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发展投资公司具体是做什么的
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校算、依法纳税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成立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主要是为了加强与开发银行的金融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建立以项目带动经济提速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以国家开发银行为基点,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利用互补、滚动、整合的手段,整合资金优势,形成规模产业作用,扩大融资规模,以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业务归口市财政局,属县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拓展资料
投资公司,是指汇集众多资金并依据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广义的投资公司,既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涉足产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各类企业。狭义的投资公司,则专指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主体,这是依法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经由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定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该公司的资产。其业务范围包括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参加企业的创建和经营活动、提供中长期贷款、经营本国及外国政府债券、基金管理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自己的债券、股票或基金单位,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接受委托存款等。
投资公司作为将投资者的资本汇集起来并进行专业性投资管理,以此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作用是:①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能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促进金融改革深化。投资基金发展到今天,对证券市场的渗透力已远远超过其他金融商品。②它作为机构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使市场向有序化方向发展。
『贰』 国家开发银行的企业经营
国开行2010年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开发性金融与中长期投融资的优势和作用,一方面致力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调整升级、区域协调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一方面积极推动“走出去”业务,大力开展国际经济金融合作,各项业务迈上新台阶。截至2010年末,国开行资产规模突破5万亿元,不良贷款率0.68%,连续23个季度控制在1%以内;全年实现净利润353亿元。
过去一年国开行本着“控总量、保重点、调结构、防风险、促协同”的原则,均衡有序发放贷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该行2009年近四分之三的贷款投向煤电油运、农林水、通讯等“两基一支”领域,有力支持南水北调、京沪高铁、国家石油储备及购油等重点项目建设;近7成贷款投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其中新增西藏和四省藏区贷款199亿元,新增新疆贷款2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7%和20%。积极促进产业升级和推进“三网融合”试点、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贷款余额928亿元;大力开展绿色信贷和低碳金融,发放节能减排和环保贷款2320亿元,服务“两型社会”建设。
“三农”和民生领域是国开行支持的重点。2009年国开行新农村建设、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和中小企业三项贷款均超“千亿元”,其中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1188亿元;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036亿元;发放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贷款1315亿元,惠及1581万中低收入群众,居银行业首位。发放高校和生源地助学贷款80亿元,占全国助学贷款市场份额70%;大力支持山西、青海等省区中小学“校安工程”建设。与国家减灾办建立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发放应急贷款24.1亿元。
国开行以互利共赢为原则,大力拓展国际合作业务,成功运作中委大额融资等一批重大项目,支持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以及中信泰富、铜陵有色、金风科技、西电国际等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非中小企业贷款覆盖非洲23个国家。截至2010年末,国开行外汇贷款余额1413亿美元,贷款项目遍及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继续保持对外投融资合作的主力银行地位。
2011年国开行将继续以规划先行引领业务发展,加大对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积极支持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重点支持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深化与住建部及各地政府合作,力争2011年新增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贷款1000亿元;深入推进国际合作业务,以中长期投融资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2月31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汇金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12月31日在北京签署协议,确认即日起中央汇金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注资200亿美元。
这次注资也意味着汇金注资中国农业银行的金额大体确定。此前财政部副部长李勇透露,汇金将拿出近670亿美元用来注资国开行和农行等机构,约占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0亿美元资本金的三分之一。
央行指出,这次注资将显著提高国开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有助于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是国开行改革中的基础性举措,标志着国开行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注资之后,国开行有望在2008年全面推行商业化改革。2007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推进国开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大政策性银行改革。其中,首先推进国开行改革,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
备受瞩目的国开行依旧在低调改革,而几经推迟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望在2008年10月挂牌。一位接近国开行的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已进入确定董事会、监事会人选和公司章程的阶段。 1.金融租赁
国银金融租赁公司:国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9日,系国家开发银行在原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金租)的基础上重组并注资70亿元人民币而设立的。
2.村镇银行
年,国开行在甘肃泾川、四川北川、青海大通、湖北大冶、宜城发起并参与组建了5家村镇银行。此后,该行在内蒙达拉特、山东龙口、湖南汨罗、宁波北仑、四川巴中、天津西青、四川郫县、北京通州和深圳龙岗、吉林镇赉组建9家村镇银行。至此,国开村镇银行总数达到15家,在国有银行中居于前列,成为国开行融资支持“三农”、民生等基层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甘肃泾川国开村镇银行(平凉市泾川汇通村镇银行)
四川北川国开村镇银行
青海大通国开村镇银行
湖北大冶国开村镇银行
湖北宜城国开村镇银行
内蒙古达拉特国开村镇银行
山东龙口国开村镇银行
湖南汨罗国开村镇银行
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
四川巴中国开村镇银行
天津西青国开村镇银行
四川郫县国开村镇银行
北京通州国开村镇银行
深圳龙岗国开村镇银行
吉林镇赉国开村镇银行
截至2011年末,国开行村镇银行总资产达57.2亿元,存款总额34.5亿元,贷款总额24.5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直属国务院领导,以“增强国力,改善民生”为使命。
国家开发银行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致力于以融资推动市场建设和规划先行,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向城镇化、中小企业、“三农”、教育、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瓶颈领域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努力保持和发展国际先进的市场业绩,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增强国力,改善民生”的使命。 国家开发银行的“二十字方针”,是开发性金融原理落实到开发银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即:“政府热点、雪中送炭、规划先行、信用建设、融资推动”。政府热点,是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开发银行工作重点,包括物质瓶颈,也包括体制、社会和市场发展瓶颈制约;雪中送炭,是指开发银行想政府之所想,急政府之所急,用开发性金融打通融资渠道,支持政府实现发展目标;规划先行,是针对我国规划水平和市场建设比较落后,易引发经济泡沫和重复建设,在更高层次将开发银行业务优势和政府组织优势相结合,加强产业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包括制订制度、设计融资框架、规划区域产业比较优势、整合核心竞争力,推动各地规划先行,切实推进“五个统筹”;信用建设,是开发银行将信用建设贯穿于项目开发、评审、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等信贷全过程和业务所及领域,大力建设市场制度和信用结构,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资产质量,这是开发银行几年来成功实践的核心原则;融资推动,是开发银行通过逐笔贷款、逐个项目为载体进行融资推动,是以优质资产质量和资金良性循环为基础,能实现比以往贷款更大规模和更高效率的融资服务支持。
『叁』 北京金融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北京金融街商会
英文译名:BEIJING FINANCIAL STREET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BFSCC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11层(100140)
第二条 北京金融街商会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华棉花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共同运作发起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架构金融街区域大型业户企/事业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相关行业及团体全方位信息交流融通、联谊的平台,建立互惠互利的金融街大区域的商务服务模式,整合利用社会和金融街区域各类资源,提供全面服务,达到“共创金融街区域品牌,共建金融街区域环境,共享金融街区域资源”之目的,为促进本区域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做出贡献。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为商会会员提供资讯服务。
3.根据商会会员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和研讨活动。
4.为商会会员提供形象推广服务。
5.协调商会会员与相关产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加强内外信息的交流与合作。
6.举办区域有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
7.组织编写商会会刊。
8.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9.管理顾问咨讯服务。
『肆』 国开行是什么
全称: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银行。2008年12月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国务院明确国开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国开行注册资本4212.48亿元,股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比例分别为36.54%、34.68%、27.19%、1.59%。
国开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截至2015年末,资产规模12.3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率连续43个季度低于1%,保持一流的市场业绩。穆迪、标准普尔等专业评级机构,连续多年对国开行评级与中国主权评级保持一致。
国开行是全球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中国最大的对外投融资合作银行、中长期信贷银行和债券银行。2015年,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企业500强中排名第87位。
2019年7月,发布2019《财富》世界500强:国家开发银行排名67位。
(4)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扩展阅读
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国家开发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1、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3、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4、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5、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6、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伍』 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是什么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一般事业单位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法人,具备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因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入世”后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划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的目的、宗旨及国外的实践来看,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据。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应予纠正。
一、引言
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也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迄今,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八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是独立法人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立体资格的组织。国外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一般均确认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产业银行为法人;《韩国住宅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住宅银行为法人;《韩国进出口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进出口银行为法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为法人。《日本输出入银行法》、《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关于“二行九库”的立法也均确认这些政策性银行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决定》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均为独立法人。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第2条也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但《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却对国家开发银行是否为独立法人均未予明确规定。3
笔者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也是独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国家开发银行是依据《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因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国家开发银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称,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如行长、副行长、行长会议、监事会及若干职能部门;有固定的场所,其总部设于北京,并在全国设有若干分行;在业务运营当中,国家开发银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见,国家开发银行具备法人的各项条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资产规模、业务量、业务范围、影响力等都要比国家开发银行小得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是独立法人,4 国家开发银行就没有理由不能成为独立法人;(三)、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初衷,有利于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有利于政策性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统一,建立风险责任机制;(四)、从国务院有关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来看,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是被作为独立法人来对待的,如:国家开发银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国家核拨的注册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等等。
总之,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属无疑。
但是,仅仅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其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法人。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5
(一)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能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包括进去。这是因为:
1、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6 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7 它具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利益,也要加强经济核算,争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们就与商业银行毫无二致,其设立与运作也必须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这显然是有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8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因而,我国的政策性银 行不是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国有企业法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9
2、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10 从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来看,政策性银行和机关法人是一样的;但机关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特征却是政策性银行所根本不具备的。虽然政策性银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银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
3、政策性银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11 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政策性银行与事业单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仅限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虽与商品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但并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则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支持、进出口贸易促进等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为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而开展活动的,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已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见,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人认为,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政府宏观决策和法规行事,注重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效益,因而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益法人,而且独出心裁地称为“公益(事业)法人”,12 意在指其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免有些牵强附会,又令人费解。
另外,我国民法中尚有社会团体法人。很明显,政策性银行同样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这勿庸笔者赘言。
既然政策性银行这类法人不能归入到我国民法对法人的任一分类中,那么政策性银行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呢?
(二)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1、 关于公法人的含义
公法人是与私法人相对的概念,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陆法系的一种主要的法人分类,是法人分类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主张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者对如何进行区分并无统一标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
(1) 目的说。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
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 设立依据说。即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而设立
的法人为私法人。
(3) 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由私人
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4) 法律关系说。即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
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
(5) 权力说。即凡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
反之则为私法人。
(6) 一般社会观念说。即依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是公法人者即为公
法人,认为是私法人者则为似法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只从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区分的标准。笔者主张应采目的说与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其余诸说的缺点或是涵盖不周延易导致以偏盖全,或是因确定性差而不足采信。
公私法人的划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的,是西方学者把法律
分为公私法的产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故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 ,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产生于、也适应了以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理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13 笔者同意这一主张,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我国已有学者肯定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14
2、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的理由
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
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1)、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性行为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
(2)、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
(3)、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
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15 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笔者认为,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