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董事会怎么决定股东会的提案
股东会的议案部分要先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才能向股东会提案。一部分由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同一天召开,则同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的议案则是由董事提出,当然企业自己的领导层至少会有一名董事。
㈡ 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是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吗
是的。
因为我国公司法上没有提名权,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所以对于监事的提名权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都有提名权。及股东代表监事的提案监事会、董事会和股东都有权向股东会提起。
董事会也无权干涉监事会的运作,因为依法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章程是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有提案权,可以召开股东会修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但须过半数通过(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㈢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是否只有合计持股3%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版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权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出题的大爷估计根本就不想那么多,认为理所当然控股股东应该大于3%,有那时间去喝喝小酒,考虑那么多
㈣ 公司股东有多少股权可以提案
3%以上可以。
依据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
㈤ 监事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简称临时股东会议,也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指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5)股东有意见可以向股东会提案吗扩展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小股东怎样行使提案权
一、转让的自由度。股份公司以自由转让为原则,限制转让为例外,股内份可以自由流通。股份公容司的股东购买公司股票后一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回,但可自由转让,具有充分的流通性。这是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和开放性特征相对应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股份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份,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结合《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有:一、对发起人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在特定时期内,这类人员不得转让其股份,以便将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股民利益紧密相连,督促他们履行职责。二、转让方式的限制。记名股票采取背书方式,无记名股票采取交付方式转让。三、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原则上应当在证交所进行场内交易,但新公司法也允许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进行场外交易。
㈦ 开股东会时,提议和议案有什么区别
股东会只来对列入会议的议案进行投自票表决;
对在会议上才提出的提议(相当于临时议案),可能进行讨论,也可能不予讨论,但正常情况下,不会对提议进行表决。
对提议和议案的区别,具体看每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因为相比议案,“提议”一词用得不多。
㈧ 董事会能不能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有提案权,3%股东有临时提案权,同意3楼的分析。
㈨ 什么叫做股东的提案权
“所谓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从性质上看,股东提案权与表决权密切相关,当属共益权之一。”[1] 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一是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之事宜,股份分派之事宜等);二是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在日本,将前者称为“议题提议权”,后者称为“议案提议权”。[2] 要正确认识股东提案权,还要和其他几个相类似的概念区别开来。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大会召集权请求权不同。在我国,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是指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项的规定:“(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具有这些持有量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的董事会召集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这就是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这个权利的相对方是董事会。根据公司法105条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也得把审议事项事前通知(公告)公司所有股东,此时公司的股东即实现了公司的股东提案权,又实现了股东的召集请求权。虽然股东的提案权也是对于公司董事会行使,但这两种权利的差异在于内容:提案权是对公司在股东会上通过的决议的内容提出提案,而股东大会召集权是要求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股东提案权与股东召集权也是有差别的。当股东行使召集请求权后,董事会不按照股东的请求召集股东会,则股东就享有了股东召集权。韩国的商法第366条第2款规定,已经有少数股东请求,但董事会不履行召集程序时,请求召集的股东可以经法院的许可直接召集大会。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公司股东享有股东会临时召集权,因为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三)款的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东只能够“请求”董事会,至于是否得到允许就完全看董事会的决定,如果遭董事会拒绝,公司法也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股东会的临时召集权的规定。因此股东的正当权利就在现有法下似乎只能通过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来实现。 由于股东提案权是公司股东向公司的董事会提出请求把自己的议案作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一旦遭到公司董事会拒绝而可以行使股东召集权,则此时虽然股东的议题可以在股东会上作为议案,但是由于它不再是由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的,因此本文认为股东在行使召集权时,就不再行使提案权了。 从某个意义上讲,股东的提案权行使成本要比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和股东召集权的行使要低。“因而仅当股东的目的不能通过提案权实现时,该股东方诉诸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3]很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中,不仅对于股东召集权没有规定,而且对于公司的股东的提案权也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