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公司位于淮安市楚州区西郊,地处江苏省淮安岩盐盆地中心,岩盐资源丰富,水陆运输便捷,区域优势明显。
法定代表人:周兵
成立时间:2009-06-18
注册资本: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80300006303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1号
② 股东身份存疑存在以下哪些情形
股东身份认定若干问题分析
收藏本文章关键词: 股东身份/股东权/认定/章程 内容提要: 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股东身份产生股东权而不是相反。对于股东身份判断的标准,必须要有一个一元的、最终的标准。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签署公司章程意味着投资人对公司承担了股东的责任,应当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标准。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确认只能由司法的权力加以解决。有必要在公司制度上设计专门的股东身份确认的程序。 众所周知,公司股东身份(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除了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外,各类股东权(如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等)的行使、股东会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新《公司法》的实施,仍未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拟就公司股东身份与股东权的关系、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股东身份认定的权力归属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东身份与股东权 有学者认为,股东即股权所有人。凡拥有股权者即为拥有股东资格,凡失去股权者即为失去股东资格。因此,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者,即为股东。反之,凡可被依法证明其股权为无效或者是丧失者,即不为股东。依照不同的公司形态以及不同的资本表现形式,证明股权有无的方式可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注册登记等。总之,不管以何等方式来证明,只要证明其为股权所有权之人,即可主张其股东资格之拥有。[1]
在确认股东身份(资格)问题上,简单地把股权享有作为股东身份的判断依据可能会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判断股东身份与股东权享有的逻辑关系上,应当是由股东身份产生股东权而不是相反。股东权的定义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否则当我们在讨论股权拥有的标准时,就会陷入循环论证的境地。 其次,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注册登记等文件对于股东身份问题的证明指向未必是一致的。他们能够证明什么,取决于我们对于股东身份确认标准的选择。
以出资证明为例,在以出资作为股东身份确认标准的情形下,出资证明无疑可以确认股东身份;但如果股东身份确认是股东名册登记,股东身份的取得可能是在出资证明取得之前,换言之,出资证明或许可以证明股东身份,但他不能作为股东身份取得的标准。此外,出资证明书的功能主要是证明股东已向公司真实出资,本身并无设权性效力。只要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就应当认定其已合法出资,但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即认定持有人具有股东资格。[3]
第三,股权本身是一种权利体系,而不是单一的权利体。在很多情况下,投资人的股权是不完整的,投资人取得完整股权有时是一个动态的甚至是变化的过程。在这些情况下,股东身份的取得并不能反映具体股东权能(利)的取得。
第四,导致审判实践中把股东权的行使作为股东身份的判断依据,而股东权行使在外在形式上并不具有排斥效应。如股东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并不排斥其他不具有股东身份者查阅账簿;在存在名义股东情况下,名义股东违背实质股东意思的表决行为或参与利润分配的行为也未必就能用来确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把股权享有作为股东身份(资格)的判断依据会造成对案件性质或证明方式的判断失误。 〔案例〕孙某的儿子在A公司求职,A公司是由股东5人组成的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张某告知孙某:公司准备扩张,如果孙某出资5万将成为公司的股东,年终分红,其子工作也一并解决。孙某依约交纳了5万元,A公司发给孙某股东卡,其子也在A公司谋得一个职位,第1年孙某分红得红利4300元,但之后两年不见公司分红。在此情况下,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股本并两年股东红利。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股东身份的确立问题,即公司的投资者在何时以及怎样在法律上确立起股东的身份,股东身份确立的标志是什么? 就该案而言,应从“股东卡”人手,如果“股东卡”基本上反映了出资证书的记载事项,应认为孙某的股东身份,反之则认定孙某的债权人身份,进行相应的处理。[4]
事实上,该案涉及两个层次的争议,一是股东身份问题,二是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解决了第一个层次的问题并不能必然解决第二个层次的问题,而该案的诉讼请求是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法院选择“股东卡”是否反映出资证书的记载事项作为案件判断的关键也是要解决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而不仅仅是股东身份问题。法院之所以会错误地将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置换为股东身份纠纷,原因可能就是简单地将股东身份与股东权等同起来。而在未确定股东身份的前提下,出资证书并不能证明存在股东的出资行为,最多只是证明了行为人对公司投入了资产。因为出资权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非股东的出资行为不能产生公司法上取得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效果。非股东的出资行为充其量能够产生的是债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在确认股东身份的前提下,出资证明才可以用来证明股东权体系中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草稿)第1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证据证明未与出资人达成出资协议,或者未承诺接受股权受让人为股东,主张公司不应承担签发记载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实上也是对此作出了区分的。
二、股东身份确认的标准 那么股东身份确认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呢?有的学者提出了“股东资格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分析路径”,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股东资格的形式特征,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属于股东资格的实质特征。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它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比实质特征更有意义,而其中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示性最强,又优先于其他形式特征。实质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优于形式特征,而其中签署公司章程反映行为人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又优先于其他实质特征。在个案中,可以抽象地说,当在案件中发现与股东上述特征相关的证据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按照争议当事人的具体构成,优先选择适用相应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5]
这种分析方法在结果上很可能导致在不同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同,同一个主体在股东身份确认上的不同结果。这对于一个相对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由于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或许可以接受。但是对于确认身份关系的诉讼,其既判力往往具有向一般第三人扩张的效力,这就容易引发裁判权之争,因为先作出的判决会具有确定股东身份的效力。此外,由于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股东身份是和一系列登记、记载制度相关联的,而这些登记、记载又是向公众开放以取得公示的效力。如果允许在股东身份确认上根据内外法律关系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判断,当事人依照不同的判决要求进行登记、记载的时候,以哪一份判决为准呢?我认为,对于身份判断的标准,必须要有一个一元的、最终的标准,多元主义、分别讨论的路径是不可取的。事实上,对外在关系上,只需从信赖保护原则出发给予救济,并不需要赋予这种信赖以设权的效果。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一元的、最终的标准落脚于何处。
按照我国《公司法》(2006)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6)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次参与下列与股东身份的认定有关的程序:(1)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签署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2)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缴纳首期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依照《公司法》第三十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簿上记载为公司股东,供社会公众查阅;(4)公司成立后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5)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出资证明书编号。在这些程序中,哪个程序能够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标准?
目前, 各国公司法的理论与规则关于股东身份的界定有两类标准, 即出资标准与记载标准。
而股东在签署章程后的出资行为则与股东权有密切联系。股东权是一个集合性权利体,而非单一的权利。股东身份的取得能确保股东享有出资权和信息权(如查阅账册的权利),而诸如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等权利则取决于出资行为的完成情况。因此,可以说股东身份的取得是一个时间点的问题,而股东权的取得有一个逐步完备的过程。正如所有权在设立抵押后其权能受限相似,股东权也会受制于出资状况等因素。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34条2项的规定:“在全部支付投资款后,表决权才生效。章程可以规定,在支付了法律或章程所规定的更高的最低投资款后,表决权才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已支付的最低投资款只保证一票;在支付了更多的投资款后,表决的比例关系也根据所支付的投资数额进行调整;如果章程中没有规定,表决权是在全部付清投资款后才生效,并且对任何一份股票都还没有付清投资款,那么选票的比例关系根据已支付的投资数额加以调整;已支付最低投资款的保证一票。只有当票数的一小部分是为有表决权的股东提供全票时,对该部分选票才予以考虑。”[19]在股东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如何限制其股东权的行使是完善我国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股东身份认定的权力归属 谁来确认股东身份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有学者提出,股东权的确认,是法律赋予的公司权力之一,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股东权的确认标准首先要看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承认这个人是公司的股东,他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国家不能强行干预,也没必要强行干预,只有在公司自身不能确认的时候,才可由法院来进行确认。[20] 笔者认为,这一论断同样把股东权等同于股东身份,对这一问题不再赘述。事实上这里是在讨论股东身份问题。股东身份的确认,恰恰不是纯粹的公司内部事务,且不说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出资责任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已经不是公司内部事务,即使在公司与股东关系以及股东与股东关系上,股东身份的确认也绝不是公司自治能够解决的问题。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确认是一个公共问题,只能由司法的权力加以解决。事实上所谓公司自己的意思,在涉及股东资格问题上,主要是多数股东或控制股东的意思。因此,这是基本权利保障的要求对公司民主的限制,是防止在资本多数决制度基础上形成多数资本的暴政,防止大股东利用公司架构下形成的优位对小股东赤裸裸的剥夺的需求。股东资格是股东权利的基础,把股东资格(或者股东权)的确认交给公司自治等于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交给政府(行政机关)来判读一样危险。 对于这个问题,域外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思考。英国公司法上要求对于公司细则的变更不得剥夺法院给与股东的权利。在Dafen Tinplate Co v Llanelly Steel Co (1907) Ltd 一案中,Llanelly Steel Co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细则,使得公司能够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强制任何股东按照董事会所确定的合理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并以此挤出公司股东Dafen Tinplate Co。法官Peterson. J认为,多数股东强制转让的权力的行使不能轻易地取决于多数股东的意愿。[21]在另一个方向上,德国法上认为股东的成员资格是一种主体性权利。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开除股东,不仅要求股东大会作出开除决议,要求向股东宣布,而且要求类比适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1条、德国《商法典》第117条、第127条、第133条和第140条的规定,提起开除之诉。这样就由法庭审查开除的理由,并通过法院判决来确认开除决议。[22]因此,笔者认为,公司对于股东身份认定的权力,只能是建立在公司管理和契约履行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契约上的权利,而不带有任何裁判、判断的意义。股东资格确认是一个身份判断的行为。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是一个法律规则问题而不是什么私法自治。股东资格确认的权力只能由司法机关享有。对此,有必要在公司制度上设计专门的股东身份确认的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建议采用公司内部机制与司法确认机制两个层级。在内部层级,由投资人向公司提出确认股东身份请求,对于确有依据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明确其股东身份。对于公司拒绝确认,或股东会决议认为不具有股东身份的,投资人可以启动外部层级机制,提出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对于股东会决议认为具有股东身份的,持有异议的股东也可以启动外部层级机制,提出股东身份确认之诉。
③ 淮安的国企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碱厂这厂咋么样啊有人清楚吗谢谢
上楼把井神盐化说的那么好,其实公司内部人员都知道这个企业经常克扣员工工资,更奇葩的是公司有好多一批经常因为嫉妒他人而在背后挑拨,为了升职耍一切手段,一个公司对于人才资源毫无要求,对于人才选拔这么的随意,我不知道这个公司的领导人都干什么去了!
④ 和新股井神盐化同类型的老股有哪些
与盐类有关的相关上市公司还有:兰太实业,云南盐化,南风化工,盐湖钾肥,山东海化等。
云南盐化(02053):公司是云南省唯一具有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企业,而云南是全国率先实现产销一体化盐业经营模式地区之一。公司已控制了云南省主要盐业生产资源,省内盐资源储量最大、生产成本最优四个盐矿-昆明盐矿、一平浪盐矿、乔后盐矿和磨黑盐矿已是公司分公司,形成了在省内盐资源方面绝对优势和生产成本优势。
兰太实业(600328):公司是一家盐及盐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是国内湖盐行业机械化程度最高的生产企业、国内技术最先进的氯酸钠生产企业和世界最大的金属钠及高纯钠生产企业。公司拥有矿藏储量1.14亿吨的吉兰泰盐湖。目前公司原盐产能为150万吨,其中约50万吨自用,是全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山东海化(000822):公司投资的东营盐矿开发项目,将为公司的纯碱、氯碱生产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提高公司整体竞争能力。该盐矿距山东海化(10.08,+0.19,+1.92%)约75公里,首采矿区地质储量约为2.9亿吨,可开采64年,远景储量能达到50亿吨。整个项目计划规模年产200万吨矿盐,投资4.1亿元,其中一期年产100万吨,投资2.6亿元。一期完工后,在投资1.5亿元扩建二期年产100万吨工程。截至2010年6月,该项目已实际投资3459万元,项目进度约10.42%。
双环科技(000707) 2010年6月,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双环碱业的子公司重庆宜化出资39922万元,收购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99.9868%的股权。索特盐化注册资本16700万元,经营岩盐开发,盐及盐化工产品生产、销售,包装材料销售,高效生态农业技术,高科技海水养殖技术咨询。索特盐化是我国目前主要的井矿盐生产基地,国家大型加碘食用盐生产企业。本次收购对保证重庆宜化原材料供应,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具有积极意义。
南风化工(000737):中国盐化工企业,与云南盐化(15.1,+1.37,+9.98%)一样,系少有的几家盐化工上市公司之一。在来年国家加大央企整合与上市政策下,中国盐业集团的整体上市也迟早会列入议程。公司开发的运城盐湖是世界第三大硫酸钠型内陆湖泊,硫酸钾品质雄踞同类产品首位,公司年产硫酸钾16万吨,其硫酸钠储量达8000多万吨,产销量世界最大。公司在江苏洪泽、四川眉山、湖南衡阳等芒硝资源丰富地区,收购了大量芒硝矿的开采权,其硫酸钠年产量可达260万吨,为世界第一。另外,公司还是国内元明粉的最大出口基地。南风化工有丰富的钾肥资源,其开发的运城盐湖位于山西晋南盆地,面积为132平方公里,与美国犹他州大盐湖、俄罗斯西伯利亚库楚克盐湖并列世界三大硫酸钠型内陆湖泊,水中的钾盐、镁盐、硫酸盐以及食盐逐渐与早期淤积层相结合,结成了很厚的矿石层。南风化工(8.09,+0.42,+5.48%)控股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利用运城盐湖芒硝资源优势(2796.98,-33.31,-1.18%)和自身技术优势而首创的芒硝法生产硫酸钾新工艺,是国际硫酸钾生产技术上的突破和重大成果,产品所用原料取自运城盐湖的天然芒硝,[散户之友收集整理]能确保作物全面的营养需求,同时产品不含游离酸,且氯根含量极低,克服了对土壤及作物的副作用,使“运”牌硫酸钾品质雄居同类产品首位,公司现时年产硫酸钾16万吨,其他如叶面肥、花肥、微肥、棒肥、药肥等为100吨/年规模,是我国第三大钾肥生产基地。
亿利能源(600277):公司拥有储量丰富的芒硝,天然碱,盐等资源,其中芒硝储量1.8亿吨,碱600万吨,盐500万吨。公司实现年产硫化钠13万吨,元明粉30万吨,日晒硝25万吨,结晶硝80万砘,工业盐8万吨的优良业绩。另外还拥有丰富的煤炭储备,总储量达24亿吨。还拥有丰富的莹石、石灰石矿。
冠农股份(600251):以8700万元的价格收购51.25%钾盐科技股权,成为新疆罗布泊钾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罗布泊钾盐公司拥有罗布泊盐湖1661.53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和288.79平方公里的采矿权,资源探明量为25亿吨,占中国钾盐探明储量的一半。
盐湖钾肥(000792): 盐湖钾肥地处青海省察尔汗盐湖,该盐湖为我国最大的可溶性钾镁盐矿床。湖区内各种盐类资源的总储量达600多亿吨,已探明的氯化钾总储量为5亿吨,其中氯化钾表内储量1.45亿吨,占全国已探明储量的97%;氯化镁储量16.5亿吨,氯化锂储量824.6万吨,均占全国首位;氯化钠储量426.2亿吨,可供全世界人食用2000年。
⑤ 中国招标网江苏井神热电分公司煤渣招标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热电炉渣销售项目
招标公告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委托,对炉渣销售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本项目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
一、招标内容: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热电炉渣销售项目
***、招标编号:BJJZ***-***FG
***、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合格的投标人
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 营业执照,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法定营业范围须至少包括炉渣的处理或综合开发利用、或销售,或建筑(环保)材料销售,或水泥生产,等其中一项,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 投标人财务条件: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资金承担本项目实施,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近年(***或***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 投标人信誉良好。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投标人在近***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提供承诺书原件)
***、
投标人应具有炉渣承包一年及以上、或一年及以上有使用炉渣或销售炉渣的业绩,提供承包采购合同、炉渣销售或使用的合同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
查)。同时投标人必须有***吨以上的炉渣储存能力(提供能证明的影像资料,如为自有场地,请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如为租赁场地,请提供租赁协议,以上提供
的材料必须为原件),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将做考察,如无能力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售价:***元/本
购买地点: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桥北路***号顶山都市产业园***栋)
四、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条件及时间: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于***年***月***日至***年***
月*** 日,上午***:***-***:***,下午***:***-***:***(北京时间,周末和节假日除外)前来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年***月*** 日***:***(北京时间)。
六、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桥北路***号顶山都市产业园***栋)
七、其他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八、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单蓉蓉
电 话:***-***
传 真:***-***
招标人: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号
⑥ 淮安市有哪16家国有企业求具体名称!!!
江苏淮安市16家国有企业名称分别是:
1、淮安市金融控股集团
2、淮安市水利控股集团
3、淮安市金融控股
4、淮安市工投集团
5、淮安市港口集团公司
6、淮安市国联集团
7、淮安市水利控股集团公司
8、淮安市热电集团公司
9、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公司
10、淮安新城投资公司
11、淮安白马湖投资公司
12、淮安淮州集团
13、淮安淮扬菜集团
14、淮安中小担保公司
15、淮安有轨电车公司
16、淮安高新控股公司
淮安市14家市管国有企业启动了年轻干部人才专项招聘活动。参与本次招聘活动的14家国企分别为国联集团、水利控股集团、交通控股公司、工投集团、工贸资产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新城投资公司、高新控股公司、白马湖投资公司、淮州集团、淮扬菜集团、中小担保公司、热电集团、有轨电车公司。
招聘岗位涵盖了经理助理到副总经理等多个层级,要求法律、经济、金融、财会、审计、投资、营销、旅游管理、文化产业等热门专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岗位要求无一例外都是国家“双一流”高校(含985和211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些岗位还要求本科阶段也需要是985、211或“双一流”高校,甚至是博士研究生。要求虽高,可待遇也很丰厚,不仅有动辄6位数的年薪,成功应聘者还可以享受资金资助、住房补贴等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⑦ 江苏省淮海盐化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江苏省淮海盐化有限公司创建于1988年10月,1991年6月建成并试生产,规格相当于正处级,现为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隶属于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生产盐产品为主,共有8大类、42个品种、3项服务业。经国家轻工部海湖盐质量检测中心、江苏省食用盐检测中心检测,盐系列产品各项指标均达国家级标准,先后被评为“标准实施监督合格单位”、“贯彻产品质量法先进单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集体”。2008年,公司销售固体盐64万吨,实现销售收入25517万元,利润319万元,净资产收益率0.9%,资产负债率小于42%。
法定代表人:李道春
成立时间:1991-11-01
注册资本:66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80000000090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黄码乡
⑧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在原江苏省井神盐业有限公司基础之上实施股份改制、吸收合并系统内企业而成,为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副职级直属企业,共有12个二级单位和7个职能部门,集科研、生产、配送、销售于一体,是目前江苏规模最大、热电配套最齐全的井矿盐生产企业,为中国特大盐矿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旭峰
成立时间:2001-04-06
注册资本:55944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803000002405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