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法人股东的投票表决权。自然人股东投票好理解,可是,法人股东怎么投票啊,谁代表法人股东去投票
你好:
法人股东的投票权是以公章的形式进行的,法人所在公司表决事项,有法人的盖章形式上讲就合法有效。法人内部携带公章去表决的人,按照法人内部的公司章程规定来考量是否有此权限,无需层层选举或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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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多人股东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民营经济已发展成为我国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国数以千万计的民营企业中,出现了很多企业明星和知名品牌,但也有不少的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浪潮中倒下去了。这类民营企业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企业管理的问题、公司治理的问题、企业战略的问题等,而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公司治理的问题。因为,公司治理模式决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监事会的运作模式,从而也就对企业战略、企业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综观我国很多成功民营企业的发展史,它们一般都是在创业阶段就建立了较好的适合公司成长的公司治理结构,如北京用友软件公司、深圳华为公司等。
一、案例:S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注册时有三个股东:一个是李先生,出资100万元,占有股份34%;一个是王先生,出资100万元,占有股份33%;另一个是由张先生个人控股的民营企业(法人股东),出资100万元,占有股份33%。这三个人都在公司里担任重要管理职务:李先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分管人事财务等部门)、王先生任董事、副总经理(分管采购和营销部门)、张先生也任董事、副总经理(分管技术部门),而且三个人在公司的薪金待遇都一样。这三个人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一些特点:
1、从不召开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2、公司大大小小的事都是由三个人在公司开办公会决定;3、公司成立后的半年内,三个人都很努力,公司也开始陆续有经营收入了,且有增长势头;4、由于三个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矛盾和分歧,而且李总经理逐步放松了对两位副总经理的管理、监督和控制;5、公司运营一年后,公司年终决算的税后利润为30万元,为了公司继续发展,李先生、张先生主张不分配,而王先生主张一定要分配,为此发生了冲突性矛盾,致使公司经常无法有效运营,经营业绩很快就滑坡,开始经营亏损。
二、案例分析
S公司由三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创办,三个股东又都是公司董事,同时又都是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因此,这三个人有着双重身份: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经营管理者。从案例可以分析出:这三个人都将这种双重身份融为一体了,混淆了公司股东、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职责和义务。这是S公司在公司治理层面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导致S公司走向失败主要因素之一。我们知道,S公司是按公司法规定注册成立的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者、监事会共同组成公司治理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之间理应权责明确、相互制衡。S公司经营管理者基本替代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职能,而公司监事会又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从而导致了S公司出现了很不正常的公司治理模式,严重影响了S公司经营管理和成长。
从经营管理者角度分析,S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就是出资的三个股东,三个人都有很大的利益驱动性,因而,在公司成立之初都很努力、都想把公司经营好而获得较好的回报。也正因为他们的这种投入和努力,使得公司第一年经营业绩还是过得去的。尽管这三个人有一个初步的管理分工,但由于三个人的认识程度、知识结构、管理经验、经营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同时,三个人都凭借自身是公司股东的理念,因而,在很多时候就形成了谁也管不了谁的局面,使得公司总经理不能认真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副总经理有很大的自行其事的空间。因此,导致S公司出现了经营管理指令不统一、三个经营者之间的不信任和信息的不对称、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经营管理效率不高等诸多弊端。而且,从利益层面看,三个经营者尽管持有公司股份都一样,但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做出的努力与贡献是不一样的,因而,也就不能将其经营者利益安排与公司股东利益安排等同起来,必须区别对待。王先生一定要主张分配利润是与这种利益安排有着必然联系的。
从股权结构角度分析,S公司三个股东的股权比例是一样的,这种平均的股权结构不利于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尤其在S公司的创业成长阶段。S公司没有建立正常运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这种平均的股权结构给公司治理模式造成的重大影响尚未充分显现出来。
三、解决方案
S公司是由多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制民营企业,在创业阶段,由于资本实力不够等因素,S公司也象我国很多民营企业一样,公司经营管理者由三个股东亲自担任,而不会从市场上聘请职业经理人来担任,这种安排是无可厚非的。但由于三个经营者又是公司股东,有着双重身份,因此,安排适合公司成长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这也是规避S公司走向失败的根本解决之道。
(一)在股东会层面,必须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规则
股东会尽管不是常设机构,但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
现行实际,经过各股东协商一致后,须达成以下共识:
1、确定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事项;2、确定股东会表决的方法和程序;3、确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和程序。
(二)在董事会层面,必须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也是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须坚决执行股东会的各项决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现行实际,经过公司各董事协商一致并报请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须达成以下共识:
1、确定须经过董事会决策的事项;2、确定董事会表决的方法和程序。
(三)在监事会层面,必须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规则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
,也是对董事会、经营者行使监督的机构,监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但不能干预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现行实际,经过公司监事协商一致并报请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须确定监事会职责、基本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
(四)在经营者层面,必须建立和完善责、权、利体系
经营者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坚决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并负责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公司运营,同时,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事项外,公司其他经营管理决策事项由经营者负责。S公司经营者有三个,但主要经营管理者只能有一个:亦即公司总经理,因此,在经营管理层面,公司副总经理必须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并对公司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现行实际,经过各经营者协商一致后,须达成以下共识:
1、确定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自的职责、权力;2、确定董事会对总经理的薪酬规定、考核管理办法报请董事会通过;
3、确定公司副总经理的薪酬规定、考核管理办法报董事会备案;4、确定公司总经理竞聘管理办法报请董事会通过;
C. 公司管理层和 公司治理层,有何区别
管理层应该包括治理层,治理层谨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层面,管理层除治理层外还包括经营管理层面。
D. 自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的是
自然人控股股东就是控股股东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实际控制人是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
E. 中小股东怎样参与公司治理
一般而言,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二是通过行使股东应有的监督权,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甚至监事的工作表现。具体来说:
1、你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如董事、监事的选任、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等等作出自己的决定,这就是股东的表决权。
2、为防止董事会结党营私、滥权舞弊,你可依法采取事前的预防措施(如表决权、董事解任请求权和董事的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亦可采取事后的救济措施。当然,实施这类预防措施和救济措施的基础是股东必须对公司有关经营活动中的信息具有知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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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深交所:投资者如何关注并参与公司治理
高度关注公司治理是价值投资的必然选择 公司治理是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激励机制,协调企业内外部不同利益关系者之间的行为,从而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业绩。公司治理不仅仅需要上市公司重视,对于投资者而言有着同样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运用公司治理等指标来筛选股票,不仅仅看财务数据,还要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关注财务数据的可靠性,避免公司运作的道德风险和其他潜在风险。从2008年上交所开发的公司治理指数到2012年深交所推出的中小板公司治理指数,都将公司治理水平高的股票纳入指数,用以作为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基准,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更专业的选择途径和指导参考。 发达资本市场的经验表明,公司治理水平与上市公司绩效和估值的水平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公司治理水平高的股票更具有吸引力,投资者也愿意为治理良好的公司股票支付更高的溢价。高度关注公司治理将成为价值投资的必然选择,这也是一个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回报 公司业绩增长是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有效标准,也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直接体现。这表明公司治理以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因此,也可以理解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就是给投资者最大的回报。 合理配置权利和义务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通过组织设计,建立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利的制约和激励机制,保证了上市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均衡和利益关系合理化,降低了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为投资者创造了一个健康稳定的投资环境。同时,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减少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主观可能性,降低信息泄露的概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有利于增强投资者辨别上市公司风险和价值的能力。 上市公司开展公司治理,无论是治理目标、内容、功能,还是外在表现形式,都体现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投资者愿意给予业绩优秀、运作规范、信披质量高的公司估值溢价,同时有了更高市场价值和影响力的公司也愿意不断改善经营环境,提升经营业绩,给予投资者更好回报。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建立了和谐的投资者关系,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许多投资者虽然了解公司治理的内容和意义,但总觉得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的内部事,离自己很遥远,自己也没有能力参与。其实,公司治理就在你身边。 1.了解法律法规,熟悉公司治理最新动态 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发布,成为指导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的纲领性文件。长期以来,证监会发布了多份规范性文件,例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落实现金分红政策的有关规定等。投资者经常翻阅这些最新的法律法规,既能了解公司治理的最新动态和规则,也能了解到自己作为中小投资者所拥有的对上市公司的权利,把握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据。 2.关注信息披露,了解公司治理实际情况 上市公司的治理情况最终会以公告的形式披露出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巨潮资讯网了解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内控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通过阅读临时公告了解业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行为、董监高任职和选聘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通过阅读定期报告了解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董监高薪酬情况、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现金分红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这些既包含了公司治理的框架性规章,也有实际执行情况。通过这些披露的信息,投资者可以发现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形,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关联交易发生是否合理、价格是否公允,从而帮助投资者增强对公司业绩真实性判断的准确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投资者越能了解到最真实的公司治理效果。对于发现的问题,投资者可以通过正规的投诉渠道向上市公司反映,帮助公司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 3.利用身边资源,积极投入公司治理活动 深交所2004年底推出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小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机制是现阶段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根据业务规则,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要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董事、监事的选聘需要采用累计投票(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方式,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来实现临时提案权等,这些都为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以及保持参与的积极性提供了条件和保障。例如,某公司合计持股3%以上的5位自然人股东曾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 此外,通过走进上市公司活动、网上年报业绩说明会制度和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可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直接的沟通交流,从而亲身参与到公司治理中,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为公司的发展献策献计,帮助有潜力的公司不断成长。(免责声明:本栏目文章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文章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文章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作者: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G.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大股东持股比例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
大股东持股比例在合理的范围内比较好。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大,容易出现一言堂。持股比例过低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H. 一人是否可以在多个公司做股东
选择个人最佳创业形式:
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个人投资创业提供了依据和保障。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经修订的该法创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给个人创业提供了一种新的经营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个人如何选择最佳的经营组织形式?本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两者作如下比较分析归纳,供投资者参考。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虽然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但两者在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权利限制和税收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是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
(三)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
三是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均有本质区别。
(一)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果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它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比如,若公司背上了50万元的债务,而公司全部现存资产只有30万元,只需赔30万元就行了。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承担的行政责任尺度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其中一些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可达到50万元;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所设定的行政法律责任较少,各种行政处罚的罚款最高数额也仅为5000元以下。
(三)承担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设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等罪名;而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设定上述罪名。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大得多。
四是两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据此规定,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相分离,转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的方式对出资财产实施动态利用;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五是两者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六是两者的解散清算程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七是两者的法定权利限制不同。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八是两者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分取的红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