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和批准,擅自从事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基金销售等业务的经营行为。
㈡ 期货提现说是非法交易什么意思
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以及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均为非法期货交易
㈢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到底是非法经营还是诈骗案件已经上了市检察院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从事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发行基金等。 二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 进行集资; 2、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 3、被害人要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对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骗取一定数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骗取了个别单位的公私财物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资金的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 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
㈣ 如何认定现货交易中的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您好,
对于商品现货市场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认定
1认定单位
(1)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9号),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认定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等活动。
(2)除黄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
(3)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对于没有明确行政认定单位的,如权益类(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有价证券、指数、利率、汇率等,可以提请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行政认定。
2认定程序
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请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除黄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证监局提请出具体行政认定意见。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由当地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进行行政认定,或由各地经侦部门层报公安部经侦局提请其进行行政认定。
3认定内容
主要是涉案人员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行为是否属于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4认定标准
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标准是要针对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情形进行审查,对于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具体审查时须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确定性判断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即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从而按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1)目的要件
根据111号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因此,在审理相关交易行为时侧重于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 投资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资质
现货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动辄几千盎司白银、上百吨原油,交易平台为了主张其是现货交易,往往声称,投资者完全可以随时点击交割按钮进行交割。但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自然人,他们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数量的现货商品(特别是卖出)是否属于非法的无照经营呢?因此投资者必然是要通过平仓的方式来了结交易。合法的期货交易中虽然也有自然人参加,但是自然人不能进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问题。因此,投资者是否具备交割的资质成为影响现货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货交易转化的一个关键因素。
B. 现货平台是否有真实的仓库和仓单存在
现货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现货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实存在的现货是基础。如果现货平台没有足够的仓库和仓单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达几万手,但仅仅只有几手仓单甚至没有),那么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为了交收,而只能是对冲平仓,则转化成为非法期货交易。
C. 审查现货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计算现货交易平台的交易总量和最终的交收数量,从而判断在现货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为了对冲还是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来看,主要侧重于审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
A. 标准化合约
所谓的标准化合约,根据111号文的定义,即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B. 集中交易
审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关键是认定现货交易平台是否实施了集中交易。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5认定性质
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的性质
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该认定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
㈤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很多,主要是非法配资,非法搭建虚假交易平台,非法推荐股票,非法操纵股票价格。
㈥ 北交所合法吗
北交所合法的。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介绍,当前非法期货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类表现形式: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非法期货交易场所通常以现货白银等热门投资产品和大宗农产品现货交易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经营期货业务。三利用期货对敲非法侵占他人资产。不法分子多以代客理财、期货配资等为名,以高额回报、虚假融资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代为操作账户或资金,然后利用期货市场远期不活跃合约对敲交易转移窃取委托人资金。同时,网站强调,非法期货交易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亏掉的本金极难追回。
㈦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何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因为“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深圳经侦局提供复函认定,津贵所139号会员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历城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贵所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津贵所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补充赔偿约9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2元由津贵所承担。
(7)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扩展阅读:
2017年3月,清理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终裁定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以“现货”为名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其全额赔偿投资者。
2017年8月,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㈧ 期货喊单 非法经营
法律分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1.未经批准非法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交易活动。例如,个别单位利用电子化交易系统变相开展黄金等品种期货交易活动。例如以黄金投资为名,利用交易软件,自设交易平台,采取放大倍数的杠杆交易,强行平仓等机制,吸引投资者从事变相黄金期货交易。2.未经批准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如有些非法经营网点,以“网上交易中心”、“证券投资服务部”、“期货代理点”、“期货俱乐部”等形式出现,提供技术指导,收取会员费,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3.以承诺收益或保底形式吸引投资者,直接代替客户操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4.部分机构以境外期货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㈨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二、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四、删去第八条第三款。五、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十、删去第三十二条。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十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十四、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