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影响有多大
在股市中公司重组是很常见的事情,很多人就是喜欢买重组的股票,那么今天我就详细给大家讲讲重组的含义和对股价的影响。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重组是什么
重组说明了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会使得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发生极大变化。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那么再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一下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
二、重组的分类
企业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而言,企业重组有下列几种:
1、合并:也就是把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从而将一个新的公司建立起来。
2、兼并:就是把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然而依旧将其中一个企业的原本名称保留。
3、收购:指一个企业以购买股票或资产的方式获取另一企业的所有权。
4、接管:说的是公司原控股股东股权持有量被超过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这样的情况。
5、破产:指的是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的一种状态,并且不能扭亏为盈,最后因为没有钱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的企业失败。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重组,对股价来说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要及时的接收各种重组消息,推荐给你这个股市播报系统,及时获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三、重组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司重组一般不是坏事,一个公司发展得较差甚至亏损进行重组,能力更强的公司把优质资产注入该公司,并使不良资产得以置换,或者通过资产注入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不断强化公司的竞争力度。重组成功一般意味著公司将脱胎换骨,能够从亏损或经营不善的困境中走出来,成为成一家优质公司。
从中国股市可以看出,关于重组题材股的炒作全都是炒预期,赌它能不能够成功,一旦传出了公司要重组的消息,在市场上普遍会爆炒。如果新的生命活力在原股票资产重组后再注入进来,又新增了可以炒作的新股票板块题材,重组后就会不断出现涨停。反之,若是重组但没有新的大量资金来注入,又或者是没有使公司拥有更完善的经营措施,那么就是利空,股价的价格将会消减。不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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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在哪个网上能及早看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消息
并购重组的消息会在公司公告中第一时间发布出来的,另外网站的话东方财富网、和讯财经、证券之星应该是比较全面的,消息还算比较及时。
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专一定属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④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从并购重组委过会到证监会核准发批文,中间大概需要2~3个月的时间,我想问
这个不一致的,主要看重组的中介公司,有的停牌晚几个月一样比停牌前的复牌的早,主要看中介公司的效率以及公司的效率,证监会审批一个礼拜就可以,望采纳
⑤ 上市公司需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委员会有条件通过是指申请的材料有瑕疵,但还没有到否决的程度,是提醒注意这些问题,进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再补充提交一些资料,进快完善上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20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9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情形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三、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只需选择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四、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