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业内股东关系怎样处理
股东关系
(1)股东关系是企业内部重要的公共关系。股东为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关系是指与投资者的种种关系,亦称“金融公共关系”或“财务公共关系”。股东关系在国外是一种很常见的公共关系,是股份公司所特有的一种企业内部公共关系。股东很少参与或全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生活经营活动,但他们具有一定的权力,如选举董事会,制订公司的规章制度,批准或否决董事会的有关决议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股东关系获得迅速发展。由于股东关系涉及企业的“权源”和“财源”,特别是在当代资本国际化、社会化和分散化的趋势中,它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甚至决定一个企业命运。所以,处理与股东的关系也就成为企业的重要公共关系。
(2)建立良好的股东关系。建立良好的股东关系,其目的主要是加强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企业的信誉度、知名度、可靠性和发展能力,争取现有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对本企业的了解、信任和支持,创造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和通力合作的融洽气氛,稳定已有的股东队伍,吸收更多更新的投资者,最大限度地扩大企业的财源。
股东公共关系中的公众对象一般有三类:一是人数众多的持有一定股权的股东,他们分散在社会上,不直接经营,但非常关心企业的盈利状况。二是董事会,其成员占有股份较多,由股东选出,作为决策机构。企业的经理部门作为执行机构与董事会要密切合作,充分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三是专业的金融舆论专家,如证券分析家,股票经纪人,投资银行家,金融新闻人员等,他们对广大股票持有者和投资者的判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单纯是“投资——分利”的关系。企业应把股东作为“自家人”,增强其“主人意识”,做到与企业共荣共享,共进共退,休戚相关。股东本身可能是最大的主顾、最知己的顾客群或同舟共济的推销伙伴,应鼓励和吸引他们参与企业的生产与销售活动,利用他们广泛的社会关系来扩大产品的销售网络。良好的股东关系不仅保证和稳定企业财源,而且还可能意外地开辟新的市场。
企业的公关人员,应通过各种具体形式及时、准确、充分地向股东通报投资信息和投资效益的分析。如通过金融舆论界提供投资资料;通过股东公关刊物和股东大会公布经营状况和年度盈亏报告;通过举行信息发布会和各类座谈会,展示企业发展远景和投资前景分析等;或组织股东或同业专家参观企业。总之,通过各种有效的公关活动,建立起良好的股东关系。
(3)我国出现的股东关系。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不仅出现了许多中外合资企业,而且一些企业还试行股份制,还有不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横向联合采取联营方式,有的还向社会和本企业发行“股票”集资等等,股东关系也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成为企业管理和企业公关的新课题。股东关系目前在我国还属于雏形阶段,称不上完全意义上的股东关系,但处理好股东关系,也就成为股份企业公共关系的一项重要职责。股份企业的公关工作人员首先要正确评价入股行为,鼓励股东积极入股,同时要及时通报企业经营情况,取得股东的理解和支持,要鼓励股东为企业经营决策献计献策,要宣传和发动股东自觉地成为一位良好的公关人员,为企业的发展积极主动地开展公关活动
简单的说,股东无论是什么人,无论多好的朋友,都要明确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必要的,几个股东最好找出一个决策人出来,或者可以轮流来做决策人,这样就避免了几个股东都参与管理了,或者是招个经理回来全权管理咯,股东只要关心公司的方向和盈利就可以了
② 股东关系是什么意思
股东关系是在公司中根据法律规定,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形式设立的公司中,股东关系也不一样。
在无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在两合公司中,一部分股东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则只负有限责任;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均负有限责任。在股份公司中,由于持股性质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
持优先股的股东在公司中表决权受到限制,而持普通股的股东则没有限制。但在公司的收益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上,持优先股股东则较持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持有同类性质股东的在公司中的权利依其所拥有的股份,平等地享有各项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