本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八条交易市场实行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交易员报价后,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外汇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顺序进行组合,然后按照最低卖出价和最高买入价的顺序撮合成交。
第二十条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报价即为成交价;当买入报价高于卖出报价时,成交价为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的算术平均数。
第二十一条报价尚未成交前,交易员有权对其原报价进行变更或撤销。交易员变更报价后,其原报价的时间顺序自动撤销,依变更后报价时间排列。
第二十二条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二十三条交易市场的外汇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即每一单位外币等于若干元人民币,人民币以后保留四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交易市场实行价格公开,公布当日交易开盘价、收盘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最新成交价等必要的市场信息。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二十五条交易市场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的办法,会员进行的外汇交易通过本中心统一清算。
第二十六条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第二十七条会员间的外汇资金清算通过本中心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会员在办理清算手续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凡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本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清算资金到帐并缴足罚息。
第三十条交易市场实行清算基金制度。会员应根据本中心规定缴纳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条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实行专项管理,用于资金清算发生差额时的垫付和出现风险时的支付。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暂行。
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交易。第三条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第四条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第五条从事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第六条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第七条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并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
(二)组织外汇交易币种、品种的买卖;
(三)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外汇市场信息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第八条根据业务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或撤销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九条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第十条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交易中心理事会负责召集。第十一条交易中心设立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九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中中资机构会员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位会员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三条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三人,其中非会员理事长一人,会员理事长二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三章对会员的管理第十五条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会员申请退会的,亦须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会员选派的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中心培训并颁发许可证方可上岗参加交易。第十七条会员须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席位费。第十八条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第四章对交易行为的监管第十九条会员之间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有代理资格的会员进行。
交易中心自身不得从事外汇交易。第二十条会员代理非会员的外汇交易的资格应当得到交易中心的批准。第二十一条交易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第二十二条市场交易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一)交易方式;
(二)交易时间;
(三)交易币种及品种;
(四)清算方式;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应当保证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可以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的标准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每日外汇市场交易价格的最大浮动幅度。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外汇交易应当根据当日市场汇率并在规定的每日最大浮动幅度内进行。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在外汇市场内买卖外汇,调节外汇供求,平抑外汇市场价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会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交易中心章程和业务规则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或取消会员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承担。第二十九条交易员若违反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易中心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由其会员单位承担。
Ⅲ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全国银行间外汇、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以及汇率和利率衍生品交易系统并组织交易;提供银行间市场清算、信息和监管等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
中心介绍- 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的发展规划。
2.承担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章,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工作。
4.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技术标准。
5.负责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联系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依法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服务,及其增值应用和市场推广。
8.依法受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中的异议。
9.负责组织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业务知识及产品的培训。
10.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1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为银行间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的现货及衍生产品提供交易、内交易后处理、容信息、基准、培训等服务;承担市场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传导提供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发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基础利率(LPR)、人民币参考汇率、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等;提供业务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Ⅳ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机构简介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作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汇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场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交易中心在人民银行、外汇局的直接领导下,紧紧围绕人民币汇率、利率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致力于银行间本外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产品和机制创新。银行间本外币市场交易量屡创新高,交易机制不断创新,原生、衍生产品序列逐渐丰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交易平台成功上线,人民币基准汇率和利率引人瞩目,市场主体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清算、信息、监管服务功能日益完善。银行间市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交易量最大的一个市场,涵盖外汇市场、货币、债券、衍生品市场。2008年本币市场交易总量超过110万亿人民币,2009年交易总量达138万亿人民币。
Ⅵ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算什么企业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数据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
位于上海市。1994年4月成立。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务。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Ⅶ 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相关名词
银行间外汇市场: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和外汇之间交易的市场。
外汇: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即藉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经营活动。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
基准汇价: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该中间价是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
银行外汇牌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出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以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各挂牌货币的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这些挂牌价即为银行外汇牌价。
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基准来计算应付多少该国货币。
间接标价法:用一定单位的本币为基准来计算应收多少外币。
外汇市场:进行货币买卖、兑换的市场,是由外汇需求者、外汇供应者、买卖中介机构构成的外汇买卖活动场所。
汇率制度:指一国货币当局对该国汇率变动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如规定该国货币对外价值、规定汇率的波动幅度、规定该国货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关系、规定影响和干预汇率变动的方式等。传统上,汇率制度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类;1973年以后,汇率制度日益多样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重新将汇率制度分为钉住汇率制和弹性汇率制两种,后者包括浮动汇率制。
结售汇业务:银行结售汇制度始自于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在银行结售汇制度下,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自营业务(自营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规定,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代理业务(代理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规定,代理业务指会员为企业提供经纪服务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
外币买卖业务:是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电子交易与清算平台,为境内金融机构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与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币买卖系统是为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的系统,不涉及人民币对外币的交易。
金融衍生产品: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SDA):“衍生工具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询价交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交易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指中国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国际收支:是指一定时期内一经济体(通常指一国或者地区)与世界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各项经济交易。其中的经济交易是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作为流量,反映经济价值的创造、转移、交换、转让或削减,包括经常项目交易、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和国际储备资产变动等。
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
资本和金融项目:是指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金融项目具体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项目。
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总部、北京备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
外汇交易:指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会员:指经交易中心核准,允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
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
询价交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集中竞价外汇交易是指市场上多个交易主体之间,同时通过某一交易系统或平台,按一定的竞价规则进行外汇交易的方式。例如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现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规则进行交易的。
集中授信:外汇市场的组织者作为一方,按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拥有量为信用标准,授予参与交易的各交易主体一定交易额度的行为,各交易主体同时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门一定规模的交易额度。
双边授信:外汇市场上交易主体双方之间,相互直接授予对方一定交易信用额度的行为。
双边清算:市场上交易主体达成外汇交易之后,不通过某一清算机构,而是相互直接将资金汇入对方指定账户的清算方式。
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服务
会员构成 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符合监管部门关于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资格要求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方式
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和询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竞价交易系统在会员自主报价的基础上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询价交易系统为会员根据“双边授信、双边清算”原则直接进行交易币种、汇率和金额等交易要素磋商提供技术便利。会员可自主决定采取询价交易或竞价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交易时间:9:30-17: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交易品种
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的即期交易。
汇价形成
2006年1月4日起,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由此前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以报价撮合方式产生的收盘价确定的方式改进为: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清算方式
人民币/外币即期竞价系统实行“集中、双向、差额”的清算原则,由交易中心在清算日集中为会员办理人民币、外币资金清算。清算速度为T+2。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外币资金清算通过境外清算系统办理。询价系统由交易双方根据系统生成的成交单自行办理资金清算。清算速度根据双方约定可以为T+2,T+1或T+0。 交易方式
外币买卖业务实行做市商报价驱动的交易模式,由做市商报出各货币对的买/卖报价,交易系统从中选取最优的买/卖报价,在市场实时发布,同时将最优的做市商报价与会员银行的交易请求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匹配,并将成交信息实时反馈给交易双方。会员银行以点击报价(One click)、订单报价(Limit order)或RFQ询价等方式成交。
交易主体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经营外币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分为做市商和会员银行两类。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7:00-19:0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交易币种
EUR/USD、AUD/USD、GBP/USD、USD/JPY、USD/CAD、USD/CHF、USD/HKD、EUR/YEN
清算方式
交易中心按“集中、差额”原则进行外币买卖的资金清算。“集中”是指做市商、会员银行以交易中心为清算对手,达成交易后的资金清算均与交易中心办理;“差额”是指做市商、会员银行按同一币种同一起息日交易金额的净差额与交易中心进行资金清算,清算速度为T+2。 交易方式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的询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的外币币种、金额、期限、汇率、交割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远期外汇市场会员应签订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主协议。
清算方式
交易双方采取“双边清算”原则,既可采取到期日本金全额交割的方式,也可采取在到期日根据约定的远期交易价格与到期日即期交易价格差额交割的方式。为防范违约风险,保证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的履行,会员可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保证金可由交易中心代为集中保管。
交易主体
交易中心会员,并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实行法人备案管理。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9:30-17: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组织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主管部门,交易中心负责市场运行并提供电子交易系统。
运行方式
实行询价交易方式。凡成员确认的报价,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单,作为交易双方成交确认的有效凭证。
交易品种
交易双方可在一年范围内自行商定拆借期限。交易中心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十一个品种计算和公布加权平均利率,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成员构成
人民币拆借交易的主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市信用社、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
清算办法
由成交双方根据成交通知单,按规定的日期全额办理资金清算,自担风险。资金清算速度为T+0或T+1。 交易品种
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和债券远期交易。用于债券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商业银行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交易期限
质押式回购的期限为1天到1年,交易系统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十一个品种统计公布质押式回购的成交量和成交价;买断式回购的期限为1天到91天,交易系统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共七个品种统计公布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量和成交价;债券远期交易的期限为1天到365天,交易系统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十一个品种统计公布债券远期的成交量和成交价。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成员构成
自2002年4月起,债券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具有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农村信用联社、城市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均可加入市场进行交易。
清算办法
由交易双方根据成交通知单,按规定的日期全额办理结算。债券托管结算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行。实行“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券款对付”三种结算方式。
Ⅸ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简介
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备份中心建在北京,目前在广州、深圳、天津、济南、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武汉、重庆、成都、珠海、汕头、福州、宁波、西安、沈阳、海口18个中心城市设有分中心。
交易中心是国家外汇体制改革的产物,成立于1994年4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展市场的战略部署,交易中心贯彻“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交易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市场需要”的业务工作方针,于1994年4月推出外汇交易系统,1996年1月启用人民币信用拆借系统,1997年6月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1999年9月推出交易信息系统,2000年6月开通“中国货币”网站,2001年7月试办本币声讯中介业务,2001年10月创办《中国货币市场》杂志,2002年6月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2003年6月开通“中国票据”网,推出中国票据报价系统,2005年5月上线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2005年6月开通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2005年8月推出人民币/外币远期交易。以电子交易和声讯经纪等多种方式,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提供交易、清算、信息和监管等服务,在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传导央行货币政策、服务金融机构和监管市场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Ⅹ 中国外汇网的介绍
中国外汇网是一个专业从事金融投资管理服务的综合性金融网站,覆盖了外汇,黄金,指数,大宗商品,原油,期货等。中国外汇网创建于2011年4月份。它提供专业炒外汇,模拟炒外汇服务,向全球客户提供最佳外汇开户平台,福汇FXCM、IFX、FXSOL、AETOS、FxPro、CLF、IronFx、OFX、IBFX等多家最优秀外汇平台;同时提供炒外汇指导、外汇交易学习、资金安全讲解、外汇培训资料、美元指数、外汇货币对即时行情数据等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