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对赌协议压力属于内部原因吗
对赌协议,其英文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翻译后字面含义为“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对赌机制是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不确定性成本和风险的重要制衡器。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二者之间的协议,或者是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协议,虽然赌的对象可能是标的公司,但法律规定,不能和公司签协议,只能和股东签。
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因为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而无效;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对赌协议有效。
02对赌协议的利弊分析
1、对融资方:
利:签订对赌协议的好处是能够较为简便地获得大额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达到低成本融资和快速扩张的目的;
无须出让企业控股权,只要在协议规定范围内达到对赌条件,其资金利用成本相对较低。
弊:对赌协议很容易导致管理层不惜采取短期行为,使企业潜力过度开发,将企业引向过度追求规模的非理性扩张;
对赌协议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司内部治理,使企业重业绩轻治理、重发展轻规范,从长期来看对公司的发展同样有害;
一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原先约定的业绩目标不能达到,企业将不得不通过割让大额股权等方式补偿投资者,其损失将是巨大的。
2、对投资方:
利:签订对赌协议的好处是控制企业未来业绩,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维护自己的利益。
弊:相对要支出更多的资金。
03对赌协议的常见类型
1、股权调整型
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现金补偿型
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
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3、股权稀释型
该类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目标
㈡ 如何区分对赌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您好!
根据最高法院一带一路典型案例:未明确约定经营目标、回购责任的股权回购条款不应认定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投资公司在向目标公司投资时为合理控制风险而拟定的估值调整条款。在对赌协议中,当事人应当将对赌的意思表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在合同中,详细规定经营目标,股权回购的条件等事项。若《股权转让协议》既没有设定经营目标,也没有约定股权回购责任,应当认定为附未来事实条件的股权转让,而非对赌协议。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㈢ 一起来聊聊对赌协议内容的含义
对赌协议里面有着非常多的专业名词,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坑里面了。咸蛋兄妹在这里给小伙伴普及一下小知识。
1、财务业绩
财务业绩是指以(财务数据)所表达的业绩,涉及对包括偿债能力、资产周转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等方面财务指标的评价。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2、业绩赔偿
业务赔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一般投资者绝大部分会选择要求企业赔钱。
那么赔钱的计算方式是什么呢?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经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经实际获得的补偿款合计金额)*【1-公司T3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度承诺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企业需要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重复博弈(repeated game)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许多次,其中的每次博弈称为“阶段博弈”(stage games)。重复博弈是动态博弈中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是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也可以是不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重复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许多次。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参与人都只关心一次性的支付;如果博弈是重复多次的,参与人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策略。因此,重复博弈的次数会影响到博弈均衡的结果。
在重复博弈中,每次博弈的条件、规则和内容都是相同的,但由于有一个长期利益的存在,因此各博弈方在当前阶段的博弈中要考虑到不能引起其它博弈方在后面阶段的对抗、报复或恶性竞争,即不能象在一次性静态博弈中那样毫不顾及其它博弈方的利益。有时,一方做出一种合作的姿态,可能使其它博弈方在今后阶段采取合作的态度,从而实现共同的长期利益。
3、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4、非财务业绩
在对赌协议中,对赌标的不能制定的太具体了,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
内容包括:顾客满意度;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战略目标,如完成一项并购或项目的关键部分,公司重组和管理层交接;公司潜在发展能力,如员工满意度和保持力、员工培训、团队精神,管理有效性或公共责任;创新能力,如研发投资及其结果、新产品开发能力;技术目标;市场份额。
5、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
不过,“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6、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的规定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
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偿总额*投资方的持股比例
7、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也就是说,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这里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即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由合同契约决定。
该条例规定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是100%要签订的条款。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内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资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8、股权转让限制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
这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
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9、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为的是,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10、反稀释权
反稀释条款也称反股权摊薄协议,是用于优先股协议中的一个条款,是指在目标公司进行后续项目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私募投资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稀释而采取的措施。 以保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转换之特权不受股票之再分类、拆股、股票红利或相似的未增加公司资本而增加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的做法的影响。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11、优先分红权
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12、优先购股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13、优先清算权
优先清算权是指PE在目标企业清算或结束业务时,具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股股东获得分配的权利。典型的优先清算权分为3种,即无参与权的优先股、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和附上限的优先股参与权。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K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K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K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共同售股权
共同出售条款,又称依托权,是指被投资企业上市之前,若原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投资人根据原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与条件,按照原股东和投资人在目标企业中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共同出售权是一种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部分特殊条款之一,股东之间可以做出特别约定。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15、领售权
领售权就是指VC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公司出售行为的权利,VC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依VC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VC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通常是在有人愿意收购,而某些原有股东不愿意出售时运用,这个条款使得VC可以强制出售。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领售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16、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17、管理层对赌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18、回购承诺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19、股份回购公式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
1)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2)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0、违约责任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最后,咸蛋兄妹想说的是:既然认同并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就应该愿赌服输。履行对赌协议的条款。
财经栏目《咸蛋说》是由咸蛋兄妹詹佳瑞与郑泳梁打造的国内首档电台财经秀。
栏目核心:专注不一定严肃,权威是一种态度。
咸蛋兄妹为多家(拟)上市企业、私募机构提供服务,成功主导企业挂牌上市、投融资、PPP项目、不良资产处理等,特别在财税管理、企业管理、私募基金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咸蛋兄妹在主导项目运作方面具有独到优势,拥有大批会所、律所、券商和私募资源,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资本运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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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对赌协议和交换股权有什么区别
是两个概念。 对赌协议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即估值调整机制。可以简单理解成“多退少补”,风险投资机构做投资时,企业说的是未来的故事,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主要基于对未来的预期,如果预期没有实现,原来协商的估值就必须重新调整。投资人为了控制投资风险,根据现在业绩初步作价和确定投资条件,根据“未来业绩”调整作价和投资条件,这其实也是“多退少补”。 “对赌协议”的形式其实多种多样,不仅可以赌被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等财务绩效,还可以涉及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方面。 举例如下: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根据投资机构与蒙牛管理层签署的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2003-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须不低于50%,否则公司管理层将以1美元价格转让给投资机构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投资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2004年6月,蒙牛乳业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对赌各方都成为赢家。 对赌协议”也为本土投资机构所使用。2007年11月,东方富海等机构投资8000万元于无锡某太阳能公司,其中5000万元以增资方式进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万元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借给企业,增资的资金直接换取企业股权,委托银行贷款的资金作为“业绩对赌”的筹码。协议约定,如果该企业完成2007、2008年预期目标,则3000万元的委托银行贷款无须归还投资人,且投资人在该企业中股权比例不变,从而令企业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该公司超过预计业绩目标将近20%,并于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业绩目标,对赌实现双赢。 除了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在对赌协议方面也进行了尝试。2005年7月19日,华联综超(600361)披露“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2.3股”的股改对价方案,同时设置了一项对赌协议:如果公司2004-200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年复合增长率低于25%,则非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送0.7股的比例无偿向流通股股东追加支付对价,追加支付对价的股份总计为700万股;如果上述增长率达到或高于25%,这700万股将转用于公司管理层的股权激励,管理层可按每股8元的行权价购买这部分股票。 交换股权就是持有股票所享有的相关权利的交换(这个解释跟没有一样。。),可以用现金交换,比如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可以用股权交换,比如机构交换股权以交叉持股的目的。在并购中容易出现,比如在上市公司中经常出现的定向增发换股并购。对赌协议可以涉及到交换股权。比如上面的例子,都涉及到投资人获得对赌协议对手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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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履行对赌协议,大股东无偿受让股权是否需缴税
肯定要缴税。税务总局出了最新政策,因为新的投资人的投资导致原股东的股权升值的浮盈部分也要纳税。你这个案例里面的原股东不仅原有股权升值了,另外还以零成本获得了500万股,税很重哦。
㈥ 对赌协议应具备何种必备条款如何区分对赌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您好,对赌协议是是对公司管理者将来经营的公司业绩的约定,而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股东权利的转移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对赌协议是投资公司在向目标公司投资时为合理控制风险而拟定的估值调整条款。在对赌协议中,当事人应当将对赌的意思表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在合同中,详细规定经营目标,股权回购的条件等事项。若《股权转让协议》既没有设定经营目标,也没有约定股权回购责任,应当认定为附未来事实条件的股权转让,而非对赌协议。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㈦ 原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对新收购方有效力吗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俗称对赌协议,以下简称VAM)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常见于创投资本和成长资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资公司控股权为目的投资案例中。投融资双方未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VAM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权和D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B公司、D公司均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C公司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东E公司与A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双方约定,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和11630万元,E公司将按权益比例,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C公司2013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万元,与E公司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
㈧ 与公司股东签订对赌协议后又将股份转让后能否主张对赌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仍然有权根据对赌协议向公司股东主张对权益。但是,对赌权益的权利人已经不是原来的投资人,而应该是受让股份的受让人。
与公司股东签订对赌协议后,如果投资人又将股份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投资人与公司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仍然有效。但是由于投资人已经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第三人,投资人就没有权利再向公司股东主张对赌权益了。此时,有权向公司股东主张对赌权益的人,为受让投资人股份的第三人。
㈨ 股权融资如果出现亏损,如何设计对赌协议
1、股权出让时,要考虑好,控制权,如果已经不够50%或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权;可以设置高倍的投票权
2、设定好出让比例后,对赌协议中完成程度要量力而行,不要定的太高的条件,为自己后期设陷阱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