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监事又是股东,我签了一份协议,公司债务已以我无关能起到法律作用吗
是不是有法律效力,要看协议具体内容。
不是单方面声明与你无关,即可免责的。
❷ 挂名股东如何避免责任问题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劝你还是不要当挂名股东。
❸ 小股东主导运营公司并承担责任出现债务后大股东承担责任吗
首先明确一点是公司的盈亏是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的。其次要看看这个小股东给出的承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口头的那么大股东是不能免责的,如果有书面的承诺,大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免责。
❹ 通过股权转让成为新股东,公司进行了名称变更,请问新股东对旧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不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4)股东债务免责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❺ 有限责任公司挂名股东免责是否合法
挂名股东免责,在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是合法的,但不对其他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则尽管有免责约定,挂名股东仍要对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❻ 股东延长认缴期限,可以免除对公司的债务责任吗
您好!首先,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写入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在公司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去按时认缴出资。
其次,“股东延长认缴期限”是不能随意进行延长的,需要先修改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没有修改情况下,股东不能擅自延长认缴期限。
再次,对于公司债务,股东在应当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最后,股东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则需要向其他已经按时认缴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在没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股东无权延长认缴期限,也就不存在可以免除对公司的债务责任。
❼ 子公司法人想与总公司股东签定关于总公司以前的债权债务免责协议,怎么写
子公司与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对于母公司的债务不需承担责任,但是子公司本身就是母公司的财产,母公司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用对子公司的权利来抵债也是合法的。你所说的免责协议对外没有效力也是没有意义的,更何况还是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签的协议,自然人之前签的协议一般不能用来约束法人的行为。
❽ 公司债务纠份挂名法人代表怎样免责
由于你没说清楚是哪方面的责任,我就简单就以下三个方面回答你把
一、公司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有出资不实,财产混同等情况,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哪怕是挂名的)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上还对“担任法定代表人(即使是挂名),对公司破产承担个人责任的”人有从业限制,即一定期限内不能担任公司高管,
三、如果公司涉及非法业务(如走私,贩毒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使只是挂名)也会受到牵连,至于承不承担刑事责任,就看你有没有从事犯罪活动等具体情况了。
另外针对你所提出的挂名,补充一下。挂不挂名几乎没有实质区别,公司内部达成的免责协议只有内部效力,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故仍需对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