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联合利华的股东有谁
1929年,英国Lever公司与荷兰Margarine Unie公司签订协议,组建Unilever (联合利华) 公司。经过80年的发展,联合利华公司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在全球拥有超过171,000名雇员。2011财政年度,公司全年销售额约465亿欧元。
B. 中登公司股票账户分类上,对进前十大流通股东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是界定为是自然人还是机构
股东是自然人的就是界定为自然人,股东是机构的就是界定为机构,这与持有人的身份有关与持有股数和是不是进入前10大股东无关。
C. 公司上市前是否需要五个法人股东
不一定要5个。但是最少2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混搭。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D. 什么是保荐人
1.对保荐人的资格与聘任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咨询文件,对于创业板的保荐人资格有以下规定:
(1).保荐人必须是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2).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自动取得创业企业保荐人资格,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得资格的申请。
(3).申请人的主承销商必须同时担任共保荐人。
对聘任保荐人有如下规定:
(1). 公司申请股票首次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聘任至少一名保荐人。
(2). 公司聘请保荐人,应当与保荐人签订协议。在保荐期内,保荐人出现无法履行其责 任的情况,或者上市公司要求终止保荐协议的,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及时通知本所,说明理由,方可解除保荐协议。
(3).保荐人丧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保荐人资格时,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原有的保荐协议。
2.创业板对保荐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 创业板咨询文件中有如下规定:
(1).保荐人的保荐日期自聘任之日起,应当至少包括公司股票上市时该会计年度的其余时间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2). 当上市公司与原保荐人解除协议时,应在三个月内聘请新的保荐人,新保荐人从 继任之日起承担保荐责任,保荐期为该上市公司的剩余保荐期加上该公司保荐期的中断期间。
3.保荐人哪些责任?
答: (一)在《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根据时间的先后将保荐人的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1.保荐人在创业公司(申请人)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应承担下列保荐责任: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保荐人提供股票发行上市的专业指导意见;
(2)核查被保荐人的基本情况,确保其具备《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3)指导被保荐人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4)指导被保荐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5)确认被保荐人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并确保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责任;
(6)代表被保荐人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沟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保荐责任。
2.保荐人在申请人股票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二个会计年度内应承担下列保荐责任: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保荐人提供持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2)督促被保荐人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3)督促并指导被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
(4)认真审核被保荐人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5)对被保荐人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时,应当向被保荐人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
(6)代表申请人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沟通,参加被保荐人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的所有正式会谈;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保荐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保荐人责任有:
1.确认公司符合本所创业板的股票上市条件,并在公司上市后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该条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2.在公司申请股票首次上市时,协助公司处理股票上市事宜,确认所有上市申报文件符合本规则,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
3.辅导和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回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规则的咨询;
4.辅导和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核对公司拟公告的信息披文件并书面确认;
5.及时回复本所的质询;
6.辅导和督促公司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义务;
7.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提交《保荐人年度尽职调查报告》;
8.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
9.确保有足够和合适的人员专门从事保荐业务;
10.本所规定的其他责任。
4.怎样履行保荐责任?
答:根据咨询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对其自身的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切实履行。
1.为明确保荐人和被保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就保荐问题订立相关协议,对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及保荐费用作出约定。
2. 保荐人应至少指定二名有三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的业务人员持续从事某一企业的 保荐工作。 保荐人应当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人员勤勉尽责。 保荐人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保密制度,确保从事保荐业务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隔离。
3. 证券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接受创业公司的聘请,从事保荐工作:
(1)证券公司持有创业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2)创业公司持有证券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
(3)证券公司与创业公司之间具有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4. 保荐人应当建立保荐工作档案,保留时间为五年,自保荐工作完成之日起计算, 中国证监会可随时调阅保荐工作档案。
5. 被保荐人公开披露文件依法公开前,保荐人不得公开或泄露有关文件内容。 保荐人不得利用被保荐人的有关信息直接或间接的为本公司或他人谋取利益。 保荐人及其业务人员有保荐期内买卖被保荐人股票的,应当自买卖之日起三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交公告。
5.被保荐人有什么义务?
答:在保荐制度中,被保荐人同样也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1. 在保荐期限内,保荐人和被保荐人不得解除保荐协议,但有特殊理由除外。 自保荐协议解除之日起三日内,被保荐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披露有 关信息,并说明解除保荐协议的理由,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2.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保荐人更换的,被保荐人必须在保荐协议解除后三个月内聘请 新的保荐人,否则将暂停其上市资格。 新的保荐人从继任之日起承担保荐责任。
6.对保荐人的制裁有哪些?
答:(一)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
1.保荐人在规定期限内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通报批评;
(2)公开批评;
(3)警告;
(4)没收非法所得;
(5)罚款;
(6)暂停其保荐人资格;
(7)取消其保荐人资格。
2.保荐人在被暂停保荐人资格期间,不得再开展新的保荐业务,但仍可以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保荐人取消保荐人资格的,必须停止所有创业企业的保荐业务,但仍可以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保荐人和保荐业务主管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 责令改正;
(2) 内部批评;
(3)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4) 收取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5)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有关职务。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对保荐人除给予上述处分外,本所还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其保荐人资格。
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采用保荐人制度最典型的主要有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保荐人(Sponsor)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内地的舶来品,其作用实质上类似于我国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从职责上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要远重于上市推荐人。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其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如果保荐人不能诚信勤勉和恪尽职守,那么就要对上市公司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担负连带责任,这就是《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及《证券法》、《刑法》上的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则主要通过对保荐人的重点监管来达到防范和控制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目的。
香港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均实施保荐人制度,不过两者略有不同。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等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申请人董事知悉自身应尽的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的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还要继续维持对发行人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这是香港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上保荐人制度最大的区别所在。
创业板市场,与主板证券市场为已成熟的大型企业服务不同,它主要为处在创业期的成长中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是高科技企业)服务。为此,其上市标准(资产额、盈利要求等)要比主板市场低,但监管比主板市场更严格。
E. 为什么股票的季报、年报只公布前十名的大股东,其他的不公布呢怎么可以查余下来的大股东
规定只要求公布10大就可以了,因为前十大相对来说比较重要。剩下的都是不重要的小股东,所以没有办法查到。
F.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需要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需要公告吗
问: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需要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需要公告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G. 大家好,请问保荐机构,保荐人,券商,证券公司,这四者是什么关系谢谢!
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保荐机构是指由证券发行承销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保荐机构,又称保荐人。在上市这个语境中讨论,保荐机构,保荐人,券商,证券公司这四者是一回事。
因为没有资质的券商几乎掺和不到上市这个业务中来。而且保荐机构,保荐人这两个词也主要用在上市语境中。
从全球来看,保荐人要同企业达成协议,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保荐人的责任要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
(7)联合保荐前五名股东扩展阅读
保荐人对上市发行人(即已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职责:
1、作为所代表的上市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须尽量处理由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
2、与发行人定期检讨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透过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有)协助发行人决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
3、须公开刊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需刊发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及周年帐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之前,与发行人复核该等文件,以确保发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东及市场披露所有重要资料的重要性。
4、须向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简报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及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H. 机构持股的问题:请问上市公司中披露的前十名股东持股中哪些是机构持股
上市公司的基本资料中,都有前十大股东名单。
前十大股东名单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控股股东;二是机构;三是个人。
前十大股东中的机构,包括: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其他基金。
前十大股东中的机构持股比例通常是动态的,但公告一般都是三个月才更换一次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其他时间一般是不显示变动情况的,所以具有延迟性,仅可作为参考,可操作性并不强。
I. 上市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需要特别披露什么内容吗
需要,正常情况下,前十名的自然人股东要披露姓名,国籍,身份证号,住所,是否有永久境外居住权。
如果是持股10%的,那已经算是主要股东了,披露的会更详细,还要披露任职情况、与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该自然人控制的企业情况、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如果是在申请上市前一年入股的,还必须披露其近五年的简历。申请前半年入股的,还要详细披露入股原因。
如果是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就已经持股5%以上了,那就是主要发起人,还会披露改制时该自然人股东的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