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股份 > 隐形股东怎么变成实名

隐形股东怎么变成实名

发布时间:2021-12-14 08:09:06

❶ 隐形股东打官司能把自己的名字注册到工商系统吗

法律知识要点:在经济活动中,股权代持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因为各种原因,实际出资人出资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股权由他人代持,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他人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实际上是委托合同关系。

在股权代持后,隐名股东间接的通过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但是,隐名股东能否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显名呢?当然可以的,只要达到一定的条件,隐名股东也可以要求显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实务经验,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的,隐名股东如要求进行显名登记的,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一、隐名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言外之意思,如果隐名股东请求显名登记,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则隐名股东的请求可以得到满足。这一项实际上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二、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接受公司分红、行使股东会表决权等行为,行使了事实上的股东权利。

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是隐名股东显名条件,主要是针对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之一就是人合性,因此隐名股东显名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委托关系,公司及其他股东都知道这一事实,或者公司允许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担任职务、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等,这些行使了事实上的股东权利的行为,实际上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身份,则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即取得股东资格。

三、公司向隐名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例如,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等等,这样即使该股东虽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虽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但是事实上有出资,已经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或者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文件,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其他股东知悉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登记。

上述三种情形是在实务中比较常见,是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归纳所得,在司法实务中可能远不止这三种情形,隐名股东是否符合显名的条件,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被告服装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7日,经营范围为服装的设计和销售,成立时股东为被告刘某涛,后刘某涛于2014年初找到原告,商定让原告加入公司一起经营,原告投入10000元,享有服装 公司25%的股权和利润分配权;原告在服装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和成品生产。

2015年至2017年间,服装公司通过刘某涛向原告按照25%的持股比例进行了利润分红。原告曾多次向刘某涛提出将公司25%的股份过户至原告名下,但两被告一直未办理。为保证原告的股东权利,2017年8月15日,原告和两被告补签了《公司股份合作协议》,确定了原告占有公司25%的股权和利润分配权,同时被告服装公司出具了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证明原告履行了出资义务,具有股东身份。协议签订后,两被告仍一直未办理25%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为被告服装公司的股东并享有25%的股权;两被告为原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刘某涛将25%的股份变更至原告名下。

两被告辩称:关于《公司股份合作协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包含转让标的、价款、转让基准日等内容。《公司股份合作协议》没有该相关条款,因此不具有股权转让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合伙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原告最多视为合伙人。

关于《股东名册》、《情况说明》,该两份文件系原告自行制作,私自加盖公章,并未获得法定代表人的批准;股东名册加盖了刘某涛的私章,没有刘某涛签名,与常理不符。

股东名册载明原告出资为10000元+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因此原告出资违法,不能成为股东。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已出资。

因此,原告周某军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股份合作协议》表明,双方共同投资经营服装公司,且约定原告占股25%,被告刘某涛占股75%,如果服装公司产生利润,双方按此比例分得利润,该合意具体、明确;原告提交的股东名册载明的持股比例也是原告占股25%,被告刘某涛占股75%,且在原告一栏备注股份挂在刘某涛名下,股东名册加盖了服装公司公章和刘某涛个人私章,《情况说明》也载明原告占股25%,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两被告确认公章的真实性,但通过提交2017年服装 公司公章使用登记表拟证明原告在股东名册和《情况说明》上私盖公章,因庭审中两被告确认公章由罗某玲而非原告保管,故不能就此以公章使用登记表没有登记公章使用情况就认为系原告私盖公章,对两被告的该项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退一步讲,即使公章系原告私盖属实,该股东名册和《情况说明》的内容也与《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不矛盾,应是被告刘某涛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服装 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原告应为服装公司占股25%的股东;原告提交了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用于证明原告于2015年至2017年有收到被告刘某涛支付的按原告在服装公司的持股比例计付的利润分红款。两被告否认该款项是分红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法院认可原告的说法,该款项系分红款。该分红款也能佐证《公司股份合作协议》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股份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服装公司系刘某涛个人出资并占股100%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故根据《公司股份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服装公司和刘某涛应将其名下25%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原告周某军名下。

此外,两被告辩称原告周某军未实际出资,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法院认为,根据《公司股份合作协议》的约定,原告的股东资格系基于被告刘某涛出让自己的股份给原告而取得,至于原告有无向被告刘某涛支付相应对价,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刘某涛就股权价款的取得如有异议,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判决结果

综上,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原告周某军为被告服装公司的股东并享有25%的股权;被告服装公司、刘某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被告刘某涛名下25%的股权变更过户至原告周某军名下。

❷ 我是隐形股东,需要什么证据证明隐形股东人身份呢

隐形股东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隐名股东”或“实际投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2、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隐形股东就是指投资人实际出资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与显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权代表人)是否有书面协议(或有合法证人的口头协议)。如果有就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就比较麻烦。另外资金投入的渠道也最好有据可查,有些投资人钱来路不明,直接用现金就很难保护自己的利益了。所以书面协议和资金投入渠道查询票据,就是您证明您隐性股东人身份需要的证据##主要还是与显名股东间的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❸ 隐身股东要求变成显性股东,如其他股东不签字怎么办

1.看章程有无针对转让股权的特殊规定,有规定依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则:1.显名股东与隐身人之间签一个转让协议;2.显名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❹ 什么叫隐形股东他能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隐性股东,就是指投资人实际出资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

对于隐性股东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与显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权代表人,是否有书面协议(即《股权代持协议》),或有合法证人的口头协议)。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就受法律保护,享有正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4)隐形股东怎么变成实名扩展阅读:

2018年3月7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

其中,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

穿透式监管 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等

《办法》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着力解决资本不实、虚假出资等问题。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法》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

强化对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将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明确可以对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将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

同时,《办法》在规定各类股东具体的资格条件和入股资金要求的同时,建立三项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等。

同时建立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监管部门可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

《办法》明确了退出机制,如果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要求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按照入股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低者退出等。

❺ 我与朋友准备注册一家公司,以我朋友的名义注册,我参与股份,但是做一种隐形股东的身份参与,

两个股东对于审核的时候并没有什么影响,只要这两个股东没什么问题,都是一样的。
而且,后期初夏你经济纠纷,这和你们所占的股份是相关的,和法人没有什么关系。。
法人只起到承担法律责任义务,和公司股份纠纷没有关系。如果公司出现什么法律责任,那是有法定带辨认承担。
就是说,当公司法人,并不一定要占公司股份,这是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在公司章程里面体现出来的。

❻ 公司入股做隐形股东好还是写名字的实名股东好

视个人情况而定,如果你不想显示给外界知道你是股东,可以用隐名股东的形式,签订好协议。

❼ 原先工商注册股东未实名,现要求实名出现如何操作

办理股权变更。
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执照正副本和章,在工商局办理。
很多地方要求旧股东先交个人所得税。

阅读全文

与隐形股东怎么变成实名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基金理财产品排行2015 浏览:626
日元汇率受哪些影响 浏览:418
青岛汇金融创资产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67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交易 浏览:775
公司何时适合融资 浏览:307
乐华圆娱股票 浏览:839
金融机构招聘信息 浏览:918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币联络会议 浏览:963
兴业银行理财卡的年月 浏览:731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证券投资 浏览:898
河南华鹏集团董事长 浏览:79
保利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浏览:284
国都证券借壳上市 浏览:638
通达信仿同花顺神奇电波指标源码 浏览:140
美币汇率 浏览:192
修路的上市公司 浏览:640
销售净利率行业指标 浏览:475
80倍杠杆是什么意思 浏览:381
中讯证券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434
杭州金融公司都有哪些 浏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