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多年不分红侵害股东利益怎么办
一、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对于是否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判例中有直接判决公司支付利润的,但判例不多。一些法律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该直接判决有限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公权不能超越此线,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只有公司章程、股东会才有决定如何分红的权利,法院最合适的方法是责令对公司的利润达成决议。 二、观点 根据相关的判例和观点,法院有一定的可能性直接判决公司分红给小股东,但是由于公司法仅仅是赋予了小股东要求转让股权的权利,而未直接设定要求股利支付的权利,法官恐难有法律依据作出判决。但参考不多的判决,皆支持了股东分配股利的诉请,因此可推测法官鉴于小股东权益被严重损害的客观事实,根据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进行判决。因此我认为小股东如欲起诉公司要求分红,在满足如下条件下,胜诉的可能性是有的:1. 证明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 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3.如果公司长期没有开股东会、董事会,或会议作出不分红的决议,小股东应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不分红存在恶意,不是为公司长期利益之故。 小股东起诉前需注意的:1. 收集公司历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账册,确认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 收集公司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查看公司章程对分红的规定。 如没有决议也未在章程中规定分红,可先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如无法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应努力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不分红的恶意。
㈡ 《公司法》中哪一条规定了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也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有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以分配利润是每个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㈢ 股东私下签订利润分配协议于章程冲突时合法吗
协议本身如果是有4个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话当然有效,但是因为与工商登记的章程不符,如果将来四人之间发生纷争,很可能被其他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最好是再做一个变更登记。从你的描述看来,对于双方的风险都很高,CD的出资没有得到工商登记,而CD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是什么意思?亏损的话不承担么?这对AB也不太公平。这也可能导致未来在合同上的纠纷。
㈣ 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不分配股利,股东怎么办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5条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第167条第4款还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可见,分配股利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但是,公司股利的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股利分配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然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股利分配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为关键的是股利分配方案应否得到股东会的批准通过。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使股东会始终无法通过分配方案,导致中小股东长期不能享受公司利润的情况。对此,股东能否直斥要求分配股利呢?《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股东起诉要求分配股利的,人民法院应对公司未分配期限内的利润进行审计,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裁决原告应分配的股利。但最高院法官则不认同此种观点。公司股利是否分配以及分配的数额,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围,司法权不能干预股东会的这一权利。当股东会无法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股东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分配股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股利分配行为完全游离于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否则中小股东的利益将无法获得保护。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
(1)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有关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如股东会违反章程的规定过分提取公积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并以其作为压榨小股东手段时,受害股东可申请法院对该决议予以撤销。
(2)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一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㈤ 股东之间没有分红协议怎么办
原则上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分配利润,但后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一)股东利润分配条件
1、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应依公司审计报告为据;
2、程序条件:公司应合理制定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并召开股东会会议对该具体方案形成股东会决议。
(二)股东利润分配方式
1、法定方式
法定方式,是指《公司法》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所规定的方式,即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所谓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利润的原则,有助于明晰股东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2、约定方式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照法定方式分配利润,而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即可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但须注意的是,该约定的模式必须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㈥ 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利润分配比例有效吗
有效。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方式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事务,通常不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股东可以做出不同于该条分配方式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