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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求原始股确权案例
这儿有一个案例:
3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南京原始股投资者许女士诉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华公司)及该公司董事会秘书邹某股权投资款项返还一案立案。这是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以来,上海法院为原始股投资者民事赔偿立案的第一起案件。
据了解,原告的起诉标的为29万多元,包括要求法院确认她与泛华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与《股权受让书》无效,要求泛华公司向她返还购股款项之余款24.8万元及支付购权款项利息4万多元,并要求董事会秘书邹某根据《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书称,泛华公司系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9月18日申请设立时,投资方为上海浦东新区三家法人股东,1997年11月30日进行改制,又增加了上海浦东六家法人股东或机构组织股东共同组成投资方,并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而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中,明确要求其在“公司设立后,须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规范运作”。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泛华公司在没有经过许可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中介机构违法地擅自对外发行其股票。通过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对外推销其股权。在这些人员的蛊惑性宣传和欺诈性引诱下,2006年4月6日,原告购买了泛华公司股权1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3.98元,合计39.8万元,在原告支付款项后,泛华公司提供了盖章的《股权证》,双方签订有《股权受让书》与《协议书》。在《协议书》中,泛华公司强调其股票将挂牌上市,若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挂牌上市,《协议书》将按申购价原价回购。但在泛华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从来没有原告作为其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而且原告从来也没有担任过泛华公司处的职工。
原告在起诉书中表示,当原告发现泛华公司的行为系非法发行证券的行为,多次向泛华公司与邹某要求返还投资款项时,开始为泛华公司与邹某拒绝。其后,经过多次追索,泛华公司与邹某才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并由邹某写下了《承诺书》,《承诺书》约定购股款项之余款的最后付款期限为2007年4月30日,但到期后,泛华公司与邹某拒不履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可以要求泛华公司与邹某履行承诺,返还自己股权投资款项之及其利息,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同时委托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为其出庭代理这一原始股维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