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参股期货概念股
所谓参股期货概念就是上市公司作为期货公司的股东,从期货公司的获利中获得应有的收益
❷ 五矿期货的股东是谁
五矿期货隶属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背景雄厚,中国五矿是由两个世界500强企业(原中国五矿和中冶集团)战略重组而成,是以金属矿产为核心主业、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是中国最大、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金属矿业企业集团和全球最大最强的冶金建设运营服务商,在2021年《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65位,在金属行业中排名第一。
五矿期货的控股股东是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90),是A股市场上稀缺的全牌照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经营和管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所有金融业务。五矿资本秉承“高效、严谨、专业、卓越”的价值观,始终坚持科学发展,立足产业金融服务,大力推进产融结合,核心业务覆盖了投资、信托、金融租赁、证券、期货、基金、银行及保险等领域。
依托中国五矿产业背景和五矿资本综合金融平台资源,五矿期货深入推进投研一体化建设,全力推进经纪业务、风险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国际业务融合发展,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风险管理服务和综合金融增值服务,打造国内一流的金融衍生品综合服务平台。
❸ 天琪期货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 2005年9月28日在深圳正式成立的。公司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2007年起连续四年在券商分类监管评审中获评A类A级殊荣。中投证券现拥有105家营业部,覆盖全国52个大中城市。
中投证券入主天琪期货有限公司后,将秉承天琪期货在商品期货市场的优势,致力于为各类机构和企业提供期货投资和保值避险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期货交易服务。
目前控股股东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的单一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介绍
中投证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客户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投证券是在重组原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方证券”)的基础上,于2005年9月28日在深圳正式成立的。公司为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为A类A级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中投证券承继了原南方证券的优良资产、业务资质以及人才队伍,并在近三年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公司目前下设经纪业务、企业融资、资产管理、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和控股期货公司等多个业务条线,以及研究所、运营中心等中后台支持部门,并拥有完备的信息技术与风险管理体系。
经纪业务实力雄厚。目前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设有分公司,在全国拥有110家营业网点,控股天琪期货公司、瑞石投资公司、中投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各项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使公司各项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合规部门及业务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奠定了合规管理的制度基础,完善了合规管理体系。
秉承“以专业精神和卓越服务,提升客户价值”的理念,以“服务、人本、创新”为核心价值观,规范运作、稳健经营,中投证券致力于成为最具竞争力且最具价值创造力的一流现代投资银行。
❹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的股东背景
山西证券股份有抄限公司是大华袭期货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注册资本23.998亿元人民币,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及山西各地市设有55家营业网点。2007年8月获批创新类券商资格,2008年7月获批期货IB资格,2007年至2009年连续三年荣获中国证券市场高成长证券公司“金钥匙奖”称号。2010年11月15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002500。
❺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六)变更名称;
(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三)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存管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各项要求;
(二) 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对期货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客户、期货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章程应当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违反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❻ 解释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深层含义
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撮合机构,所有的期货交易都要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和最终客户之间的代理机构,也就是期货交易的中介。期货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将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所,再将交易结果返回给客户。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结算和资金出入服务,并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即结算银行,也称“特别结算会员”,其为没有(直接)结算资格(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结算风险。
全面结算会员------自身直接和交易所结算,也为其他没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当然也承担相应的结算风险)。
❼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股东背景
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中化集团成员企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一直以来在金融创新方面成果卓著,打造的“信托+期货”的全新合作模式,更是促进了公司在金融衍生品创新领域表现突出,公司在“信托+期货”产品的研发方面亦将开创国内金融创新先河。近年来,公司投入大规模人力、物力研究集合资金信托理财产品,广大投资者将可以通过信托基金建立起更多元化的资产配置,与此同时将大幅降低投资者在单独参与期货市场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公司将紧随国内金融发展的步伐,适时为广大投资者推出多样化的金融衍生品,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完善做出贡献。
❽ 永安期货股东有哪些上市公司
有以下上市公司:
1.浙江财政证券公司。
2.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永安期货主要股东情况如下: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浙江东方(600120.SH)、浙江省金控、浙经建投,持股比例分别为33.54%、26.72%、12.70%、10.59%、10.59%。
永安期货创办于1994年5月,1997年7月正式注册成立,是一家国有控股的专业期货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现注册资本人民币8.6亿元,总部设在杭州。
(8)期货公司股东所指扩展阅读
内部组织机构上,永安有配置完整的专业研发机构、市场业务部门、异地营业部、办事处及职能支持部门五种型态。专业研发机构有期货研究中心、金融工程总部及北京研究院等3个部门;市场业务部门设有市场营销总部、产业发展总部、国际业务总部等3个一级部门,及机构业务一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等4个二级部门;异地营业部已开业的25家,分别设在北京、上海、沈阳、石家庄、金华、余姚、萧山、瑞安、淄博、长春、重庆、潍坊等地;职能支持部门有金融事业总部、交易运作总部、计划财务总部、综合管理总部、机构管理总部、稽核督查总部等6个部门;此外,在上海、大连、郑州等地设有3个办事机构。
公司管理结构规范,股权比例合理。永安设有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首席风险官,分别有相互制衡的制度及议事规则。股东由财通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浙江协作大厦有限公司、浙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报批中)、浙江瑞和、浙江德邦等7家单位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浙江东方拥有的公司股权于2009年12月以公开竞拍方式获得。国有股东、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94.57%,民营企业股权比例5.43%。
❾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第八条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第九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其他期货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