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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

发布时间:2023-01-15 19:23:48

1. 期货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期货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期货法主体享有的期货权利和承担的期货义务,是期货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连接期货双方当事人的纽带。
期货权利的涵义包括:①在期货法规定的范围内,期货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意志进行一定期货活动行为和抑制他人的一定行为。如美国CFTC禁止预定交易、虚卖、融通交易等不是在交易大厅公开竞争的一切交易,并且规定投机交易合约最大数量和价格最大波动幅度,以抑制投机商操纵市场价格行为。②在期货法规定的范围内,期货经纪商可以代理期货交易,但是必须遵循CFTC的一系列规定。如CFTC规定:凡接受客户指令、替客户买卖期货合约、收取客户保证金、替客户开立账户的个人或组织,都必须以期货佣金商的名义向CFTC登记。③在期货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益不能实现时,期货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如1987年10月19日的股市风潮,使香港期货交易所发生了恒生指数期货违约事件,香港期货保证公司已无法确保市场上的履约要求,便向港英政府请求贷款予以保护。港英政府和香港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各筹资20亿港元确保期货市场的履约信誉。所以,期货权利是期货法律赋予期货关系主体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能力或可能性。

期货义务的涵义包括:①期货义务主体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定的行动,以保证主体的权益得以实现。②期货法主体所承担的义务,限定在期货法规定的或者约定的范围之内,任何人都不得超出这个范围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③期货法主体应自觉履行自己的期货义务,如履行不当,就主动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凡是法律对某一种期货活动作了必须或者禁止的规定时,期货法主体必须受此约束,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2.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结构是怎样的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结构包括三个部分:监管机构、服务机构和交易机构。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服务机构是中金所,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交易机构包括各种期货公司。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结构的核心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股指期货在该交易所挂牌并交易。其上是股指期货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中金所本身不参加股指期货的交易,而是为各类市场参与主体提供股指期货的交易、结算等服务,并作为中央对手方担保股指期货的履约。
中金所有很多会员公司,会员主体是期货公司,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同样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同时,期货公司还成立了行业性组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将一部分监管的职能如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授权给了中国期货业协会。
为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国家还成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中心。此外,还有结算银行、信息服务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服务组织。

3. 期货交易所的介绍

1.处罚权的民法渊源
交易所的章程及交易规则是所有会员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全体会员有约束力,是期货市场组织和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会员接纳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在期货经纪协议中均要求客户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否则不能开展期货交易活动。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和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在相关协议中也明确约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否则不能开展为期货交易服务的业务。从合同法的角度讲,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期货市场各主体形成合意并普遍承诺遵守的多边协议,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另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交易规则须经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交易所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应当征求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所以,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又可视为合同法规定的经行政审批方可生效的要式协议,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对会员和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上的强制力。
2.处罚权的行政法渊源
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构成,是行政监管和市场自律监管分工明确、高度协作的有机整体,共同保障和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平稳运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具有按照章程和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制定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办法,并在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查处违规行为。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明文赋予交易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享有查处违规行为的权力,交易所也当然具备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权,这种处罚权来自于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交易所通过行使处罚权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 处罚权的法律属性
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和背景,交易所具有半民和半官的色彩,且至今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现阶段的交易所仍是作为私法人和公法人属性兼具的主体,要准确把握交易所处罚权是权利还是权力的法律属性,首先需要对权利和权力进行区分。通说认为,权利是现代法学的核心观念,可以理解为个体自主性为正当,法律对权利奉行私法自治,保障权利自由。权力是管理——服从关系,是主体具有强制性的支配力或影响力,法律对权力一般予以制约,谨防滥用。不管处罚权是权利还是权力,均有其理论渊源。
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学界对自治社团的处罚有两种理论:一种观点认为自治社团是各成员契约的结果,处罚是一种契约约定的行为,罚款与违约金无异。另一种则认为处罚权基于习惯法上的认可,即实体上的必要性,并要求各成员共同通过的章程做出规定。英美法系则认为,社团惩罚权力来源于国家授予,而后多数观点又倾向于“会员个人的同意及权利的让渡”。
从交易所处罚权来源的两个方面考证:首先,处罚权主要是通过协议的约定让渡部分权利而取得,各市场主体皆为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维系的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针对损害市场的行为,各市场主体将查处违规权利让渡于交易所行使,更能有效地制衡违规行为,处罚权具有权利的属性。其次,交易所的处罚规定经国家行政机关规范审查并认可,带有权力强制性的基本特征,通过公权力确认的处罚权更具有威慑力,所以处罚权又具有权力的属性。从交易所处罚的种类看,处罚包括资格罚、财产罚、行为罚、声誉罚。资格罚,就是取消违规者的某种市场资格,主要是会员资格、出市代表资格、交割仓库、结算银行资格、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等。财产罚,就是责令违规者交纳一定数量钱款,即罚款。行为罚是责令违规者为一定行为,如责令改正或限制其交易等。声誉罚,就是向违规者发出警告、通报批评。交易所的处罚,虽集中体现了一线监管权力的属性,但由于处罚的依据来源于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私权利的特征明显,交易所处罚仍属于自律监管类的民事处罚。
由上可知,交易所的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法律属性不同,前者是自律监管类民事处罚,后者是典型的行政公权力处罚。两者的其他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处罚的事实依据不同。前者针对期货交易中违反规则而不一定违法的行为;后者是某项行为在尚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一定违反了行政法规。其次,处罚对象不同。前者处罚的对象仅限定在会员、客户及其他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后者处罚的对象范围广泛,包含各种行政相对人。再次,处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前者的具体依据为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等;后者的具体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从本质上看,交易所的处罚权具有权力的一些特征,但其法律属性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

4. 保值者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降低资产风险。
保值者:保值者参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目的是降低甚至消除他们已经面临的资产风险。
套期保值者(Hedger)大多是生产商、加工商、库存商以及贸易商和金融机构,其原始动机是期望通过期货市场寻求价格保障,尽可能消除不愿意承担的现货交易的价格风险,从而能够集中精力于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上,并以此取得正常的生产经营利润。套期保值者是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对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5. 期货交易与期货交易市场

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场所交流市场行情,寻找交易伙伴,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签订远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来了结义务。
期货交易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对于发展中国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期货交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各地各行其是,使得期货交易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且过度投机行为盛行。加强期货交易的专门立法极为必要。
期货交易市场(market of futures transaction)由期货交易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结算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期货市场及其结构和功能已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我国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有关政策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之中。

6. 期货交易的目的和种类

(一)期货交易的目的
期货交易有两个目的,一是投机获利,二是套期保值。
1.投机
定义:在期货市场上以获取价差预期年化收益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
具体做法:投资者根据自己对期货价格变动的判断,不断地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通过价差获取较高利润。
2.套期保值
定义: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主要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
具体做法:生产者、商人或消费者在期货市场做一个与现货品种、数量完全相同而头寸相反的交易,即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某种商品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入)同种、同量商品的期货合约,以抵消或限制由于价格波动对现货造成的风险。 套期保值的目的不为获利,只在避险。
按照套期保值的形式,套期保值可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与卖出套期保值两种。
(二)期货交易的种类
1.按照期货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交易可分为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
2.按照期货市场参与者的不同,期货交易可分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商、期货投资者或期货交易者等不同主体。
3.按照期货投资者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动机和目的的不同,期货交易可分为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

7. 期货市场涉及的交易主体有()

期货市场四个部门构成的,包括期货交易所、结算中心,中介与服务机构,交易者、期货监督与管理机构和行业自律管理机构! 政府主管部门当然涉及到期货市场了?你能不能不要死记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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