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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双方走访相关稿件

发布时间:2021-12-28 19:06:52

A. 你现在深科技1386483261

今天不是开盘了吗

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 本公司董事会已申请公司股票自2006 年1 月23 日起停牌,并已于2006年2 月9 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2 月21 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即2006 年2 月22 日)复牌;
3、 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深科技A: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A 公告编码:2006-006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将“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6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对价安排股份总数:52,151,346股”调整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对价安排股份总数:60,174,630股”。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2月22日复牌。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技、本公司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2月9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采取了多种方式,通过实地走访投资者、网上交流会、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与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形式:以现有总股本732,932,101股为基数,本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东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6股股份的对价安排。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对价安排股份总数:52,151,346股;
比例: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按每10股获得2.6股。
现调整为: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1)形式:以现有总股本732,932,101股为基数,本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东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对价安排股份总数:60,174,630股;
(3)比例: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按每10股获得3股。二、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的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认真采纳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及其摘要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深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如下意见:“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2、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作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3、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深科技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调整内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论述的相关事实外,《法律意见书》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部分事项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广泛沟通和协商的结果,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2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a href="http://www.cninfo.com.cn" target="_blank">http://www.cninfo.com.cn</a>)上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附件:
1、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独立董事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之补充意见。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B. 股东协议书

股东合伙协议(模版)

合伙人:甲(某公司),性质,营业执照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法人代表(姓名),办公地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希望采纳

C. 我老公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股东占有该公司20%的股份,我们现在在打离婚官司,我要求分割该公司15%的股

问:我老公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股东占有该公司20%的股份,我们现在在打离婚官司,我要求分割该公司15%的股权,我丈夫同意了,他们公司的其他股东也都同意了,我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依照下列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四、给予补偿原则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夫妻双方的共同房产,可以依照上述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配,但是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自愿大成月订单额,可以直接完成离婚协议书并在其中说明,到民政局进行备案即可。

D. 股东两人发生争吵时的处理方法

股东两个人发生争吵最好是双方冷静冷静因为你们都是股东发生争吵也是因为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都是为了经济效益为了盈利所以说一旦发生争吵最好是双方或一方先冷静一下不要涉及到个人恩怨更不要出口伤人争吵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有慢慢的想出办法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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