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能解释一下十大控股股东和十大流通股东的意思吗
一个企业的所有股票的前十名持有者称为十在股东。
对于上市公专司,根据证属券法大约总股本的一半进入流通市场,这一部分就是我们在各营业部所能卖到的,称为流通盘,这里面的前十名持有者被称为十大流通股东,他们是这只股票的市场操纵者。
十大股东是流通的和未流通的都算在一起了。
比如说,中国XX,第一大股东是国家XX局,那么这暂时不能流通的,以前我们叫这个“法人股”,现在股改后,叫受限流通股,在没上市之前,不能算为流通股。所以十大流通股股东里看不到这个股东,但在十大股东里能看到。
如果第二大股东是XX基金,所持有的是流通股,那么这个基金就是十大流通股东第一名。
❷ 十大流通股东和十大股东的区别
两者区别表现在:
一、股份数占比统计口径不同。
十大股东按总股本数量内统计的,指持有股份数容量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最新结构排名。
十大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数量统计的,指持有可流通股份在流通股总量中所占比例的最新结构排名。
二、享有股东权利方面不同。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相适应。这是”同股同权”的股份结构机制。
(2)十大流通股东增加股份扩展阅读:
在A、B股股权设计机制里,十大股东和十大流通股东,虽然股东按股份数量占比排名,与同股同权机制是一样的,但在享有股东权利方面是有根本区别的。比如 阿里,京东,小米等就是这种A、B股设计机制。
在二级交易市场,我们散户的对手(机构)盘,通常就是十大流通股东里面的积极参与交易的部分机构。由于股价的上涨,需要资金主动推动。因而,十大流通股东中的机构力量,往往在实盘交易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股价运行的方向趋势。
❸ 机构十大流通股东持股比例增加.为什么还不涨
因为抄机构十大流通股东持股袭比例增加这是说明机构对于这股票的走势进行了客观的评价,但是股票的上涨有多种因素的影响,股票并不会由此而导致股价的上升。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机构投资者并非是只赚不赔。他们实际上常常出错,彼得.林奇把这些基金经理比喻为“容易犯错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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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一般认为,公司的股票20%到30%由机构投资者持有较为理想。机构也乐于这样,但必须是优质股。尽管机构投资者有一定数量的股票是好事,就像魔术师学徒会遭遇许多问题一样,太多好事情都被碰到并不容易。
问题会处在清仓和抛售获利的时候。机构投资者持股多的股票,在一个正常、稳定的市场中交易应有足够的流通股份,但是股市也会突然变动。如果40%到50%的股票在机构投资者手中,而他们开始出货的话,他们快速的出货行为,会给股票价格带来惨痛的打击。
❹ 十大股东和十大流通股东区别
十大流通股股东是指前十名持有流通股最多持股量的股东;而十大股东指的是总股本中所持有最多持股量的前十股东。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上市公司有没有禁售流通股。
❺ 前十大流通股东.减少了50%,而股东人数确增加了
大股东减少了,小股东人数增加了,股票持有的集中度下降了,利空;股市里能决定股票走向的是大资金,不是小散户;散户往往是羊群。
❻ 十大流通股股东占比90%多怎么解读,意味着什么
十大股东来控股超过90%是一件很恐怖源的事情,除了十大股东之外市场流通筹码已经所剩无几,市场流通性差又直接影响到个股的活跃度和资金的参与意愿,多数时候这样的个股走势就如僵尸比僵尸还要僵尸。
在二级交易市场,通常就是十大流通股东里面的积极参与交易的部分机构。由于股价的上涨,需要资金主动推动。因而十大流通股东中的机构力量,往往在实盘交易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股价运行的方向趋势。
(6)十大流通股东增加股份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凡正常持仓,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数量相差较大,所占流通股比例大小不同。而庄股个人帐号所持股票数量较为接近,所占流通股比例几乎相同。
2、如果日K线图中有放量迹象,则在最近几次的流通股股东变动上有较大的变化,变化的帐号的姓名,不变的则是持仓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
3、流通股东的结构变动,前几个股东的持仓是否与前期持股变化较大,如果是,表明主要投资人对公司有分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流通股股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流通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十大股东
❼ 股东持股增加会造成怎样的结果
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
股权分置改革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中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发展阶段 股权分置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中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
股权分置改革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 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形式 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中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弊端 第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许卖给个人投资者并在市场流通,似乎会导致市
证监会主席谈股改场上股票供应的剧增,如果对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应,可能会导致股价的大跌。股权分置时刻威胁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扫除一个重要的障碍。
第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流通股与不流通法人股的长期法定分割导致上市企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面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明显及长期的利益冲突。
流通股股东认为国有大股东当初上市时并没有以现金在市场上购买股份,而是以低于真正市场价的资本估值而获得股份及控股权,因此认为吃了亏,需要在股权分置改革时获得补偿。
到底需要补偿多少?没有人讲得清楚。显然,这是一个大股东与流通股小股东讨价还价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很明确地将讨价还价的细节交给了每一个上市公司自己去处理,但规定股改方案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同意及三分之二全体股东同意。这一政策是2005年股改可以顺利推行的关键,因为它一方面使得证监会可以超脱于具体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的相对力量,
中国股改势在必行大大降低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交易成本与阻力。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母公司,相对较好说话,他们对流通股小股东的让步也就比较大,小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补偿的股份数平均达到流通股总量的30%之高。
有学者和专家认为改革中,国有股让利太多,但也有流通股持有人认为国有股让利不够而拒绝改革方案。
市场参与者将注意力聚焦在这些讨价还价的细节上,显然合理而正当。但同样,在各方博弈中,再分配的绝对公平显然只能是理想化的要求。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真正重要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与小股东能不能有双赢的机会———上市企业的管理、生产力及业绩有实质性的改进。
企业素质的改进应该是股权分置改革最重要的目标,可惜内地在这方面的讨论很少,注意力都集中在市场供需平衡及股东利益冲突这两个问题上了。企业素质的改进与企业的控制权直接相关,而股权分置往往导致企业控制权的僵化。
第三,控制权僵化的问题。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流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其国企母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某个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运用不当,企业经营必然出问
股权分置改革题,企业生产力将下降,利润减少,股价下跌。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当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价因为经营不善而跌到一个很低的水平时,一些策略性投资者就可以介入,大量收购该公司的股票,或以收购兼并的形式,成为控股股东,并撤换管理层、更改经营方式、提高生产力及业绩。
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业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有能力的大股东无法替代无能的大股东,企业也就无法在市场压力下通过优胜劣汰而有系统地扭亏为盈,持有烂股的小股东也就无法借收购兼并来翻身,日久天长,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蹶不振。
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必要性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不同股不同权,从而造成恶性圈钱、市盈率过高、股票市场定位模糊,不能有效与国际接轨。全流通不仅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积极发展。中国加入WTO,与国际经济日趋紧密,中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
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九条”的要求,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统一股权、统一价格、统 一市场、统一利益。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证券市场将由行政主导转向市场主导,市场价格的公信力将大大提高。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股权分置改革-《国九条》对其影响 自2001年以来,以国家股按市价减持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之争,一直就在“以强调国情为主的实事求是派”和“以强调海外规范为主的照搬照抄派”之间激烈地进行。理论对上可以影响决策,对下可以影响媒体,理论话语权的实质是股权分置改革战役的“制空权”。“制空权”被谁控制,谁就决定着股权分置改革战役的走势。
理论之争的本质是改革的路径之争。中国历经四分之一世纪的改革实践,获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可在一些经济学家和海外人士眼里,中国经济改革却充满了不规范。他们对比美国的市场经济和由萨克斯之类的美国经济学家指导的俄罗斯、波兰的改革,总觉得中国改革不系统、不彻底、不规范,如股市中存在的股权分置和一股独大。股份制的推行和深沪股市的建立是中国改革成功的重要组成。即使不是成功在“摸着石头过河”,可也得不出“成功等于不规范”的经济学逻辑。到底是中国改革不规范,还是“规范”出了问题,是值得人们反思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与俄罗斯的全面照搬美国股市相比,中国股市虽然产生了股权分置和一股独大,但这却是我们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朝着既定方向稳步推进时最小代价的路径选择。
股权分置改革事关中国资本市场在实现自身的规范化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进程中,究竟是放弃实践已证明成功的中国改革方法论,在关键时刻,步入“休克疗法”的误区,且不能自拔,还是确立并遵循实事求是、符合国情的改革方略。建立正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法论是决定中国股市未来发展的关键。
可幸的是,“以强调国情为主的实事求是派”最终取得了这场决定中国资本市场命运的理论之争的胜利,真正在理论和政策上占据了主导地位。2004年2月,中央充分认识到股市持续下跌对中国经济产生的危害性,从中国股市的实际出发,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简称《国九条》),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纲领。《国九条》明确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强调“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的统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继《国九条》颁布14个月之后,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4.29通知》),提出了对价并轨的改革思路,并启动了这场处于新兴尚未转轨时期的中国股市所特有的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经济学分析 2006年3月6日,第23批的46家股改公司名单公布,至此,中国内地股票市场上,股改公司的比例已接近50%,许多人对年内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感到乐观。
也许是尚在进行之中的缘故,股权分置改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导致业绩不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失去控制权的先例。
股权分置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上市公司,包括在内地及香港上市的中国国有企业。这个制度安排在2005年之前已经实行多年,其中特别规定:上市的企业只允许其少部分股份(通常不到三分之一),在市场公开发行及交易,其余的股份则暂时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并只能由一个或几个法人持有。
股权分置改革
这样的安排显然是一个权宜之计,当初主要是希望一方面保证国家对上市国有企业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另一方面也担心中国刚刚建立的股票市场无法承担全流通的市场压力。
确实,这一制度的实行大大降低了国有企业在内地及香港市场上市所遇到的思维观念及利益分配方面的阻力,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没有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的起步可能晚很多年。
❽ 某只股票十大流通股东中个人股东增加说明什么问题
增加来的个人股东也许是公司内自部人员,也许意味着有利好将出现,也可能是机构不看好。
最近一个季度里,排列前十的拥有公司股票数(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最多的股东;
然后是最近一个季度,排列前十名的拥有公司流通股数量最多的股东名称;
十大股东就是持有公司股份前十名的股东
流通股股东是指所持股份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的股份
与此相对的就是说还有非流通股东,股东=流通股东+非流通股东
非流通股东有几种情况,有的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在股改之后承诺几年之内锁定,就是承诺几年内部抛售的,有的是定向增发的股东承诺锁定期的,还有就是新股上市的原始股东和网下申购的机构都有各自的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