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借款给个人算不算抽逃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抽逃的认定】
一、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 “ 先后分配 ” 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二、如果公司法人借款不属于上述行为,只是用于临时借款,还要归还的话,不属于抽逃注册资金。
三、公司法人借款时,根据“借款单”入账。
借:其他应收款--XX法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⑵ 股东向公司借款属于抽逃出资吗
要根据情况分析,股东向公司借款,金额较大的,明显违反一般商业规则的,可能被认定抽逃出资! 即抽逃出资认定中的合理对价原则,也就是说,公司借给股东钱,也应当考虑借款的合理性和获利性,股东长期占据资金,且无合理对价的,明显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威胁债权人的资金安全,显然属于抽逃出资。 举例来说,公司新注册不久,注册资本100万元,你作为股东借走50万元,且时间长达一两年,又不支付合理的利息的,显然是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的,那就属于抽逃出资。
⑶ 如何判断公司股东抽逃资金
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在设立后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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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自然人股东借款超过三年,会不会被认为是抽逃资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规定:"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需要看公司大股东跟公司的借款是否真实有效,如果是虚构的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抽逃出资。
⑸ 股东将部分出资借出后又返还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形式部分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苏工商[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⑹ 股东从公司借款会构成抽逃出资吗
该公司设立不久,李某便以个人名义从该公司借款445.8万元并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2002年企业年检时,某市工商局认定李某系抽逃出资,并认为已涉嫌犯罪而将案件移送该市公安局侦查,但该市检察机关最终未以抽逃出资犯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这是一则在目前企业投资活动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例,许多股东或投资者在设立公司后,便以借款等形式,将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用于其他用途,特别是在一些集团公司的投资行为当中,母公司对各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含注册资本)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资金归集”以集中使用、集中投资,从而提高整个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总结起来,这些行为均涉及股东从公司借款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甚至抽逃出资犯罪,实践中的认识不统一且存在误区。 二、 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本质 (一)抽逃出资的一般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对于抽逃出资行为,无论是我国《刑法》还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既未给出明确定义也未罗列其行为表现和行为特征,这也是带来实践中对于抽逃出资的理解不统一、对其认定不准确的主要原因。但是,根据理论上的一般理解和实践中的一般操作,总结起来,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股东或投资者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其表现形式一般包括: (1)股东在公司成立且资本到位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无采购发票而虚构购买存货或固定资产。 (2)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但将公司的产品部分或全部无偿交给股东,或者将公司销售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 (3)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4)股东在公司设立不久后抽逃出资,并在公司的财务帐目上采取虚假挂帐,或者是在抽逃资金后干脆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5)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金中的货币出资全部或部分抽走,再虚构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或者以低值资产高估补账。 (6)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7)对股权转让的操作,采取转让方为转让其所持股权而先将其对公司的出资全部抽回,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公司,但在转让方抽出其出资后,受让方又未投入资本。
⑺ 股东借款是不是抽逃资金
1、如果股东借款用于公司的业务经营周转,如,购买设备、材料等。不属于抽逃资金。
2、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