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几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得股权
答案为B。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政策依据: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 企业重组后原来的股票怎么办
原来的股票被注入新的生命里后就可以正常交易。
公司重组这件事在股市是很常见的事情,很多人投资者喜欢买重组的股票,那么今天我就给大家说一下重组的含义和对股价的影响。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重组是什么
重组说的是企业制定和控制的,能够将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显著改变。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这样的方式可以在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
二、重组的分类
企业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而言,企业重组有下列几种:
1、合并:意思是说把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2、兼并:也就是把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相,但是仍然保留住其中一个企业的名称。
3、收购: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股票或资产的方式,获得了另一企业。
4、接管:其实就是公司原控股股东股权持有量被超过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况。
5、破产: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不能扭亏为盈,最后到了需要偿还到期债务时却没有钱去偿还的一种企业失败。不管是怎样的重组形式,都会对股价产生不小的影响,因而重组消息的掌握必须要及时和快速,推荐给你这个股市播报系统,及时获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三、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司重组大多情况下都是好事,重组通常就是一个公司发展不好甚至亏损,实力更强的公司通过向这家公司置入优质资产,而将不良资产置换出来,或者采用资本注入的方式来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使公司的竞争力加强。重组成功一般意味著公司将脱胎换骨,能够把亏损或经营不善的公司拯救回来,成为有发展潜力的公司 。
在中国股市,对重组题材股的炒作其实就是炒预期,赌它会不会成功,只要公司重组的消息传播出来,一般情况下市场会爆炒。如果有新的生命活力注入原股票重组资产,炒作的新股票板块题材又有新内容了,重组之后,股票涨停的情况会不断发生。反之,倘若没有新的大量资金在重组后注入,再者就是没有使得公司经营措施更加完善,那么就是利空,股价的价格将会消减。不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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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破产后重组与原股东还有没有关系
建议先去找政府经办部门,看破产企业的资产是如何处置的。如果已经履行了破产程序,破产企业原因的债务,只能从处置资产里给付;如果没有用于偿还债务,而是拿去重组,则可以依法予以追偿。
4. 关于并购重组后股东问题
是部分收购,又不是全额收购,原公司股东手里还保留着股份,当然就还是新公司的股东了。
要是全额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手里的股份全部买过来,就不会再在新公司的股东列表里了。
5. 公司重组后,原股东有哪些权益!
你和原来的权益是一样的,有收益权,如果你是大股东,而且掌管公司,或者参与公司经营,你也有投票选
6. 公司频临倒闭,重组后新股东可享有原公司的遗留资产吗
如果公司濒临倒闭的话重新做新股东是不可以拥有公司遗留的资产的如果遗留的资产原有主人就不可以但是如果没有主人的话就可以
7. 公司重组后原法人代表无法将股权变更到新股东名下该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有区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并不会导致股权的自动变动,还需当事人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适当履行就是指需要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都属于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以其目的可分为两类:一是设权性登记,该登记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二是宣示性登记,该登记具有宣示权利的效果,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无效。而宣示性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则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并且宣示性登记事项还有公示力,第三人可据此对抗登记申请人,即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有瑕疵,按照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登记是真实的,市场主体必须以登记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是否进行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影响的是股东能否取得股东权和转让行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标志着受让人取得股权。而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是对已经得到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予以公示。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应当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意味着受让人没有取得股东地位,受让人可以主张合同履行不能,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可要求公司办理,并追究公司侵权责任。 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和股东资格的继受仍需要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而只有股权实际交付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由于股权是无形财产,不可能象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有体物的交付转让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股权(出资)是通过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这三种形式表现的。究竟股权的变动以何者为准,理论和实践均有争议。 出资证明书只是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内部凭证,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可流通证券形式,并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一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 工商登记机关股东登记变更也不能被看作股权转移的标志。因为,工商登记是通过对企业已发生的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加以审查、确认,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对当事人已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这种确认的法律意义在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查阅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了解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以其作为判断公司的能力与信誉的参考因素,在公司的债权人需要追索股东承担责任时,就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追究责任人。即使登记有瑕疵,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登记变更的法律责任仅是行政罚款,并不否认新股东享有股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可见,工商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所以,工商登记只是具有公示意义,属于宣示性登记,即有关事项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所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才是股权取得的标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未经登记,是不能产生创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效力。一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基础,没有这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没有要求变更登记的依据,基于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的取得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与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根据工商登记行政管理的要求,公司还需要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也是向社会公示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创建时间不长,股东对公司法重视不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变更并不规范,甚至很多公司并不设置股东名册。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对“股东名册”的解释,只要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公司对股东的认可的,
8. 请问一下公司被重组后,原来公司的股东的股份是怎样计算的呢谢谢
如果是被重组的,原来公司的股份的计算是按照重组前的资产评估值进行进行对价的,按照这种对价一般原有公司的总股份的数值会减少,这是因为重组时将剥离一部分元公司的不良资产,这样被重组的公司总资产就会减少,分摊到个股东手里,也就是按相应的比例减少持有者的股份资产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