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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性质职权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03-12 02:24:46

Ⅰ 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X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XXXXX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会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范围之内,决定公司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以及重大资产减值准备;
9.在作出关于兼并收购、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前,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提供专家意见;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1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股权证;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7.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本公司出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收购兼并项目,由董事长决定(应做可行性论证的按规定做论证),报董事会备案;总金额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的借款担保事项,由董事长决定,报董事会备案。总金额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长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以会议方式议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指定一名其他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其他董事代其履行职务时,可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推举出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公司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天之前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和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作出属于本规则第三条第6、7、11项的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应保障每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Ⅱ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这些是什么啊

1、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部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股东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5、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7、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选派; 8、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设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甲方选派。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12、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Ⅲ 如何明确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通知、股东提案的条件和收集、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会议资料的准备和存档,文件的签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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