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东违法如何处理
在这一阶段,股东或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完成清算,使公司安然消亡,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一)公司解散后,公司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二)在公司被解散时(合并或分立除外),由股东组成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三)清算后,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的资产仍有剩余,对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这是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在清算期间,若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若股东不按新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和注销,将因有关程序违法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可知,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一经济组织,公司与股东之间相互独立,双方应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正确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
⑵ 公司由于某一股东犯了错不太严重,股东大会决定开除该股东,请问股东权益会受到影响吗是否需要变更股东。
开除股东?是开除董事会还是强迫退股的意思呢?如果是后者,这股东大会决议恐怕是违法的吧?
如果该股东所犯错误给公司其它股东造成了损失,那应该提交证据请求赔偿,决议开除,谁知道是不是可以做局放套呢?
不知道所问是指股东大会如何不违法还是该股东如何不违法。
前者,最好的办法是提交损失证据,要求赔偿,让该股东知难而退,逼退该股东,这样既达目的又不违法。
后者,收集损失轻微证据,拒绝接受开除决定,收集股份尽量控股。当然,都闹到这份上了,继续留在这公司里面肯定是赔钱,不如自动退出。
⑶ 董事会二十多年不对股东公开帐目,并且不经股东同意私自退股东股份是否违法
股东有权通过依法行使知情权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董事会是否违法,就要看其行使职权是否超过法定范围、或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根据你问题中所述的”退钱给股东“,我的理解是分红,而分红是由股东会决议的,如果未经股东会决议就分红,那董事就越权了。
《公司法》二十多年来修改了五次,相关规定变动较大。现行的《公司法》的部分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⑷ 股东会未通知股东是程序违法还是内容违法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未通知部分股东的案件。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全体股东是程序性违法还是内容违法,有两种观点:一则认为,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签未通知所以股东参加,剥夺了原告及第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决定无效。另一则认为,公司在召开会议之前未通知相关股东参加属于程序不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便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公司章程,并不必然导致相关决议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决议,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个人认为: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会议之前未通知全体股东属于内容违法。公司不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股东则无法知道会议情况,其权益受到了侵犯亦不能及时得到救济。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此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前对全体股东的通知是强制性义务。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股东人数相对较少,人合性较强,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前对全体股东的通知就特别重要,而且其通知难度也相对较低。据此,若公司未履行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召集程序违法是指: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法定的通知义务,只是在程序上未在15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股东在召开股东会签已知道了公司将于何时召开股东会,并可在股东会上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对未通知而言,其只是程序上的瑕疵,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议之前未通知全体股东便召开股东会议,剥夺了未参加会议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知情权,使股东会议召开的真实性存疑。如果公司不通知小股东,大股东可串通,随时做出股东会决议,而将决议日期记载为60日以前,则小股东根本无法行使撤销权,大股东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在法律的掩护下侵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 公司出现违法事件,股东担什么责任
公司出现违法事件,股东不承担责任。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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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