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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放弃经营权

发布时间:2021-12-19 00:20:57

❶ 股东放弃经营权,要求固定分红合理吗

股东放弃经营前要求固定分红,我觉得要看你们的制度是怎么样的?如果制度有要求,那就是合理的

❷ 普通合伙人企业大股东要把经营权对别人承包而小股东又不愿意怎么办

不知道 。。??。。?。,。?。,。?。。,?!?。。

❸ 公司运行中,股东要求撤股,该如何处理

有几点疑惑,公司到底有没有进行工商注册,未注册又何来经营活动?

先就一些法律问题答复如下,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原股东设定是由ABCD四人注册设立公司,目前尚未注册。在法理上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概念,指为准备设立公司的筹备状态。
二、如果四方已经签订了协议,而D未出资,并不必然导致“我的理解:D的股份将不存在,公司股份将自动按照出资额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或者BC各持有15%的股份,这样A实际有点亏。”而应当要求D根据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三、A收取B、C款项的行为,实际是代“设立中的公司”代收的行为,不代表A本人。但A如何存放这些钱的?包括A自己的出资,利息归属是谁?需要说明。
四、A如果本身有一个公司,其原约定是要注销后设立新公司的,因此A目前的经营活动不能视为ABCD共同经营的。并且还未将固定资产转移给新设立的公司,所谓固定资产折旧的说法,个人觉得没有依据。但能证明第六项的除外。
五、后来 BC经营A原来公司的事情有没有协议,如果有协议,案件的法律关系会更复杂。如果没证据,BC不承认,对A不利。
六、鉴于四方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如果能够证明共同设立的公司将承继自协议签订之后原来A那个公司的盈亏的话,那么公司的亏损将由ABCD按比例承担。如果不能证明的话,那么为筹备设立公司期间发生的筹备费用,由ABCD按比例承担。
七、鉴于B对A提出诉讼,A可以抗辩为:目前各方并未明确终止原出资协议,D未出资可向D主张,在协议未终止的情况下,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协议。如果B要求终止并退钱,必须由C、D参加诉讼,一并解决。对于应当由D承担的部分,应当在诉讼中向D主张。
八、在诉讼中,如果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那么应当按比例分担筹备期间的费用成本或亏损。具体视约定。

由于陈述案件不完整,答复也无法完整,仅供参考。

❹ 公司法人和大股东有权收回经营权吗

这要看有无关于经营权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经营权就是水中浮萍,非常不稳当,随时可以被拿走。如果有合同约定,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强行收回经营权,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力

❺ 股东变更后不交经营权如何处理

经营权和股权是两回事。如果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签署了转让协议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好股权变更登记,法院判决股权转让无效,就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如果只是签署了转让协议,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根据法院判决,直接认定转让无效,受让人拒不交出经营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❻ 公司法人有权取消股东参与经营权吗

除非你把股东手里的股票买回来,不然就办法。话说回来,一般股东都不会强制要求参与经营的,只要你年底有分红就行。如果你经营得不好,那就不能怪股东要插手了,毕其他是拿了钱出来的。

❼ 大股东拉着投资人在外面新开了个公司,原公司他又不放弃经营权,我是小股东该怎么办大神们帮帮忙

什么类型的公司,你的纠结点在那, 大股东将投资者带走了 原来的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了? 你每年的分红减少了还是? 你把详细情况介绍清楚

❽ 合伙人放弃成本及经营权协议书该怎么写

网络一下,什么就有了。。。

❾ 为什么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问题

经营者阶层的异化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的副产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分权模式在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扮演过重要角色。它从理论上对改革实践进行了概括与阐释,并成为指导改革的重要经济理论之一。波兰经济学家W·布鲁斯首先提出了分权理论。布鲁斯认为选择分权模式的目的是赋予国有制“社会所有制的特征”,从而使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能够符合社会所有制的两个基本标准:第一,对所有制对象的处置必须是为了社会利益;第二,所有制对象必须是由社会来加以处置。分权模式与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模式——集权模式的区别在于:集权模式在中央和企业两级均采用集中决策方式,只是在个人消费决策上采取分散方式,而分权模式将“一般的或日常的微观经济决策”分散化,即由企业主要依据市场机制自主决策。由中央和企业分别掌握宏观经济决策权和企业微观经济决策权的经济运行模式,即是分权模式。 作为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趋势首先产生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作为一种经济机制,分权结构的不稳定性也首先表现于资本主义条件下。早在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阿道夫·贝利就明确指出了西方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象并加以阐述。他指出:“公司制度的兴起,以及伴之而来的由于工业在公司形式下的集中而产生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乃是20世纪中头一个重要变化。” 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经营权膨胀及经营者侵占所有者权益的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现莫过于日本的“经理革命”。所谓“经理革命”,就是在日本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经营者——经理阶层凭借其经营者地位,逐渐以职能资本家的身份跻身于资产阶级的过程。现代西方社会中,资本家阶级日益分为所有者(投资人)和经营者(代理人)两大阶层,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人格化表现。在日本,作为职能资本家的经理阶层,经过长期的经营,打破了自明治维新以后家族资本垄断日本经济的局面,成为一个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家族资本集团与个别资本家的新资产者阶层。 由经营者对所有者权益的侵占造成的分权结构的不稳定性,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东欧改革中分权结构的不稳定性也表露了出来。前南斯拉夫著名经济学家杜尚·比兰契奇在1973年发表的《南斯拉夫社会发展的思想和实践(1945-1973)》一书中指出:“60年代开始前,政治结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而后,特别是从1965年经济改革起,社会进程日益使‘经理’和‘专家治国论者’执政。工人自治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把政治结构论者管理经济的权利夺过来,并交给工人集体管理。但是,‘转移’给工人集体的权利,大部分是转给了工人集体中的领导集团,而很少交给直接生产者。这种并不完善的自治概念获得了一个政治思想的合法称号,即所谓的‘专家治国论结构’。”可见,比兰契奇在当时就已注意到了,南斯拉夫所实行的“工人自治”的动机与效果并不统一。而这种现象,正是分权模式的逻辑矛盾在现实中的反映。其他一些东欧国家也存在类似情况。波兰著名学者雅罗舍夫斯基在80年代中期指出:“技术贵族——官僚主义的管理体制逐渐使直接生产者不能再对经济、社会——政治决定施加影响,并削弱了代表机关和工人自治的作用”。“一言以蔽之,促使了全民所有制向‘私人集团’所有制的转化。” 经营者阶层在“分权”过程中崛起。伴随这一过程,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变化。比兰契奇写道:“在‘管理阶级’与工人群众分开的同时,开始出现了社会差别和发财致富的过程。形成了某种所谓的‘中等阶级’。根据某些研究人员的估计,我国约占人口总数的2%达到了高度发达国家的所谓的‘中等阶级’的标准;约占10%的人口(即工资最优厚者)接近这个水平;另一方面,20%左右的人口生活在最低生存标准线之内。” 事实上,实行分权模式的东欧国家中确实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分化。将70年代末、80年代初两个西方国家,美国和日本与两个采取分权模式的东欧国家,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社会财富分配状况加以比较,即可发现:南、匈两国社会分化水平已与美、日两国大体相当。如果将居民按收入高低等分为5个组别,最低20%和最高20%居民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美国为5.3%和39.9%,日本为8.7%和37.5%,南斯拉夫为6.6%和38.7%,匈牙利为6.9%和35.8%。其中,南斯拉夫的社会贫富差距甚至比日本还要大一些。 然而,两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社会结果,即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产生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却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独立的经营者阶层的出现意味着资本家队伍的扩大,它冲破了财产世袭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在总体上,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仍是一种肯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情况则复杂得多,两权分离可能既瓦解了国有制,又未带来社会所有制。正如科尔奈指出的,市场社会主义时期的经营者直接成为政治制度剧变之后商人和经理阶层的候选人。从社会主义的企业家直接转变为私有制条件下的资本家,成为“新生”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基础。

❿ 有限公司法人不变股东不变,经营权人不是法人,不是股东法律允许吗

经营权与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本来也没有规定股东要负责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办法,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所以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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