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擅自处理公司财产很急
一般来说,法人代表不可以擅自处理公司财产,股东大会才有财产的处置权。如果你是独资当然是完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如果是合资,就必须有股东开会决定,如遇股东意见不一致的,那就有股东比例大来决策处理,不一定要是法人才行。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人代表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后者决策需要得到前者的授权,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决定三者均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能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1)股东不得擅自处分公司扩展阅读:
案情:
江西省鄱阳县的陈女士与朋友饶某和薛某共同注册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饶某占百分之六十的股份并担任法人代表,陈女士占百分之二十、薛某占百分之二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是一家大型的网吧。
由于数月来网吧一直亏损,于是饶某就想把网吧转让出去,陈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正在二人对公司的去向争执不休时,陈女士的父亲突然生病住院,陈女士只好放下手下的工作照顾父亲。
在陈女士不在的期间,饶某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由饶某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房屋转让合同,将公司的网吧以八十万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陈女士得知情况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网吧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
意见一认为:饶某处分公司财产未经其余股东同意,属无权处分。陈女士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理应予支持。
意见二认为:饶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且买卖合同上既有饶某的签名又加盖了公司的印章,A公司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与饶某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分析:
笔者同意意见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成立公司以后,股东即丧失财产所有权,名义上和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归公司享有。但公司对财产的所有权是有股东的利益为终极目标的,公司本身不能像自然人一样去实际管理拥有财产,而只能通过一定的管理机构即公司机关去进行。
公司机关是形成公司意志并代表公司进行对内外活动的机构,它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法律后果亦由公司承担。法人代表是以法人名义对外活动时的具体实施者也是公司机关之一,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法人机关的意志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就属越权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代表机关,仅规定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一人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公司名义对外代表公司除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权力外,法人代表即可以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权力。
然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行为有常规交易行为和非常规的重大行为之区别,与公司发生交易的相对人应该具有判断交易行为属性的能力。
公司法规定了对不同的问题在公司内部的决策权的分配,属于公司常规经营中的问题,由公司的法人代表代表公司处理,而对于公司中的重大交易行为,如公司做也与其它企业合并的决定、公司出售重要资产的决定,这些事项在公司的制度框架下,应当属于公司股东会的决意范围。
交易对方有义务审查公司是否召集了股东会,决意成立的条件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记录是否由全体股东签字。交易对方不能仅仅根据法人代表的认可或者仅凭公司的印章就确信其效力。交易对方对重大交易应负谨慎调查的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交易无效的法律后果。
结合本案来说,饶某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售网吧时应该网吧系公司主要财产,饶某未召开股东会对此开成股东会决意,而做为交易另一方的A公司也没尽到对此重大交易行为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失,故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应获得支持。
2. 法人委托代理人处理一切事务,代理人可以不经过股东同意私自处理公司资产么
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外代表公司法人从事民商事活动,责任都由公司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人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人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其实际持有的股权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对乙
4. 合同中的法人代表擅自处理公司
法人代表是只有一个人,这个人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不是。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的股东构成和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成立之前所有股东之间出资成立公司、确定公司基本组织架构等的最初始约定。如果你们几个连公司章程都没有签过,那你们就不算合法的股东,同样也不能证明你们是这公司的股东。即使能证明公司的资本有部分是你们出的,可能也只能确定借款关系。
如果工商登记上只有他一人,你们手上也没有“公司章程”,那这公司与你们没有直接关系,要怎么处理你们也不关你们事了。
5. 公司股东不作为如何处理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不确定您说的股东不作为具体是哪方面,无法做准备答复,您可将问题描述清楚,以便回答。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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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法》对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的相关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东不得擅自处分公司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和法定代表人批准,公司股东擅自划走公司资金犯什么罪
看该股东是出于何种动机,做何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可能涉嫌挪用资金;如出于据为已有,可能涉嫌盗窃。
8. 股东非法处置公司资产 债权人如何维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据此,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人,其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积极的清理公司资产、收集公司债权、处理公司债务等,如果公司股东恶意清算、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清算不能,是属于故意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曾扬坤、罗晓斌、刘小钦、谢志永在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仅处置了机械设备,不对公司进行正常的清算,属于故意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判决被告曾扬坤、罗晓斌、刘小钦、谢志永赔偿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购地款33.5706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该条规定有利于分散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鼓励社会积极投资,将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分离。本案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况且本案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厂房及其所占土地还未处置,属于公司的财产,而不是各股东个人的财产,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吉水县素华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购地款33.5706万元。如果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公司资产尚不足以清偿债务,还可凭判决书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不能以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判决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这与设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