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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送政策进企业

发布时间:2023-04-18 05:03:28

A. 中国政府的外汇市场政策

一、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事前审批调整为由银行按外回汇管理要答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

三、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手续,提高购汇限额,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在额度之内,个人凭真实身份证明在银行办理购汇并申报用途;银行对超过额度部分的个人购汇在审核相关凭证后按实际需求供汇。

四、拓展境内银行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

五、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六、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B.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企业的注册之后,管理很重要,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问题你知多少?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所需材料?

答:外资企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卡如何使用?

答:企业在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时,须提供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企业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持外汇登记卡和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外汇事宜有何规定?

1、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2、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3、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

4、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事宜有何规定?

1、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2、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3、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闹败外。

4、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五、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费用如何汇出?

答: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须提供书面申请、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税务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管理物件,系指在我国境内已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外合资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汇收付按《细则》规定办理。合作经营专案,没有组成?法人的,中国合作方按国营企业进行管理;侨资、外资合作方按侨资企业、外资企业进行管理。

(二)《细则》第五条规定:外资企业“独自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的资金,准许存放在经中方同意的外国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独自承销轿担的勘探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的资金”,系指在勘探、开发、生?各阶段中的外方的出资,不仅限於勘探阶段。在以上各阶段中,外方投资部分准许存放在境外,但应经中方同意;中方投资部分应存在境内的银行。本条款中“经中方同意”的“中方”,系指中国合同方。

(三)《细则》第六条规定:“如需在外国或者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批准”。除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外,其他三资企业一般应将外汇存在中国境内,如申请在境外开户,必须有充分理由,除业务上确有需要者外,一般不予批准。对批准在境外开户者,对其境外收付范围和最高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适当限制。

(四)《细则》第八条规定:“外籍职工、外籍承包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亏弯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指的是从事中国境内的业务而取得的收入,无论其收入的地点是在境内或者境外,收款人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都应缴纳税款。至於如何缴税,则应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五)《细则》第九条规定,三资企业必须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有些分局提出:能否要求三资企业增报季报,可否索要境外银行帐户收支报告表及对帐单,境外帐户收付数位可否要求按来源及用途汇总填报,外汇收支预算表报送时间可否灵活等等。报送报表科类和时间,可由分局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有的分局反映,本条规定三资企业报送报表要随附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但当地没有登记注册的会计师怎?办。经向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所了解,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渖阳、大连、南京、无锡、成都、重庆、蚌埠、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长春、武汉、昆明、贵阳均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天津、杭州、济南已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尚未经营业务;呼和浩特、银川会计师事务所正待批准设立。现在还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可委托就近城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六)《细则》第十条规定:三资企业的“?品出口可按中国进出口贸易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资企业?品的销售,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都可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结汇:(1)通过外贸部门出口;(2)有出口许可证项下的出口;(3)经外贸部门批准“以出顶进”的?品。

(七)《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三资企业如在境外开有帐户,其出口所得的外汇,也应按本条规定调回存入国内开户银行帐户,并办理出口外汇核销手续。除确有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市分局批准者外,三资企业不得自行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对三资企业可凭出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货物清单、外贸联系单或其他有关证件核销其出口收汇。

(八)《细则》第十二条1、2两款规定,三资企业售给外贸单位的出口?品或从外贸单位购买出口或进口的商品,经外贸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外币计价、结算。外贸主管机关批准,系指经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批准,超出其审批许可权时,应报上一级经贸机关审批。三资企业向国内非外贸单位购买商品,以外币计价、结算,由各外汇管理分局批准。

(九)《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三资企业对其税後利润的汇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由开户银行审定。至於三资企业申请汇出利润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於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的问题,有些企业实行按季(或月)预分利润,年度再行调整的办法,因此在年末决算前拿不出分配利润决议书。对此类情况,如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可由企业董事会出具全年预分利润计划书,经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同意,开户银行按计划数位审核其利润汇出,在年末决算时,根据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如实调整,并补报正式的分配利润决议书。

(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後,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馀部分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全部汇出。汇出外汇均从其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此,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的名单,每人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金额,在中国境内花费数额,申请汇出数额,申请手续可按季办理。汇出时应提交纳税凭证。外籍职工或港澳职工期满离境时,如有积馀的人民币,证明确系其工资积累,在合理的数额内可以批准汇出。

(十一)《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应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这是指合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应对其本身在中国境内的未了税务债务事项负责。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数额?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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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外汇局对B类企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和外汇收支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款和预付款除外),金融机构审查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除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相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以预付或者预付款方式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二)金融机构对其贸易和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金融机构凭登记表办理超出应收、应付外汇金额的外汇收支;(三)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销售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和相关货权凭证;金融机构凭登记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川田(不含)以上的预付款、预付款和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信息;(五)企业办理延期支付业务不得超过90日(不含),不得签订含有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超过90日(不含);(六)企业不得办理间隔期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七)其他贸易外汇收支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八)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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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的主要职能
(1)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贯彻逐步推进人民币的原则
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人民币汇率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2)参与起草与外汇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3)负责国际收支和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相关工作。
(4)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5)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按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流程不断完善管理
制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6)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惩处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
(7)负责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外汇资产的经营管理。

D. 公司进出口的外汇额度

额度的计算方法很简单,它是和你的核销有很大关系的
比如你出口了,一万美元,结汇了两万美元,那就没额度,
你必须再提供证明,证明多付的钱是预付款,
比如你出口了2万美元,结汇了1万美元,那你就有1万美元的额度
因为从出口上看,你还需结汇一万美元。
公司收外汇的额度是没限制的,但换外汇是有限制,每人每年5万usd.。如果你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就可以在香港开美金户,这样的话就可以换成人民币后汇到境内账户,就不存在外汇管制问题了。还有个办法就是你在香港汇丰银行开户,应该可以通过视频签字,不用去香港,办个网银就可以自助办理换汇等业务。
公司收外汇的额度是没限制的,但换外汇是有限制,每人每年5万usd.。如果你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就可以在香港开美金户,这样的话就可以换成人民币后汇到境内账户,就不存在外汇管制问题了。还有个办法就是你在香港汇丰银行开户,应该可以通过视频签字,不用去香港,办个网银就可以自助办理换汇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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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换汇额度
换汇额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留成给企业使用的外汇指标。理论上,企业没有换汇额度限制,对创汇企业有退税等优惠政策。但是,必须申报收到的外汇。
企业支付外汇额度的实质是用汇指标,代表用汇权。根据我国外汇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首都政府分配给地方政府或上级单位给企业的外汇(包括种留成外汇)一般不直接分配给实际外汇,而是分配或保留相应外汇板块的指标,称为外汇额度。
外汇额度不能直接对外支付和结算。只有当它与人民币匹配并通过外汇指定的银行作为即期外汇购买时,才能形成对外的实际支付。
企业的外汇额度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进行管理,以达到一定的外汇额度水平,称为外汇额度管理。
企业换汇额度作用
1、易于管理;这是由外汇配额的可控性和非自由流通性决定的。外汇配额的分配、使用、调整和转移完全在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之下,受制于任意的流动条件,不可能自由流通。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经济政治形势随时调整外汇额度管理政策,引导用汇方向。
2、经济杠杆;这是由外汇配额的可转让性和价值决定的。外汇配额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虽然人们还没有完全理解它,但它已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经济杠杆的作用。例如,外汇配额的有偿调整促进了出口。
3、连接国际和国内市场;这是外汇配额诸多特征综合作用的结果。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必然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不可避免的,无论它们采用什么方式。有同志提出,要以国际市场为标准,国内市场要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价格要与国际市场价格同步调整。

E. 外资企业资本金外币再投资内资企业,必须结汇吗

在中国,外国企业需要将人民币换成外币进行投资,然后再投向内资企业的场景中,需要根据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结汇。具体的规定如下:

1. 让外资企业的外币资本金进入中国境内需要进行外汇登记,由银行进行外汇结算并获得外汇资本登记证。

2. 投资内资企业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汇结汇档御举操作,按照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需要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并将行碧资金转入内资企业的账户。

3. 为了确保外汇资金安全,需要在外汇结汇时向外汇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合法来源证明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通过外汇管制,政府控拆链制了外汇市场,外资企业进行跨境投资、再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这也是保障中国财政安全和维护稳定汇率的必要手段。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非法外汇操作,可能会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

F. 商务局外贸工作总结

商务局外贸工作总结

总结就是对一个时期的学习、工作或其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回顾和分析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提升我们发现问题的能力,因此我们需要回头归纳,写一份总结了。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商务局外贸工作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商务局外贸工作总结1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歼枣措施宣讲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帮助外贸企业了解掌握政府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按照省厅《关于开展支持外贸稳增长政策措施巡回宣讲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办函〔20xx〕121号)精神,我市采取省市部门联动方式,认真组织筹划、大力广泛动员,于8月26日成功举办了全市支持外贸稳增长宣讲会,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我局接到粤商务办函〔20xx〕121号文件后,在第一时间确定负责人及联络员,主动联系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及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我市政策宣讲组,与省第三宣讲团联动,共同为外贸企业面对面送政策及现场答疑。

二、认真谋划、积极动员

为促使此次政策宣讲会达到预期羡扮宣讲实效,我市组织动员了70家主要外贸企业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会。为确保企业参会人员的到会率,我局要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由专人统一带领本辖区企业参会。据统计,此次宣讲会有六个市直部门、10个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韶关工业园区及60多家企业合计110人参会,企业参会率为93%。

三、宣讲到位、取得实效

此次宣讲会中,省第三宣讲组组长温少俊副处长就国家及省支持外贸稳增长政策进行解读,市商务局、韶关海关、韶关检验检疫局、韶关国税局及市外汇管理局对我市及部门出台的支持外贸稳增长的政策措施、操作细则等进行讲解。在现场答疑环节中,省市联合为企业解决了出口退税、进出口通关、检验检疫等多个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宣讲内容丰富充实、针对性强,现场互动活跃,为我市的外贸企业献上了一场丰富的政策大餐。会上派发了100多份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汇编及相关材料。

四、工作简化、务实高效

我市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参照粤商务办函〔20xx〕121号文件精神,会场不挂横幅标语,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控制会议支出及陪同人员,没有出现违规及超标情况。

五、下一步打算

(一)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法大宣传力度。通过我市招商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平台,加大对国办发19号、粤府办27号、我市及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的宣传力度。

(二)到重点外贸企业送政策。通过“进企业送政策”方式与重点外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面对面宣讲,派发省厅及我市《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系列政策》宣传手册,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切实使宣传活动全覆盖。

商务局外贸工作总结2

一、20xx年外经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对外贸易情况

20xx年,全县外贸进出口总额预计465万美元左右,其中进口12万美元。进出口同比增长208%,完成年计划的155%。加工贸易进出口14万美元,同比增长130%,完成年计划的7%。20xx年全县对外贸易进出口额出现了一次新飞跃,创造了历史最高记录。对外贸易呈现出如下亮点:

1、骨干企业增势强劲,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特别是今年3月份才出口的邓氏玉竹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到12月中旬完成出口280万美元,占全县进出口总额的61%,湘源皇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产品也保持了良好的出口态势,其进出口额占全县进出口的29.5%。稳居全县企业出口第二。这两家外贸出口企业为全县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2、 加工贸易开始走出低谷兄改灶,让我们看到了来年的曙光。双峰兴昂鞋业有限公司是我县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企业,前几年一直从事鞋面加工,没有进出口业绩。随着兴昂三期4条成品鞋生产线的建成,该公司从12月份开始正式以双峰兴昂鞋业有限公司名义自营进出口,现第一本加工贸易电子手册顺利通过商务、海关的审批,第一单价值6万美元的进口料件将于近日进口报关。预计20xx年将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将成为我县重要的加工贸易企业。

3、 中药材出口从零到有,增长幅度大。邓氏生态玉竹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全县加工中药材的外向型企业之一,加工生产的玉竹片、西洋参等中药材饮片制剂,深受欧美等国家用户的喜爱,目前已实现280万美元的出口,成为了我县出口的主力产品。

4、外贸主体得到进一步加强。今年,有6家外贸企业进行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其中有2家企业有了外贸进出口实绩。对外贸易企业由5家发展到了11家,外贸队伍逐步壮大。

(二)外经工作情况

今年,全县外派劳务人员266人,年末在外人数332人,完成外派劳务合同额444万美元, 外派劳务营业额285.47万美元。新增境外投资企业1家。外经工作得到了稳步发展。

(三)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全年共申报外经贸扶持资金、加工贸易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项目25个,申请资金991万元,已到位资金40万元,预计尚有120万元左右资金有望在年内到位。

2、按期完成了全县外贸行业“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3、外经贸数据统计及时、台账完整。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1、深入外向型企业走访调研。为进一步引导我县外向型企业走自主进出口发展之路,今年3月份,我们对全县所有的外向型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对企业的经营及代理进出口情况、政策需求以及需要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同时传达了省对外贸出口及加工贸易的鼓励政策,指导企业开展直接出口和加工贸易。

2、强化服务理念,促进外贸发展。在外贸业务开展的整个过程中,我们从备案登记到货物进出口报关等方面提供全程指导,对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对办理加工贸易的企业进行全程陪同,简化了办事程序,为企业提供了方便。今年有两家企业的进出口手续和加工贸易手续,在我们的努力下,都只用一天的时间就办好了从商务到海关、电子口岸、商检等部门的所有手续,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3、积极申报外经贸发展资金、加工贸易引导资金、外经合作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项目,为企业申报材料提供指导和把关,全年共申报各类项目25个,申报资金991万元,争取资金支持可达160万元。

4、精心组团参加第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第二届湘博会。我县作为娄底市唯一组团单位参加了10月20日至24日在南宁举办的第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本次博览会由我们股室负责前期工作的协调和联络,我县组织了14家企业的十多类产品参展,展会上县委副书记、县长吴德华接受了湖南卫视、广西卫视等多家省级媒体的专访,有力地推介了双峰农机,受到各界的好评。同时参与了12月6日-8日在娄底文化广场举行的第二届湘博会的组织联络工作,我们精心组织31家农机机电企业和68个境内外农机客商参展,参展产品涵盖农机机电30多个品种,会上我县共签订15个贸易项目,合同成交额达2.5亿元。

5、成功接待了亚非拉22国商务官员来我县考察。8月22日至23日亚非拉22国商务官员一行40余人的考察团来到我县对我县农机机电产业进行考察。我局负责整个活动的联络与协调。由于制定了详细的接待工作方案,加之有部门、企业的紧密配合,活动安排有条不紊,达到了预定目的。

6、认真组织外向型企业参加各种加工贸易、电子商务的培训,组织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学校参加省商务厅的劳务输出对接会。积极与境外投资企业老总沟通,为他们送政策、送项目。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我县外贸出口主体弱小,上百万美元出口的企业不多,目前还没有出口上5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导致全县外贸出口量不大。

二是进出口企业融资困难,严重制约外贸发展。随着国家信贷政策调整,特别是中小型的进出口企业融资受阻,企业生产流动资金紧张,导致企业无法承接外贸单子,只能依靠滚雪球的模式发展,出口竞争力下降,影响自营出口。

三是出口成本大幅上升。今年以来,国内原材料、劳动力成本、海运费大幅上涨,涨幅超过10%,企业很难自行消化。

四是外派劳务出国费用过高、专业型的劳动力资源贫乏、劳动力素质较低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外派劳务工作的发展。

四、明年的工作计划

1、继续积极扩大出口主体。加大外贸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出口企业孵化工作,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备案登记。指导双星生化、同利打火机、三鑫工艺品等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着力培育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

2、重点扶持兴昂鞋业有限公司开展加工贸易。争取20xx年实现加工贸易500万美元,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

3、巩固现有中药材、高新机电技术产品出口成果,加强对企业的'引导。

4、支持1家本地企业申办对外劳务输出资格,稳步推进劳务输出。

一年来,我县的外经外贸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距离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发扬成绩,不断总结经验,争取来年创造出更大实效,为开创我县外经外贸工作尽微薄之力。

商务局外贸工作总结3

一、继续大力推进开展“家电下乡”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加强家电下乡监管,防止骗补的要求,认真开展家电下乡“监管年”活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今年我局联合财政局采取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家电下乡网点的监管。全年累计检查20多次,共查处违规资金20万元,有效的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和防止骗补现象的发生。

截止到11月5日,销售家电下乡产品8636台(件),销售金额1788.61万元,兑付补贴资金232.52万元,销售摩托车460台,销售金额211.15万元,兑付补贴资金27.45万元,销售汽车35辆,销售金额104.92万元,补贴资金13.64万元。“家电下乡”销售额名列全州各县市前列,在全市5月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检查中,获得省厅的好评。

二、积极开展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是继家电下乡后国家实施的又一项重大惠民利民政策。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企业备案及资料初审工作,全市共备案销售、回收企业105家。截止到11月份,我市家电以旧换新累计销售21900台,销售金额8104.2万元,补贴资金493.29万元,回收旧家电23772台。

三、全力推进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为继续推动农村消费市场、打造农家店营销水平,今年州商务局分配我市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15家的任务,为了完成该任务,我们对全市所在乡镇进行摸底调查,会同永顺家家乐超市一家一家上门改造装修,完成农家店15家,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圆满完成州分任务。

四、狠抓食品安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为了让市民吃上“放心肉”,今年我们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吉首城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我们继续加强定点屠宰稽查,加强对超市、学校食堂、宾馆酒店等集体伙食的用肉管理,督促市定点屠宰场加强内部卫生及生猪来源、检疫检验的管理,打击私屠滥宰,防止了矮寨私宰死灰复燃。今年定点屠宰生猪目标管理10.3万头,已完成7.6万头,防止了税费流失,市民吃上了“放心肉”。

五、突出商贸物流中心建设

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吉首“旅游、商贸、工业、科教文化”四个中心的目标,今年四月我市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吴文钊为组长,市人大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发改、商务、规划、国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吉首市发展商贸物流业领导小组,进一步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成了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可行性论证中心方案。我们结合吉首实际,于三月份制订了《吉首市商贸物流中心建设方案》,提出了发展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到20xx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0亿元,年均增长17%,明确了工作重点,建立保障措施。今年四月初,我们与湖南商学院签订协议,委托该院对我市建设商贸物流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该院组织了以贺康庄教授、肖文金副教授的专家团队,到吉首进行了调研,先后考察了怀化、张家界及贵州铜仁,研究了浙江义乌、山东临昕、武汉汉正街、长沙高桥大市场、株州芦松市场等全国最具影响力的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后,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形成文本。

(二)编制出吉首物流业发展规划。6月下旬,经过考察比较,我们委托处于全国物流业发展发达地区,位居国内商贸物流业研究前沿、曾经为国内多个地区编制过商贸物流规划、编制质量高的中山大学编制我市物流业发展规划,该课题组于8月份和11月上旬先后二次来我市和四省边区调研,现正在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预计11月底可完稿。

(三)加快物流园区建设。今年我们将发展物流业、加快物流园建设这一新型业态作为工作重点。目前已完成《吉首肉类加工冷藏保鲜》、《大湘西矿产品物流园建设工程》等三个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二个物流园重点项目正在建设中:一是大湘西物流城建设项目,于今年2月成立了大湘西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由湖南中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彭任军两位自然人股东组成。

该项目内设矿产品物流园(项目总投资4983.8万元)、建材物流园(项目总投资4990.5万元)、仓储配送中心(项目总投资4993.8万元),目前该项目的矿产品物流园已在市发改委立项,建材物流园和仓储配送中心在立项申报,项目用地指标在省国土资源厅报批。

二是湘西农产品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由国家、省、州、市四级共建,项目总投资5亿元,占地400亩,规划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蔬菜水果交易中心项目区,即吉首市蔬菜果品批发大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占地100亩,由州、市共建,湘西五里牌蔬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已投资500万元,新征土地21亩,完成市场南大门的土建、电动门、电子地磅、电子显示屏建设,农产品全国联网报价系统等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并启用,二期24亩土地的三通一平建设正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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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辅导期的A类企业,如何在外汇管理服务平台操作

一、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二、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三、企业做逐笔对应报告的,所需资料需要根据主管外汇局的要求来准备。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4、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7)外汇送政策进企业扩展阅读:

一、国家外汇管理服务平台操作流程:

1、在该区域,输入用户的机构代码、用户代码、用户密码,系统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

2、认证通过后,如果用户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系统会要求修改密码,如果不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登录后,用户点击应用系统后,进入组装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3、输入用户的原有密码、新的密码、重复密码,其中新的密码与重复密码必须相同,且不等于初始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提示“密码修改成功”。

4、点击确定按钮,显示用户有权限访问的应用系统,用户点击应用系统后,进入组装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点击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进入到业务操作员维护界面。

5、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其中用户代码与用户名称都是模糊查询,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满足条件的业务操作员。

二、基本原则

1、实行以市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汇率。

2、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要做到外汇自求平衡,并落实外汇平衡措施。

3、《外汇管理条例》放松了对外汇境外存放的管制,不再强制要求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而是规定原则上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4、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H.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整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了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下文我收集的是关于对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解读,仅供参考!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一

问:据悉,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您能介绍一下政策的背景吗?

答: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贯政策。自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发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并对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核销管理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对促进保税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管理政策进行逃骗汇,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时遏制了外汇违法活动。

近年来,保税区的经营环境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家各部门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保税区以外的外汇管理政策也在朝着不断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调整改革。目前来看,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保税区发展现状,或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主要贯穿了两点指导思想:一是外汇管理政策要与海关、财政、税务和外经贸等部门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进保税区发展;二是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符合保税区功能、有利于保税区规范健康发展的业务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问:这次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调整?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将不再向区内外资企业单独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保税区内企业在外汇管理领域的身份证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办理有关外汇收支活动,都必须出示《登记证》。《登记证》的统一管理,将有利于外汇局对保税区内企业实施统一跟踪监管,也便于银行辨别保税区企业的身份。

第二,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办理区内企业购汇。鉴于保税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新《办法》根据保税区的基本功能,放开了三类购汇: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

第三,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管理。1995年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时,由于一些保税区没有完全封闭监管,为了防止资金非法流动,只允许企业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为便利企业资金调拨,新《办法》取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二

问:我国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为什么保税区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

答:保税区是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保税区与境外之间(一线)货物进出,海关实行备案管理,不征关税;而对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二线)货物的往来,实行报关管理。在外经贸管理上,除一些特殊货物外,一般货物进出口不纳入许可证、配额管理。

因此,与海关、外经贸管理方式相适应,新《办法》要求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贸易项下保税货物的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经济往来,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问:您能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吗?

答:鉴于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和区外的贸易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为了简化企业手续,减少汇兑损失,加快资金周转,外汇管理局一直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并且不实行限额管理。

新《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汇帐户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两大类。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并且应当在企业注册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可以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也可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后,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

问: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购汇的有关规定?

答:由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区外之间的货物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保税区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不会有过多的人民币收入,也不需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因此,新《办法》中规定区内企业应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和区外支付,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同时,考虑到企业客观需要,放宽了三类购汇:

首先,由于保税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一般以人民币投资,在建设期间这些企业还没有外汇收入,借用国内外汇贷款也有一定难度,因此允许其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其次,由于货物分拨企业和加工企业,是符合保税区功能发展的主要企业类型,它们在向区外机构分拨其产品或经批准加工产品内销时,是以人民币结算,因此,允许区内的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第三,由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是外商投资的根本保证,因此,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新《办法》明确,保税区内企业的对外支付,必须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方可购汇支付。而且,区内企业购汇支付时,无论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还是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均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或经外汇局核准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实行“放开一线、管住二线”的原则。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需要结汇的,可以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

区内企业经常项下向境外或区外的外汇支付,原则上应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汇出;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汇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三

问:保税区内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进出口核销手续?

答:国际收支是一定时期内一国经济体对另一国的经济体之间全部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保税区内机构和个人属于中国居民,其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税区内与境内区外的经济交易,区内区外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与海关实行的“一线备案、二线报关”管理原则相适应,新《办法》规定,保税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二线),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但不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一线),区内企业无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行“一、二线兼顾,管住一线”的原则。因此,区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外汇(转)贷款、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提供对外担保、向境外投资、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等均按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区内企业偿还外债、外汇(转)贷款及担保履约等,也应持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但原则上应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所得人民币,区内加工企业可以用出口加工产品经批准内销所得的人民币,以及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支付,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I. 中国现在的外汇政策急求~

国家对外汇没有放开也没有禁止的,看各地地方对政策的理解程度,有的宽松有的严格的

J. 央行、外汇局出台23条政策,涉及房产、小微企业等

4月18日,央行、外汇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支持受困主体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

《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央行靠前发力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截至4月中旬已上缴6000亿元,主要用于留抵退税和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

《通知》还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 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通知》指出,要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央行将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

在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指出,将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

与此同时,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自2022年起,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

此外,金融机构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用款需求。要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要积极主动对接征信平台有关的金融、政务、公用事业、商务等不同领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加大流动性投放力度,为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加速落地,人民银行靠前发力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

数据显示,截至4月中旬已上缴6000亿元,主要用于留抵退税和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相当于投放基础货币6000亿元,和全面降准0.25个百分点基本相当。

4月15日,人民银行宣布全面降准0.25个百分点,将再投放长期资金约5300亿元。从全年看,人民银行将总计上缴11000多亿元结存利润,缴款进度靠前发力,视退税需要及时拨付,与其他货币政策操作相互配合,有力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引导市场利率下行0.1-0.15个百分点,带动一季度企业贷款利率同比下降0.21个百分点至4.4%,为有统计以来的记录低点。

另外,加大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和两项减碳工具,加快1000亿再贷款投放交通物流领域,创设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和400亿元普惠养老再贷款,预计带动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多增1万亿元。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近期,受疫情多发、部分居民收入下降、房地产建筑营销活动受阻等因素影响,商品住宅销售额出现了下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也有小幅回落。

数据显示,3月末,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8.8万亿元,同比增长8.9%,余额同比增速比去年末下降了2.3个百分点。

《通知》指出,要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2022年一季度金融数据统计新闻发布会上,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称,3月份以来,由于市场需求减弱,全国已经有100多个城市的银行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情况,自主下调了房贷利率,平均幅度在20个到60个基点不等。

此外,部分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也配合地方政府的调控要求,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在全国政策范围内,下调了本城市首付比例下限和利率下限,这是城市政府、银行根据市场形势和自身经营策略,做出的差别化、市场化调整,适应了房地产市场区域差异的特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居民收入受到短期影响,存在推迟偿还月供、重新安排还款计划的需求,近期多家银行也相继推出延期还款政策。

上述《通知》指出,对于受困人群,金融机构要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予以支持,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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