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甲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取得较好业绩,所以其董事长乙欲增加自己的持股数,遂以董事长的名义要求丙股
问:甲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取得较好业绩,所以其董事长乙欲增加自己的持股数,遂以董事长的名义要求丙股东必须出让所持股份。请问:乙是否有权要求其他股东出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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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章程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但可以对《公司法》中规定可以由章程自行规定的事项进行变通规定;2、股东转让股份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可以协商确定股份价格,而不必按出资原价转让;3、章程的该项约定有效!4、可在公司成立后按股东认缴新的出资处理,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
⑵ 建新股份公司效益好但股价为什么跌铁不休
股份有限公司的效益应该是决定股价的主要因素,但是a股是个特例,决定股价高低主要是看庄家怎么操作,效益好坏是操纵股价的借口,不能决定股价,股价
涨跌和公司效益基本没关系。
⑶ 甲股份有限公司效益很好,市场前途广阔,于是,董事会拟订了扩大公司规模,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并且决
公司法规定: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改变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形式、解散需要代表公司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而且不允许出现例外情况。
那么,董事会未将此决议交给股东会表决是不合法的。
股东A应该先要求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将董事会诉至法院。
而不是将甲公司作为被告。
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以股东自己的名义将董事会诉至法院。
⑷ 问: 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20x8年实现的净利润80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
年初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指定特定用途,留待以后年度处理的利润。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年初未分配利润”一项数据的确定是比较复杂的。对于企业集团而言,由控股公司即母公司在使用母、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其中在编制合并利润表及合并利润分配表时,因“合并年初未分配利润”数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具体如何填列,需要经过认真分析之后,才能正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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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优点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有:
1、设立程序简便;
2、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监控;公司秘密不易泄漏;
3、股权集中,有利于增强股东的责任心。
(5)甲股份有限公司效益很好扩展阅读: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⑹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
1、有限责任。
2、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工商银行和家电公司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工商银行和百货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家电公司也并未就该项债权债务做担保,所以法院不会支持。
⑺ 甲股份有限公司效益很好,市场前途广阔,于是,董事会拟订了扩大公司规模,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并且决
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改变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形式、解散公司需要代表公司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
那么,甲公司增资没有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其增资是不合法的。
其次,营业收入在上缴税收后,还应该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分配给股东。
再次,股东A得知董事会有违反公司法的时候,应该告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让其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怠于履行职责的时候,该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⑻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一十七,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销售
仅仅做销售分录吗?
借:应收账款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⑼ 一些公司效益很好,为什么不上市呢
既然效益很好,为什么一定要上市呢?
上市的目的是为了融资加速扩张发展,既然公司效益很好,说明公司不缺钱,盲目上市融资不见得是好事,要知道有时候企业很可能是有钱花不出去——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发展方向。反过来说,企业上市了,就必须公开业绩、财务报表等,受市场监管,这样对于一些靠企业主个人能力发展起来的企业来说,不见得是好事。所以企业效益好,未必一定要上市。
其实,最主要的是,国内的制度很不完善,企业可以自己选择要不要上市,要是美国,企业只要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须强制上市,让企业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
⑽ 甲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投资业务的资料如下:
(1)2011年3月1日购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A公司股票-成本 900000
投资收益 6000
贷:银行存款 906000
(2)2011年4月20日,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
(3)2011年6月25日,收到A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3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应收股利 30000
(4)2011年12月31日,A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18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A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8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80000
(5)2012年2月20日,甲公司出售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A公司股票-成本 9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A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80000
投资收益 120000
6)计算该公司的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30000+180000+120000-6000=3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