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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38

发布时间:2023-06-13 20:16:58

A. 报关单“杂费”是否可以凭单付汇

「问题阐述」我集团天津公司采购的进口货物,根据天津海关的要求,非货物价值类金额例如包装费填在报关单的“杂费”栏里。由于付汇时供应商还未开具发票,我司凭报关单付汇。银行审单后,只允许我们支付货物价值部分,“杂费”栏的金额不能凭报关单支付,需要等到供应商开出发票,在发票上分类列出“货物金额”和“包装费等杂费”后,我们才能凭发票支付杂费部分。这样操作导致供应商分两次收款,支付了两次手续费。请问外管局是否有明确条文规定,凭报关单付汇不能包括“杂费”?我们公司可以怎么改善操作?「专家建议」我国外汇管理局对于对外付汇的银行有原则性的要求:银行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因此,如果银行认为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时,应当要求境内机构补充其他交易单证。银行可能对“将包装费填列在报关单杂费栏里”的规定不甚了解,因为一般来说包装费等都是含在产品完税价格中的,建议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以降低未来付汇的摩擦。如果有书面合同约定了产品价格,也可以提交给银行,银行一般是会放行的。「参考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B. 出口收汇和报关出口国家不一致怎么处理

新版在报关单上有目的国与贸易国,贸易国即收汇国,可以与目的国保持一致,可以不一致。这种情况是贸易国与目的国不一致,如实申报即可。

C. 商流物流不一致的收付汇影响和外汇管理制度下的收付汇有哪些规定

资金流与报关额不一致,会出现货物贸易总量核查差异,如果无法合理向外汇局说明差异情况,可能会导致从A类企业将为B类甚至C类,影响今后货物贸易收付汇,如有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行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内容去外汇局官网查看文件,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D. 外汇管理局备案登记流程

法律分析:外管局进出口企业名录备案,是指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出口企业的名录登记,以取得去银行收付外汇的资质。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三)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

E. 我们公司要做进出口,银行说要在外管局网站上下个什么自有外汇确认书,求解相关问题~~急!!!!!!!!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www.safe.gov.cn
2.在“政策法规”里选择“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3.找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回关于印发货物贸易答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是第一个文件)
即2012.6.30发布的(汇发2012 38号)文件
4.打开它,在此文件下方的五个附件中找到————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在当中找到附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附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带着申请书和确认书以及上面提到的相关资料去你们当地外汇局就行了
我昨天刚办的,在北京。有啥不明白的咱们可以共同探讨。我个人建议最好把五个附件都下载下来,以后用得着……

F. 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是否必须一致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必须保持一致。根据《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必须保持一致。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G. 2011年12月起最新外汇核销流程,急,请大家帮忙指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 对于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 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四、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五、 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你可在国家处管局网上查询)
(二)试点地区银行应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四)2011年11月1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五)2011年12月1日应用服务平台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H.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总量差额显示蓝色,-714.41,资金货物比显示红色,153.94%,严重超标了!这该怎么解决

帮不了,自救吧,这么要命的事不操作。因为是改革初期,都在摸索,上面还没有下发核查的要求,但是这是年底了,估计明年年年初要有一批核查。
首先得去外汇局业务现场办预付和延期的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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