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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贿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22 17:18:48

㈠ 国家法律对行贿人的处罚是怎样的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洁制度。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利用),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3、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属于直接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但为了利用对方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行贿。根据司法实践,“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三、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自愿向他人行贿的,以行贿罪论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被他人索取贿赂的,也应以行贿罪论处。因被索取或者被勒索而行贿,但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刑法第389条第3款明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划清行贿与馈赠的界限。赠送礼物纯属私人亲情友谊的表现,不附另任何条件,而且数额一般不大。行贿则是乞求对方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权钱交易。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贿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例如因行贿而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相关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㈡ 上市公司向公务员行贿不违法吗

一切向公职人员行贿都是违法行为

㈢ 预上市公司犯企业行贿罪是否取消上市资格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3-如果企业犯行贿罪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会取消其上市资格。

㈣ 上市公司采购员受贿怎么判刑

上市公司采购员受贿依据法律判刑,有可能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㈤ 公司老板接受了贿赂要怎么处理,贿赂罪量刑标

您好!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情节严重指的是
1.行贿数额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所作的解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样予以立案:(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㈥ 公司的防贿赂措施合法吗

估计是合法的,因为我知道珠海某个很出名的空调上市公司就有这么一个机构。
总不能说朱江洪去受贿吧,要知道,朱江洪这么出名,身不正肯定会快下马的。
所以,这个纪律办肯定合法,关键在于领导人,而不在于纪律办

㈦ 这样的行贿怎么处理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你亲属的行为因该按照第一条处理吧

㈧ “行贿罪”中行贿的财物如何处理能不能申请收回

行贿的财物属于赃物,对于赃物,应当除返还被害人外,一律上缴国库。

但是,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即“被害人”是国家,所以不需要返还被害人,只需要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㈨ 行贿受贿行为的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2000年12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 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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