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有哪些权利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 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2. 公司股东有哪些权限
公司股东有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选举权、收益权、解散公司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优先权等。
1、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4、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5、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7、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8、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 股东权的原则
由于任何一个公司都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而每一股东的出资又往往是不一样的,又由于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由此决定了股东权的两项基本原则,即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和股东权平等原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权的有限责任原则才使得股东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向公司投资,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资本,扩充规模。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
4. 股东权的内容
股东权的内容即股东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各国公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2、33、35、38、102、103、110等各条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依各国立法经验,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其中,第1、2、3、8、9项为股东权中的财产权,第4、5、6、7、10、11、12项为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
如前所述,股东权的作用具有间接性,因此股东大会的职权直接决定着股东权的实现程度和实现质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内容也即股东大会的职权涉及以下诸项: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针,投资计划是指公司为获得预期收益而进行短期或长期投资的计划,它们是股东投资的前提,是股东为减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利益的基本保障,也是出于公司长期发展和整体利益的需要。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而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至为重要。董事会成员人格素质与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进而影响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所以董事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如何向董事支付报酬。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监事会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董事会并立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能否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取决于监事的素质与能力。监事会的监事是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两部分组成的,故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那一部分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但所有监事的报酬支付事宜均由股东大会决定。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大会在听取董事会的报告后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批准,这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可借此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这也是股东大会的法定报告事项,是股东通过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的工作,考察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公司负责人执行职务的情况。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预算方案是指公司在未来年年内现金的收入、支出、结存规模以及资金筹措安排的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是指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尚未批准的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它们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股东是否能够获得股利,所以均需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是指公司当年经营盈利时对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后的利润,所预先拟订的每股股份可以分配多少股利的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则是指如何补足过去年度的亏损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经营,故应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拥有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由于注册资本是由全体股东的出资构成的,所以如公司资本因某种原因需要改变时,应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作出决定。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债券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公司的资金短缺困难,但同时也会加大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影响股东利益的实现,因此需由股东大会对此作出决定。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涉及到公司本身的存续与否,或涉及到公司资本额的增加或减少,从而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和投资目的,因此均需由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关于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基本准则的文件,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定、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往往涉及到公司的重大事项,故应由股东大会讨论并决定。
5.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包含哪些方面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书上所述,普通股享有的权利有: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这一权力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通过,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一是普通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是解散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一般原则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
我国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先决条件:第一,解散之时。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权利。第一,查阅,建议或质询。第二,转让。第三,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优先认股权是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5)股东权的业务扩展阅读:
股东权变更特征:
因股权有其自身的特征,不同于物权和债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所以其变动也不同于物权和债权。分析股权的特征,有助于认识股权变更的特殊性。下面对股权的特征以及与物权、债权的区别作简要分析:
1、股权的特征
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作为独立民事权的股权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辩证统一,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2、股权不同于物权
①从内容上看,股东权是一束权利,既含有财产性的权利,也含有非财产性的权利。如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即为财产权;表决权,董事选任权即为非财产性的权利,而物权只是财产权。
②从客体上分析,股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抽象性,不是具体的物,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其资产转化为抽象的资本,同时也相应地被法律拟定为相应的额度的股份,而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除知识产权外,物权的客体具有直观性。
③股权与物权的性质不同。从其权能分析,股权多数权能为请求权,如股利的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而物权为支配权。
6. 股东权和股权一样吗
一,股东权和股权一样。
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7. 股东权的介绍
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其通常包括:重大事项表决权;选举公司董事权、监权;管理监督权;分派股利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根据股东平等原则,任何股东均享有股东权,非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但是,股东地位平等并非其权限大小完全相同。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股东的权限范围,通常与其责任形式相适应;股东的权利大小,一般同其出资份额相一致。
8. 股权与股东权的联系与区别
股东权具有人身属性,就是股东的权利;股权具有财产属性,是公司财产组成的基础.
9. 股东权力的性质
从公司的形成来分析,正是在结社自由权、所有权、契约自由权的相互作用下,股东权利成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权利。目前的理论界的独立权利说并没有指明股东权利的本质。股东权利的本质是成员财产权。具有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