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个人借款给公司使用的问题。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以库存物资抵债且法院受理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该公司账户及相关资产。
具体可与当地相关业界资深或相关部门咨询沟通。
仅供参考。
⑵ 股东借款给公司如何帐务处理是不是需要签订借款合同付的利率是不是不能高于银行还有计提利息的问题
股东借款给公司也要签订合同,这样正规,税务等部门查帐也好说。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注:向银行的借款记入“短期借款”。
支付的利率看公司与股东的约定,没有任何制度对借款利率有硬性规定,但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在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在实际支付利息时要索取正式合法的发票入账,取得利息的股东需要交纳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20%。
⑶ 公司借给股东钱需要什么协议
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公司与公司之间拆借资金虽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没有被认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利息应当收缴”。
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确认“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本文就着眼于讨论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时,应如何制作和签订借款合同的问题。
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
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⑷ 银行贷款给我公司,我公司有委托银行借给其他公司该怎么做账,发生利息时怎么做会计分录
甲方证据:
借据(借款人处有私人签名-公司副经理和会计的,没公章),借据内容: 兹借XXX(甲方)人民币XXX元,借款人XXXXXX(副经理和会计签名).
乙方证据:
1)甲在公司月利息签领表上签名领利息,
2)出纳会计帐都反映甲方借款给公司和公司使用借款
3)甲方直接将款交公司(出纳,银行的证明) ,
4)公司法人经理出具的委托证明(事前电话上和甲方谈好了,电话委托二人办理,事后法人追认的),
5)甲方是公司股东(工商局注册),没有出资,几年来借款给公司多次,都是要公司人员出具私人借据形式,是股东和公司的约定,已成习惯做法(财会帐上有反映出来,还有保留的以前的同样或同类私人借据,其中有第一次法人和会计个人签名为公司借款的私人借据,全部都是甲方在公司签名领回本息),还有两笔没还,该借据是其中之一.
甲方认为:
公司是空壳公司,我不同意借钱公司,只借钱给私人,所以要你们写私人借据,一直都是借给私人,二人签名,是私人借据,我将钱借给他们二人,如何还款和利息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人的私人借款.
乙方认为:两人受法人委托而签写借据是职务行为,甲方将钱直接交公司/出纳而没有交给二人(自然人间借贷不生效,),公司向甲方借款写私人借据是惯例,公司财会帐有清晰记录,又在公司签领利息(公司和甲方再次相互承认),一直以来甲都是以公司人员出借据的方式借款公司,明知公司借款,找公司要!
⑸ 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如何还款给股东
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还款给股东的方法:
如果公司的对公账户有开通网上银行,可以直接在网上银行转过去股东的个人储蓄卡上,就是原来他借给公司的那张卡上,然后要用途要写明是还款就可以了。
股东简介: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⑹ 股东向银行借款,直接提供给公司使用,如何做账务处理
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可以税前列支的。
⑺ 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把款项给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股东能否免税
问题一:属于统借统贷。
理由: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行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有营业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⑻ 问题标题:请问某公司自然人股东从银行借款给公司使用,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公司以银行利息结算单据税前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而从您的提问中可以看出,银行单据上的利息费用应当是由个人借款而发生的费用,因而这一部分费用只能由个人承担,其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并不相关,因而对企业来说是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那么你可能需要进一步提问,即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可不可以进行和税前扣除的问题。对此,我们仍然可以从相关的税法中寻找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其中都是针对企业发生的借款,并没有对个人的借款问题作出明确。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领导的解释,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得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⑼ 股东借钱给公司会计处理
是私企就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一直这样挂着呗,可以一直挂无限额。
没办法还钱就转增资,不过这个最好完善下手续,弄个什么股东大会会议纪要,股东开会决议下并弄个书面材料,借:其他应付款-??,贷:实收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