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区别
多数股东就是全体股东里面的大部分要满足占总股东数的90%以上或者参股的股票数90%以上也可以是同时满足。比如一个公司有股票数1亿股,股东总数是10万人,那么9000万股以上或9万人以上的也可以同时满足就叫作多数。少数股东就是只有5%以下的比例,如上面的0.5万人以下或0.5%的股票数以下。的就叫做少数股东。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再问我。
B. 少数股东与本公司股东有什么区别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数量在2~50个之间,股东就是股东,除了股东们自己订立协议分配权力义务的情况,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东的数量在5个以上,没有上限.例如有五个人发起式设立了一个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上市发行,则这五人(发起人)与所以购买该公司股票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所谓的少数股东和本公司股东并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来说是看份额的,发起人一定是本公司股东;少数股东一般所占股份在5%以下.
C. 少数股东权和单独股东权的区别
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的划分依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前者是指不论股东的持股数量多少,仅持有最低单位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后者是指只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的股东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可以理解为“单独股东权”的对称。必须持有一定股份数额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与股东一人可以单独行使的单独股东权不同,这类权利的行使,受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限制。
单独股东权包括股东会议表决权、宣告决议无效请求权、分派股息请求权等均属此类。
少数股东权在股东滥用诉权、减少不当诉讼的提起可能性方面有一定的作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体现原告股东的代表性。
D. 少数股东持有的股票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吗
对持少数股份股东有如下法律保护:
1、积极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2、规定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3、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4、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其他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 普通股的股东与别的股东有什么区别
按股东权利分类,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
1.普通股
普通股是随着企业利润变动而变动的一种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份企业资金的基础部分。
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经营业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在我国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点概括为如下四点:
(1) 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利,但必须是在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视公司净利润的多少而定。当公司经营有方,利润不断递增时普通股能够比优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过50%;但赶上公司经营不善的年头,也可能连一分钱都得不到,甚至可能连本也赔掉。
(2) 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通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通股东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财产多时多分,少时少分,没有则只能作罢。由此可见,普通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荣辱与共。当公司获得暴利时,普通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受损者。
(3) 普通股东一般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普通股东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权,持有两股者便有两股的投票权。任何普通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但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
(4) 普通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比如某公司原有1万股普通股,而你拥有100股,占1%,现在公司决定增发10%的普通股,即增发1000股,那么你就有权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其中1%即10股,以便保持你持有股票的比例不变。
在发行新股票时,具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既可以行使其优先认股权,认购新增发的股票,也可以出售、转让其认股权。当然,在股东认为购买新股无利可图,而转让或出售认股权又比较困难或获利甚微时,也可以听任优先认股权过期而失效。公司提供认股权时,一般规定股权登记日期,股东只有在该日期内登记并缴付股款,方能取得认股权而优先认购新股。通常这种登记在登记日期内购买的股票又称为附权股,相对地,在股权登记日期以后购买的股票就称为除权股,即股票出售时不再附有认股权。
F. 普通股与特别股有何区别
1、概念不同: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
2、风险不同: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风险较小。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分红,风险较大。
3、形式不同: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普通股是随着企业利润变动而变动的一种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份企业资金的基础部分。
(6)少数股东与普通股扩展阅读:
投资优先股注意事项:
1、永续优先股是优先股的一种,只要不被赎回就可以永远拿股息。有时会设定一个最低赎回期限,在赎回时规定一个溢价。
2、永续累积优先股是一种可以延期支付股息的优先股,如果公司在该年度/季度没有盈利,无法支付优先股股息,则该年度/季度不发放,而积累至下次发放。
3、优先股的违约风险,但是优先股的违约很少发生,在美国市场中,2004年到2006年的3年间,只发生过1次优先股的违约,但是当信用风险增大时,会增加优先股的违约概率。
4、优先股附带的赎回条款会给投资者带来再投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优先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普通股
G. 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区别
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一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
少数股东损益,是指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其它非控股股东享有的损益,需要在利润表中予以扣除。利润表的“净利润”项下可以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其对应的存量概念是“少数股东权益”。
在会计期内,少数股东损益与少数股东权益存在着一定的钩稽关系,即期初少数股东权益,加本期少数股东损益,减去本期分配给少数股东的利润,检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正确性。
H. A 类普通股和 B 类普通股有什么区别
投票权不同,这是指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股票。A类股票和 B类股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股票额和股票包含的股东权内容上。从面额看,A类股票的面额较大;而 B类股票的面额通常只有A类股票的1/10。从股票包含的股东权内容看,通常是A类股票和B类股票均为一股一个表决权,也有A类股
票仅有收益权却无表决权;B类股票则既有表决权又有收益权的情况。同一公司发行两种普通股股票的目的在于既可以扩大筹资范围,又能保证某些控股公司用较少的投资来控制公司。
我国目前也有同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发行 A种股票和 B种股票的情况。不过,我国的情况与这里所说的A类股票和B类股票不同。我国发行的A种股票,即人民币股票,指的是公司经过特定程序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内居民用人民币购买,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而 B种股票即人民币特种股票,指的是在中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过特定程序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折合成外汇供境外居民及机构购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A种普通股股票和 B种普通股股票在票面面额和股权内容上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