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在哪
东南网2014年6月21日讯(导报记者
吴强),证监会发布第44批14家预披露企业名单,其中包括一家厦门著名食品企业——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拟发行不超过5401万股新股,拟在上交所上市。至此,厦门ipo预披露企业已增至10家。
安井食品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16203万元,公司总部位于海沧区新阳路。公司主要从事火锅料制品和速冻面米制品等速冻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以华东地区为中心、辐射全国的营销网络,并逐步成长为国内较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速冻食品生产企业之一。
预计2015年年底计划上市。
『贰』 600493凤竹纺织股吧
凤竹纺织(600493),参股IPO ,参股创投公司 ,含两家拟上市公司(最小盘-仅16亿市值、低价)。 凤竹纺织(600493)参与投资设立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资产逾7亿元,公司成立至今完成直投项目14个),其中参股龙马环卫,通合电子是拟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最新IPO预披露名单,其中龙马环卫拟上交所上市,本次发行不超过333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3335万股,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
龙马环卫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该公司主营业务是环卫清洁装备、垃圾收转装备、新能源环卫装备等环卫装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环卫清洁装备、垃圾收转装备、新能源环卫装备3大类共21个系列。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附上一个增资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11年9月1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通知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1年9月13日以 传真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董事陈澄清、李春兴、李常春、 陈锋、林建才、常向真、黄建忠、袁新文、齐树洁、张白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联交易《关于增资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关联董事陈澄清、陈锋回避了表决,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兴烨创投”)主要从事成长型企业的投资,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拟增资1亿元后注册资本增至3亿元。兴烨创投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以相同的 比例增资。公司和福建东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润创投”)分别均为持有其 10%出资比例 的股东,而东润创投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公司拟与东润创投分别均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进行 同比例增资兴烨创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构 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关联人名称:福建省东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10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陈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 经营范围: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的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 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 的许可后方可经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而占东润创投出资比例分别为 25%、20%的股东陈锋、陈澄清是本公司董事,占东润创投出资比例 25%的股东陈强是本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以陈锋、陈强和陈澄清为主要股东控制的东润创投成为本公司的关联 法人即关联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构成本 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兴烨创投拟增资1亿元,将注册资本增至3亿元。兴烨创投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以相同的比例增资。其中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增资1,000万元,增资后公司出资额增至3,000万,仍占其出资比例的10%;公司关联人东润创投以自有资金同比例增资1,000万元,增资后出资额增至3,000万,仍占其出资比例的10%。
公司和东润创投拟对兴烨创投的同比例增资,是基于对兴烨创投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对股东丰厚的回报作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符合公司利益及股东整体利益。本次同比例增资的有关条款及定价为基于一般市场商业原则协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关联交易属公司一般性对外投资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没有 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袁新文、黄建忠、齐树洁、张白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查和认可, 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因正常 的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董事会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