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知情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怎么办
现实中,有不少人被泄露身份信息,发现在不知情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更有甚者被连带承担公司债务,该怎么办?结合目前司法判例,现就撤销冒名股东工商登记的三种路径分析如下:
(1)申请行政撤销登记:申请撤销核准决定
根据《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工商管理部门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不过,结合本律师的操作的办案经验,如果不具备股东身份证明丢失记录和行政机关明显程序瑕疵的情形,该路径实现难度较大。
(2)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的否认之诉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方法,“冒名股东为股东资格的反向确认,旨在推翻登记的公示推定效力,进而免除登记股东补足出资责任及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对此,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通常持审慎态度,对主张被冒名者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
本律师对近三年类案进行检索发现,法院对冒名股东的认定适用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审查要点主要包括:第一,审查主张被冒名者是否存在成为公司股东的动机。同时,严格审查主张被冒名者是否存在逃废债的动机,避免损害公司已知或未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设立公司时所提交资料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字,如非本人签字是否为授意签字。第三,被冒名者需初步举证证明冒名者未经授权持有其身份证原件,应提供在被冒名登记期间遗失身份证的报失证明原件等。第四,被冒名者对工商登记等事宜是否知情,如果其知情但未反对的,则不应被认定为冒名登记。第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与冒名股东或其他股东的关系,以及被冒名登记股东的身份、财产情况,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管理、是否参加过股东会、是否有分红等因素进行判断,主张被冒名者应就冒名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3)提起行政诉讼:对所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撤销错误登记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二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不过行政诉讼中需证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方面的瑕疵和不当,难度较民事诉讼更大。
㈡ 工商局注册了股东信息在法律意义上就拥有股权吗
你好,股东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但是实践中不可否认的是,存在有的出资人并没有工商登记,如内部持股、股权代持等情形。
对于外部而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工商登记股东)之间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外部的第三人若需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时,以工商登记股东为准,即可。
对于股东内部而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工商登记股东)之间达成的约定,虽然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但在股东内部之间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