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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诉通知股东

发布时间:2021-03-07 22:21:05

『壹』 公司的重大事件中,如何理解“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专定程序属进行的、与上市公司有关、将对该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后,法院依法撤销其决议或者宣告无效,就很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

『贰』 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诉讼需要公告吗

实际控制人有重大诉讼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披露。

法条链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三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和所属上市公司提交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资产业务重整;

(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直接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5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

3.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叁』 股东资格诉讼是以公司为被告还是其他股东为被告,为什么

是以公司来为被告,有案例:
案情简自介:
2008年,王某以3万元作为职工入股金参与公司股份制改制。在公司的职工入股通知中,写有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的内容。后公司推举8名职工为股东代表,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登记;而王某则未被登记,同时公司也未向其核发出资证明书。为此,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却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无法享受股东应享有的权利,故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职工入股通知,并判决公司返还3万元股款并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为准,在持股职工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也应坚持该原则。而本案中,由于公司推行职工入股的过程欠缺规范的程序和手续,未将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王某也未实际享有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据此判决撤销公司职工入股通知,并责令公司补足股东认定手续,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肆』 企业是独立法人!股东涉诉企业自身涉及什么风险

涉诉内容如果关系到金钱的话,股东在公司所有的股权会按照涉诉金额被冻结。被冻结的股权,不能转股。
希望能帮到你

『伍』 哪些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

董事、监事、高管,通常在企业中能独当一面,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大权,是企业赖以发展的支柱。

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有些情况下,董监高的行为还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那么,哪些情况下,董监高要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如何让其承担责任?股东们是否有权起诉违反义务的董监高呢?

一、董监高都包含哪些人?

根据公司法216条以及相关规定,董监高具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需要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形

●董监高损害公司财产,将财产收归个人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负有向公司返还财产的义务。

如果此时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又怠于向董监高追索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董监高承担责任。

●在公司增资时,董监高应当监督公司股东履行增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增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请求董监高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监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三、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追偿?

丁某为A装饰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丁某后来投资设立了一个B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B公司设立过程中,在丁某的安排下,A公司为B 公司支付了开办费和租金20余万元。之后此事被A公司在审计时查出。于是,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丁某赔偿A公司的上述经济损失。

有律律师分析认为:

“本案中,A公司高管丁某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享有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将A公司的资金为自己投资设立的B公司支付费用,影响到了A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从而影响A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A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丁某违反了对A公司的忠实义务。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故此要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法》规定,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其次,需具备以下条件,股东才有权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股东书面请求后,上述人员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股东请求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用请求上述人员,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陆』 公司股东之间产生了诉讼,会对该公司账户产生什么影响

如不牵涉公司,对公司无影响。
如公司被列为诉讼当事人,或许会被保全账户,影响资金使用。

『柒』 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股东诉讼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捌』 《公司法》赋予股东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公司决议违法,其他股东侵害公司等情况下,小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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