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叫公司,企业,和集团请详解~谢谢~
1、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2、企业一般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3、企业集团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集团”是“集团公司”的俗称,比如“××集团”,全称肯定是“××集团有限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集团公司”,在我国是指投资多个子公司的企业。当然,通常大家也把有控股关系的母公司和他的子公司都称为“××集团”企业。
集团不一定是企业,也就是说可以是事业单位,比如有的省市的广电集团,其英文名只写到GROUP,而没有CO。如果是严格的公司,《公司法》规定一定要标注公司字样。例子:福建省广播电视集团。当然,也有公司制的广电集团,比如上广电。不一而足,只是一时想起的,可能还有其他反例。
(1)集团扩展阅读
企业特征
1、以特定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一个独立的法人,还应包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
4、一个经济运行系统。
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在: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② 集团是什么意思
“集团”是“集团公司”的俗称,比如“海尔集团”,全称肯定是“海尔集团有限公司”或“海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集团公司”,在我国是是指投资多个子公司的企业。当然,通常大家也把有控股关系的母公司和他的子公司都称为“××集团”企业。所以,你的理解是对的。
集团不一定是企业,也就是说可以是事业单位,比如有的省市的广电集团,其英文名只写到GROUP,而没有CO. 如果是严格的公司,《公司法》规定一定要标注公司字样。例子:福建省广播电视集团。当然,也有公司制的广电集团,比如上广电。不一而足,只是一时想起的,可能还有其他反例。
③ 集团公司与总公司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特点不同、法律特征不同,具体如下:
一、性质不同
1、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总公司
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机构。
二、特点不同
1、集团公司
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2、总公司
是所属派出机构的首脑机关,拥有对分支机构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权。
三、法律特征不同
1、集团公司
①、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
②、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③、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④、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2、总公司
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
④ 什么是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一种什么样的组织
西方国家对集团公司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包括企业集团(Business
Group)、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多分部制企业(Multidivisional
Company
)、多元化经营企业(Multibusiness
Company)或者综合企业(Conglomerate)等,但是在中国企业开始多元化发展的时候,我们国家首先采用的概念是“企业集团”——这个概念一直沿用到今天,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学术界和企业界从多个视角认识这个组织的性质与特点。如果说关于这种组织形式的分歧只是表现在称呼或者概念上还可以理解和接受,但是这种称谓和概念上的差异事实上已经在公司级战略理论和实践上导致了许多的歧异和混乱。
集团公司的性质
集团公司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产业组织?有的学者说它是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也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介于最终股东和行业性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其中前一种说法更具有经济学意义,而且在我国这样的经济转型国家更受到重视。
根据科斯的观点,企业是介于市场和自然人之间的中介组织,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克服市场存在的各种“缺陷”。今井贤一(1980)用两个决策准则(交易的参与者按什么目标来做出决定)和关系准则(参与交易的方式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表示中间组织的形成。在纯粹的市场协调下,决策准则M1表示为利用价格或其他信号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关系准则M2表示为自由进入或退出,在纯粹的组织协调下,决策准则Ql描述为基于权力之上的命令和共同利益最大化,关系准则Q2描述为固定、持续的关系。纯粹的市场准则或纯粹的组织准则可以看成是交易准则的两极,而很多交易准则介于二者之间(参见表1)。根据这种观点,相当一部分学者推论:集团公司就是处在市场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一个可以包括战略联盟在内的中间组织(赵增耀、席西民等2001)。表2表明集团公司成员之间的交易既非纯粹的市场交易,又非纯粹的组织内交易,其决策准则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准则都是市场准则与组织准则的结合和交叉,即M1+Q1和M2+Q2。国内的学者也对这些形式进行了比较(见表2)。这种观点之所以在我国非常受到重视,首先与我国集团公司产生于经济转型过程有关。在市场经济尚没有建立或者健全之前,我国集团公司在特定阶段上的主要任务就是克服“市场缺陷”和降低跨行业、跨地区和跨部门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其次与我国集团公司就是来源于企业集团或者松散的经济联合有关。在发展经济联合体的过程中,主要的企业集团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变或者对跨部门国有企业隶属关系重组而形成的,在产权归属关系尚不明确之前,企业集团普遍采用了分权为主的管理模式,其内部关系如表2描述的一样松散,就像一个中间组织或者战略联盟,而企业集团的总部就是一个代替政府行使行政管理的单位,没有独立企业的经营责任与意识,也没有在经济上证明自己存在理由的必要。
集团公司的转变
1994年以后,我国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针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措施,实际上在整个社会层面上推动了企业集团(阶段性的企业联合体)向集团公司(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企业联合体)的转变。这个时期不论是国有企业集团,还是民营的集团公司都进行了一些重大的改变z(1)明确产权关系和资产经营责任,(2)建立和健全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3)进行了资产和组织上的重组,实现了从松散型管理向紧密型管理、从职能型结构向事业部结构的转变。经过这个阶段,我国的企业集团基本上转变成为集团公司(其中一部分企业集团实际上被关、停、并、转),而这个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公司已经不再是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而是集团公司总部成为了最终介于股东与行业性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参见图1)。事实上,只有集团公司总部才需要制定公司级战略。
集团公司:存在的理由
经过这样一个转变,集团公司已经不需要注册或者在名称中体现出来了,因为任何一个从事多元化经营、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明确和采用了多分部制结构的企业就可以被看成是一个集团公司(或者是控股公司、多行业经营企业、多分部制企业,只是为了方便我们才称之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已经不能够单纯地从“市场缺陷”来证明自己存在的理由,而必须通过创造组合竞争优势来证明自己存在的理由,这就是集团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级战略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经济转型第一阶段上,国有企业集团(当时绝大多数企业集团基本上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根本不需要通过创造净价值来证明自己存在的理由,因为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政府没有行使股东的权利去要求国有企业集团创造价值,也没有从产权上把附属企业划给企业集团,更没有给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的权力。但是三个方面的变化导致了国有集团公司在经济转型的第二个阶段上面临着自己“求生存”的任务(参见图3):(1)政府开始意识到自己是国有资产的股东,并且决定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国有集团公司(特别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保值和增值活动进行管理(2)通过授权经营,所有附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权被给予了集团公司,因此这些附属企业就名副其实地变成了国有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而集团公司自己就变成了这些子公司的母公司或者控股公司;(3)集团公司被分成为两个部分:总部与附属企业,其中股东与集团公司总部之间存在着一级委托—代理关系,而集团公司总部与附属企业之间又存在着二级委托—代理关系。如果集团公司总部不能够发挥净价值创造作用的话,那就面临着被重组或者收购的可能。
由于在股东与附属企业之间增加了一个集团公司总部,从而使集团公司内部存在着至少两层委托—代理关系和两倍的委托代理成本。因此,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创造价值,必须创造出高于净价值(高于其运行成本和代理成本),必须创造出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净价值,才能够为自己取得存在的理由。
——作为一个中间组织,集团公司总部在创造净价值方面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限制,同时也可以表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集团公司总部不是通过经营产品或者服务而创造净价值的,而是能够通过“经营”企业而创造净价值(即1+1>2的效果);第二、要想通过“经营”企业而创造价值,就必须建立一个行业/企业的组合,这其中存在着“组合效益”,即存在着通过“管理”行业/企业组合之间的关系而创造价值的可能性,第三、要想把存在于行业/企业组合之间的“组合效益”在管理上发挥出来,并且达到1+1>2的效果,其基本方式无非有两种:(1)对附属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伤害附属企业的竞争力,并且能够赋予这些附属企业单独存在所难于获得的组合优势;(2)在对附属企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比较小地伤害了附属企业的竞争力,但是作为补偿,它给予了附属企业更大的组合优势。
——作为一个中间组织,集团公司总部所制定公司级战略不应该是附属企业竞争战略的简单相加,因为集团公司总部所制定的公司级战略具有三个方面的限制或者说是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公司级战略的重点不是如何在某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竞争的战略,而是如何在多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竞争的组合战略;第二、要想在多个行业中击败许多单独存在的企业,公司级战略必须关注如何建立一个能够把组合效益最大化的组合,并采用一个能够把组合优势发挥出来的管理模式;第三、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建立和发挥组合优势,公司级战略的核心应该是动态地调整行业/企业组合和管理模式,使两者能够达到动态的匹配。.
⑤ 集团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有什么不一样!
其实就是一个简称、一个全称这么简单。比如我们说XX集团公司或XX集团都是口语内简称,全称应容该是XX集团有限公司或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集团”是“集团公司”的俗称,比如“海尔集团”,全称肯定是“海尔集团有限公司”或“海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集团公司”,在我国是是指投资多个子公司的企业。当然,通常大家也把有控股关系的母公司和他的子公司都称为“××集团”企业。 集团不一定是企业,也就是说可以是事业单位,比如有的省市的广电集团,其英文名只写到GROUP,而没有CO. 如果是严格的公司,《公司法》规定一定要标注公司字样。例子:福建省广播电视集团。当然,也有公司制的广电集团,比如上广电。不一而足,只是一时想起的,可能还有其他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