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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产转让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10 07:02:23

㈠ 上市公司资产包上市后可以转让吗

可以进行置出

㈡ 公司财产转让程序有哪些要注意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时,反对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但却未规定何为主要财产、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等;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的转让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重大资产的界定及转让的决议机关、决议程序等并未明文规定,而我国公司章程大多只是《公司法》的翻版;
三、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但是以占公司资产总额的30%作为判定标准,可能导致遗漏未达到资产总额30%却对公司至关重要的财产转让,也可能过度干预超过资产总额30%的日常交易。可见,我国公司立法对于财产和资产的概念、主要财产的界定,并无明确规定,仅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的界定标准也不科学,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是否需要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不同类型公司规定不同。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和资产概念的使用往往不加以区分,对于主要财产的界定有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界定标准的,也有借鉴域外常规经营过程外、实质性影响公司设立目的及公司存续等判断标准综合考量质与量两方面因素的,但是鲜有关于公司转让主要财产需要什么机关决议、需要履行什么决议程序的争议。对于类似我国公司法上转让主要财产的行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

㈢ 国有资产转让规定

规定很多
你一个一个地去查吧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面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2年,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㈣ 1997年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依据的规定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㈤ 您好,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那么他的子公司整体转让,但是资产量非常小,是否要走证监会的审批程序

规模小,只要不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就不需要证监会审核。
是否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主要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http://ke..com/view/2431870.htm

(抱歉,规定的具体内容网络居然说涉及不适合发布的信息,发不出来!真是莫名其妙)

㈥ 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包括企业和自然人的区别吗

通知给各中央企业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五)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㈦ 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关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关的相关规定有:

一、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也即通过具有保密性和私密性的协议安排,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众多方式中的一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可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正因为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保密性和私密性,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转让条件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加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某些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可是,因为特定的立法技术,有些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条件需要进一步予以确定和探讨,以达到合法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目的。

二、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通常条件

2.1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与“有原则就有例外”相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也即通常说的“进场交易”)是原则,协议转让是例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原则性规定。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根据3号令第三章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的规定可知,企业国有产权在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需履行严格的程序,如可行性研究、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资产评估、20个工作日征集期限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过上述的法定程序以后,根据3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这是例外规定,也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过进场公开征集后,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例外形式,但需注意的是,前提条件是仍须在场交易。

2.2 进场后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协议转让与进场交易,人们一般存在误解,以为协议转让与进场交易是逻辑上的排斥关系,非此即彼,协议转让就不必进场交易,进场交易就必须挂牌,不能直接进行协议转让。其实,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形式下的协议转让,就是进场之后的协议转让;进场交易,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挂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形式下的协议转让,就不是挂牌转让,除了下文即将讲到的直接协议转让外,其他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需要进场交易,只不过是进场协议转让,还是进场挂牌转让的区别。

进场除了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形式下的协议转让外,还存在进场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协议转让,具体法律规定见《3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这其中的“或者”一词表明“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与“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属于并列的关系。进场后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仍可以协议转让,而并不是一定要挂牌转让。

2.3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受让方为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参照该规定办理。

对于此种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机关,《通知》规定为:“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2.4 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

根据《通知》规定:“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且“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如果采取此种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是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国有性质的企业被排除在外,如果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或者自然人,采用此种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就行不通。而且关于批准机关的规定,《通知》明确为:“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㈧ 国有资产转让的国家对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规定

确定转让方主体。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转让方案形成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转让方案还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将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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