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怎么判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能否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
有的人取得了股东身份,但公司没有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没有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基于入股协议有效,或者其他情形,法院判决已经确认股东身份,未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影响行使股东知情权。
2、股东身份被质疑的股东,比如有名义股东、出资不实等问题
被告对原告非股东的抗辩,法院认为非同一案,不予审理,原告已经登记为股东,故有权查阅。
3、已经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否查阅转让之前或股权移转之前的账簿
各地法院意见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全部转让后,已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故其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享有诉权。
也有相反的观点,例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且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亦无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故股东应依法享有被继承人死亡后至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人期间的股东知情权。
4、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而实际出资了的隐名股东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5、审计、委托查阅问题
有些股东提出要审计会计账簿,但法院通常认为会计账簿只能由股东本人查阅,要求审计无法律法规依据,如果也没有公司章程的依据,不支持要求审计的诉讼请求。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应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委托代理人查阅。
6、对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摘抄。
7、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不过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认为,股东无权查阅原始凭证或者无必要查阅。
8、法律列举范围之外的公司文件不能查阅复制。
徐宝同律师的团队有三十多位律师,在股权纠纷处理、基金、疑难诉讼、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都还可以,积累的经验和司法资源还是可以的。
② 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
找公司给你看一下,还有不知道你是什么公司,这个是有区别的:
有限责任专公司:【股东的属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与建议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复制权,
但是对于诸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律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复制权。
③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可否直接确认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
根据《民事来诉自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④ 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实务:小股东如何才能查阅公司财务
该问题涉及以下法条:
《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公司法解释四》第7-11条。
能提出这个问题说明兄台也是学过法律的,故我就不在此班门弄斧,请自行查阅。
⑤ 股东知情权纠纷会计科目怎么做账
若预计资产很可能流出企业就计入“或有事项”的“或有负债”科目
⑥ 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账簿的复制
结论:在股东知情权中不包含,但是在别的案由中,我做到了,不但复制了会计账簿,还复制了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资料和纳税记录。但是难度特别高,建议小标的的案件不考虑操作。
1、狭义的股东知情权
实践中,很多不参与经营的股东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以外,公司内部情况什么都不知道。了解到股东有权查账,都很兴奋。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内,并不像教科书上描述的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一切情况了解的权力。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是为了平衡各个利益方的利益,因此我将公司法第33条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称之为狭义的股东知情权。
4、中小股东诉讼的关键不是先考虑胜诉,而是要通过诉讼调取证据
实践中,中小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中小股东,很多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更谈不上证据,而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败诉。
如前所述的案件,一家公司的股东们联合在一起组成了5个诉讼团体都败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越打越有尽头,越打越自信。
只有我方,未联合其他股东,当我方通过诉讼调取了足够的证据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低下了他高贵的头。
证据!证据!还是证据!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是通过诉讼调取证据!
⑦ 股东查会计账簿被拒,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节选)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律师注:此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律师注: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年4月21日 京高法发[2008]127号)
第六部分关于股东知情权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被告公司以原告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请求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应当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所查阅的内容与该目的具有何种直接关系。被告公司认为原告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年度审计义务的除外。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2月24日京高法发[2004]50号)
7.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3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65.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犯而起诉的,如股东的主张成立,可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有关报告或表格供股东查阅。
6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前款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账薄及相关原始凭证。但股东出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67.遇有重大、紧急事由,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
68.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约定无效。
69.公司无上述第10条所列文件或文件严重短缺致使查阅已无意义的,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0.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2003年12月28日
(三)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
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
62、股东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规定之文件材料供其查阅或复制,公司予以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或复制。公司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
(2)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
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帐簿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64、股东转让股权后要求查阅任股东期间的会计帐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规定无效。
66、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主文表述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XX文件提供给XX股东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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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从“真功夫”股东纠纷看如何保护股东知情权麻烦告诉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真功夫”股东知情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真功夫”拒绝审计请求侵害股东潘宇海的合法权利,应提供财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给潘宇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参见新浪网报道
《真功夫股东内讧董事长前妻舅要求查账获准》)。
“真功夫”股东知情权纠纷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同样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在国内外不少公司中日日上演。通过拒绝查账等方式封锁公司信息,实际上是股东间挤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参见笔者日志
《股东间挤压行为的成因、表现形式和防范安排》)。
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可见,无论是对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都是法定权利。
尽管是法定权利,但如果公司(背后往往是控股股东)视上述法律规定如无物,拒不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小股东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卖股走人。当然也有象“真功夫”股东潘宇海这样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知情权的。即使是勇敢如潘宇海,漫长的诉讼也不是每个股东耗得起的。
笔者认为,如果公司章程设计得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完全可以得到保护,股东无须忍气吞声,卖股走人,或者走上法庭。
首先,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每位股东提交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重要的公司文件(最好明确列举)。
其次,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如果股东提出查阅公司有关信息(可合理地限制信息范围,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确定的时限内提供查阅方便。
最后,为防止公司(控股股东)拒不配合股东行使上述权利,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如果公司不配合,提出查阅要求的股东可以选择:
一、低价(如五折或更低)买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股权);
二、高价(如溢价50%或更多)卖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股权);
三、要求解散公司;
四、要求将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