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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布时间:2021-11-25 11:54:05

A. 企业上市,股份制改造如何运行何谓股份制改造

(一)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的,要经原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可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发起人股本和认缴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组建前3年均为盈利。创业板市场咨询文件规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其中有形资产要达到800万元,没有盈利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这两种设立方式认购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并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如建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 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如设立独立董事、实行保荐人制度、发行上市条件和激励机制等,并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具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为了便于公司与其他人或组织开展业务,进行业务往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生产经营场所。为了便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里,而公司的生产工厂可在郊区,甚至其他城市或国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程序(010)8629-0776 (一)确定发起人和聘请中介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件事情是要确定发起人,由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承担设立公司的责任。发起人在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可以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拟定总体方案,对未来事项作出安排和策划。总体方案关系到设立工作的成败,务必全面,能为各方接受,并有可操作性。 (1)股权结构设计 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采用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等方式。从创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处理好以下问题: 第一,现金出资比例不宜过高,如果现金出资比例过高,一方面会使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性产生疑问,另一方面也使投资者对企业下一步的增长潜力产生怀疑; 第二,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20%为宜,否则会稀释公司的成长性; 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要有一定限制,如创业板市场规定公司发起人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持有的股份不能低于总股本的35%。因此,创业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设计股权结构是一个重要问题。 (2)业务规划方案 创业板上市企业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是创业企业申请上市的前提条件,也是赢得发行审核机构认可或批准的关键。因此,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突出和规划主营业务是创业企业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一工作中,应坚定这样几项原则: 1、主营业务必须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 2、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 3、主营业务必须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高附加值; 4、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5、主营业务必须符合将来在创业板上市的需要。

B. 私营企业 股份制改革

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伙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制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分散的使用权转化为集中的使用权。股份制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范畴,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个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并采取了不同的具体形式。在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初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自由民之间或手工业者之间以人、财、物各项要素的一项或几项为联合内容的合伙经营的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在合伙内容、经营方式、分配办法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范,更没有形成严格的股份分配制度,这是股份制的一种原始的形式。到17世纪初期,由于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较高程度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已经出现并有所发展,因而出现了以股份公司为特点的股份经济。19世纪后半期,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结合,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生产力已达到相当高的社会化程度,致使单个的私人资本已经容纳不了社会化了生产力,于是几个乃至几十个私人资本,以资本入股或发行和认购股票的形式组成的股份公司便迅速发展起来。以股份公司为主要形式的股份经济,成为资本主义股份经济的典型形态。

C. 关于公司由私营股份制改为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

帮你简单分析一下。
公司由私营到国有的过程,其实也就是自然人控股到国家所有企业法人控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完成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者将由以前的自然人变为国有法人。
首先,公司要求你们解除以前的劳动合同,再重新签署,是不合理的。公司不能因为股东性质的改变,而影响劳务合同的内容。合理的方式是,在改制的过程中,新股东完全承接老员工与前公司的合同,至于承接了过来以后,是裁员还是改编,那是过后的事。但不能说先解除,后新签。其次,改制未必就会有赔偿,或者说,如果没有影响员工利益的情况下,是不应该有赔偿的,所以这点上并没出现什么问题。
我个人分析一下,有可能这么操作,是在私营企业国有化的过程中,需要安排很多新的“关系”员工进公司,并解决编制问题。而如果将私营公司整体抬入,则可能会出现这些新的“关系”员工晚进公司却先得编制,引起公司内部的情绪,激化新管理层与老员工的矛盾。而让你们先解除老合同,再入新公司,则将形式变为了,先有新公司和编制员工的既定事实,再有新公司聘用老员工的关照行为,从而就不会出现上述问题了。不知道准不准确,毕竟未身临其境。
希望对你有帮助。

D. 私营中小企业如何进行股份制改造

先清算你公司所有的财务,你是百分百控股的话,你打算拿多少出来融资。一个你可以在内部高级主管发动,这样可以对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和承担相应的风险,二个就外面引进,当然你的财务首先要改革的,管理架构。每粉股价的计算,还有是选择合作的对象的选择,相应法律文件,内不事宜必须详细和愿景与远景,企划案,有点比较重要就文化的融合问题。因为字数有限就写到这样,我们也可以交个朋友,祝你事业顺利与扩大成功。

E. “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含义

  1. 股份制改造是指普通企业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

  2. 股份制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建立股份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制度。

  3. 股份制的经济构成特征,是股份公司、股份、股本、股票、股东、董事会等。

  4. 股份制具有政企职能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既相分离又相统一,筹资面广、股东既按股份获得收益又承担相应风险。

  5. 股份制改造的目的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产权清晰、权责明确。3、实现政企分开,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权。4、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6. 股份制改造的原则1、效益最佳原则。2、突出主营业务。3、避免同业竞争。4、减少关联交易。5、剥离非经营性资产。6、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希望能够帮到你,还望采纳!

F. 大中型企业怎样进行股份制改革

从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实践来看,由于各企业的内部条件、行业特征以及所处的外部环境不同,推进公司制改革的程度也不同。存在四类情况:第一,有30.5%的企业选择的是整体改制。这类企业一般是自身的经营状况比较好,当地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和政策能跟上,具备了整体改制的必要条件。第二,有31.7%的企业正在推进整体改制。这类企业还包括已经完成了局部改制后,又进行二次整体改制的企业。第三,有15.8%的企业选择是已完成局部改制。这类企业通常是不具备整体改制的条件,但拥有一定量的优良资产或有效资源,将这部分资源单独拿出来进行重组整合,成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剩余的无效资产、债务、富裕的人员留在存续公司。第四,还有17.1%的企业目前正在推进局部改制。

以上统计显示,国有大型企业尚未进行改制的比例仍有近一半,下一步推进国有大型企业改制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而艰巨。国有大型企业采取局部改制是受当时改制条件所限而不得已的选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外部配套环境的改善,下一步应大力推进整体改制。

二、股权多元化

国有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是国有企业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的有效方式。在所调查的企业中,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已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比例占43.9%,其中,公司母体上市的占12.2%,其下属子公司已上市的占31.7%�公司上市方案已获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准备上市的占3.7%�公司正在准备申请上市的占17.1%�目前还没有上市打算的占30.4%。

关于进一步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途径选择,在所调查的样本企业中,选择“经营者和职工投资入股”的企业居首位,比例为28.0%;第二是“规范上市”�比例为22.0%�第三是“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比例为20.7%;第四是“引进民营资本”,比例为4.9%;第五是“中外合资”,比例为3.7%;选择其他途径的企业占21.7%。

在国有企业实现公司化改制和产权多元化的过程中,国有股比例应保留多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在所调查的企业中,有14.6%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全部退出;有13.4%的企业认为国有股以参股为宜;有34.1%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相对控股;有25.6%的企业认为国有股应绝对控股;还有7.3%企业认为应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

三、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在本次调查的企业中,已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占31.7%;已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占21.9%;已建立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占7.3%;尚未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占30.5%。

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责、权界定及运行情况来看,有31.7%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清晰,关系协调,运行规范,各司其职;有32.9%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基本清晰,运行基本协调,基本能发挥各自作用;有1.2%的企业认为责、权界定不清晰,运行缺乏规范,难以发挥各自作用;其它情况的企业占18.3%。

由于原有体制的延续性,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这种关系处理得好,可以使公司治理结构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否则,就会导致相互掣肘和内耗。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有64.6%的企业能够较好地理顺“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其中,认为关系协调,运行规范的企业比例为30.5%;认为关系基本协调,运行基本顺畅的企业比例为34.1%;认为关系尚未理顺,运行不顺畅的企业比例为1.2%;选择其它情况的企业占17.1%。

加强董事会下设相关议事机构的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质量和决策水平的重要内容。从调查结果来看,有39.0%的企业已经设立了相应的议事机构。其中,有18.3%的企业设立了战略或决策委员会;有7.3%的企业设立了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有7.3%的企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有13.4%的企业以上三项委员会均已设立;目前还没有设立相关议事机构的企业占61.0%。

调查发现,在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上,在54.8%的企业中,行政性的力量仍然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其中,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命的企业比例居首位,达到25.6%;由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董事会通过的企业比例为15.8%;由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业比例为13.4%;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企业占13.4%;其他情况占14.6%。

在公司总经理的产生方式上,与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相类似,行政性因素仍然起到主导作用。其中,由上级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的占24.4%;由上级推荐,董事会聘任的占24.4%;由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任命的占19.5%;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占21.9%;其他情况的占6.1%。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必要的举措。但从调查结果来看,独立董事起到的作用还有限,如何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还在探索之中。在已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中,认为独立董事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仅占2.4%;认为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占14.6%;认为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公司占1.2%。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68.3%;认为很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3.65%;认为没有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占1.2%。

监事的作用是代表股东监督经营层的经营行为,确保其行为符合投资者的利益。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内部监事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企业占46.3%;认为能发挥很大作用的企业占6.1%;认为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的企业占9.75%;有21.95%的企业没有设立监事;有2.4%的企业对设立内部监事的作用持否定意见;还有2.4%的企业认为很有必要设立内部监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们认为,第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重视机构的搭建,更要重视机构运行的规范性和协调性;第二,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发挥作用,必须改变行政力量主导甚至直接任命高层经理人员的情况,将这项权力交给董事会行使。第三,改进和完善国有大型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目前对于中央企业设有外派监事会,对于改制后的企业还设有内部监事会,如何使二者有效、协调运行,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四、对经营者的激励与聘任机制

调查结果表明,有26.8%的企业认为已经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机制;有52.4%的企业认为初步建立;还有10.97%的企业认为尚未建立。

从公司对经营者采取的报酬和激励方式看,有50.0%的企业采取的是年薪制;有43.9%的企业采取的是传统的“工资+奖金”模式;选择“年薪制+期权奖励”模式的仅占3.65%。在回答“就本企业而言,加大对经营者激励的有效形式”时,有48.8%的企业选择了“期权激励”形式;有28.0%的企业选择了“现金激励”形式。总的来看,目前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力度不够。

从公司经营者的反映来看,他们认为目前经营者对企业的贡献与其所得的报酬基本对称的企业占56.1%;很对称的企业占3.7%;不对称的企业占40.2%。

从调查结果看,国有大型企业经营者对目前的激励制度不太满意,主要表现为长期激励力度不够,贡献与报酬不对称。

五、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

调查结果反映,在回答“本企业是否形成了能上能下的干部竞聘制度”时,有36.5%的企业认为已经形成,有45.1%的企业认为初步形成,还有9.75%的企业认为尚未形成。在回答“本企业是否形成了能出能进的劳动用工制度”时,有32.9%的企业认为已经形成,有31.7%的企业认为初步形成,还有23.2%的企业认为尚未形成。此外,在所调查的企业中,通过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基本形成了以个人收入与其岗位和贡献相挂钩、与企业效益相联系、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为特征的收入分配机制。在回答“本企业是否形成了能高能低的员工收入分配制度”时,有37.8%的企业认为已经形成,有46.3%的企业认为初步形成,还有8.5%的企业认为尚未形成。

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回答“在改制中对非经营性资产和人员分离情况”时,有23.2%企业已经全部分离;有43.9%的企业属于部分分离;目前还没有进行分离的企业占23.2%。在回答“本企业主营业务”时,有76.8%的企业选择了主业突出;有23.2%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尚不明确,还在培育之中。

从调查结果来看,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改革还应继续稳步推进。

七、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明确改革的重点,设计了11个方面的改革问题,根据选择的频率大小进行排序。

统计结果表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既要注重改革环境的改善与配套政策的完善,也要加大国企自身的改革与建设。主要包括: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产权多元化、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等方面。

八、几点建议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指导与协调。首先,要进一步清理各项政策规定,取消不合理的审批、核准、许可、备案等,制定规范、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则。实现政企分开,分清责任,明确事权,减少程序,简化手续,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管理决策程序的科学水平和透明度。其次,国有大型企业改革与中小企业改革不同,由于资产规模大,人员多,改革牵涉面广,各方利益调整复杂,改革的难度增加,改革的影响力也大,因此,政府主管改革的部门应加强对大型企业改革的指导。第三,建立健全改革协调机制。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上的协调,改变政出多门的状况,增强政策的统一性。

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产权有序流动。第一,进一步推进北京、天津、上海三家产权交易中心的规范建设,对全国近170家地方产权交易机构应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必要产权交易条件的要取缔或合并,加强监管力度,规范交易行为,加快产权交易的步伐。第二,建立或明确国家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机构或部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产权市场管理部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分属地方不同部门,很难形成统一的法规、统一的行业标准、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配套政策。区域性产权市场没有固定的名称、场所、人员、管理机构和经费来源,尚不具备实体性。加快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目的在于产权交易能集中、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进行。第三,加快建设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动态监管。

加快实现产权多元化的步伐。第一,要尽快清理或取消对民营资本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大型企业的改制。第二,对不便实现产权性质多元化的国有大型企业,可通过国有大型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实现国有股东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第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当时改制条件所限,部分国有企业采取了局部改制的模式,一分为二,将核心业务、优质资产包装上市,存续部分的棘手问题留下由控股公司直接处理,现在看来,有许多弊端。需要探索进一步改革的方式。

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一定时期或年度内的责任目标,并按期向政府或人大报告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除特殊公司外,要严格考核资本回报,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要重视经营者对企业改制的推动作用。在本次调查结果中,关于推动公司改制的动力,选择经营者的居首位,比例达到46.3%;选择政府主管部门的居次位,比例为35.4%;选择其他因素的占19.3%。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第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二,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作用。第三,要加强董事会下设议事机构的建设,包括战略、提名、薪酬和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第四,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要真正实现设立独立董事的初衷,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强化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第五,进一步完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要注重增强长期激励的作用,同时提高激励的透明度。

建立有效的经营风险预控机制,以解决国有企业内部监管不力,监督制度执行不严格,内审不健全,缺乏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经营风险预控机制薄弱的问题。

G. 老国企改制成了民营股份制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我估计你所说的是国营改制成股份制,也就是原来由国家完全控制的企业,改为股份制。就是由几家企业(或个人)共同执股。如果股东里占大多数的或控股的还是国家机构或国有企业,你感觉的还是国有企业大概就是这种情况了。

H. 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涉及补缴税收吗

31.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它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3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① 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3.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

(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个人时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个人时,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5.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6.企业改制重组有哪些契税减免政策?

答: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7.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从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 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8.如何认定企业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发行监管部门一般关注发行企业以下税收问题:

(1)发行企业发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企业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同时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重大风险提示;

(2)发行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发行前三年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3)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 (包括滞纳金)风险,一般要求由发行前原股东承诺承担。

I. 由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民营企,请简单易懂的解释下。

你好! 几年前,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曾明确规定,今后一律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私营经济)的提法,而不用“民营企业”(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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