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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反制大股东

发布时间:2022-01-03 08:30:07

⑴ 小股东如何制约大股东

其实这个问题是比较难回答的,小股东天生难以对抗大股东,但是一旦有这方面意识的小股东,我们认为还是有很多种方式可以尝试,这种尝试意味着在前期投入资金、投资、合伙前就应当有对抗和防范,那么具体该怎么做呢?

最后,就是当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怎么办呢?法律也赋予了小股东一些权利,比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权利,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或者诉请公司强制回购股份的权利等等。另外还有小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投票权等等均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实现。

⑵ 请问,企业如何进行反并购

企业反并购策略(2)
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

出于反收购的目的。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一些条款以做为并购的障碍。这些条款被称作拒鲨条款或箭猪条款,又有称作反接收条款。这些条款有以几种:

一、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又称董事会轮选制。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这样,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了“足量”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地入主董事会控制公司。因为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还是原来的董事,他们仍掌握着多数表决权,仍然控制着公司,他们可以决定采取增资扩股或其他办法来稀释收购者的股票份额,也可以决定采取其他办法来达到反收购的目的。
比如,A公司有12位董事,B公司收购到A公司“足量”股权后召开股东大会改选A公司董事会,但根据A公司章程,每年只能1/4,即只能改选3位董事。这样在第一年内,B公司只能派3位董事进入A公司董事会,原来的董事依然还有9位在董事会中,这意味着B公司依然不能控制A公司。这种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使得收购者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第112、 115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一19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117条规定:董事会由1/2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原来的董事占董事会多数时,董事会可以通过行使这些职权来开展“亡羊补牢”式的反收购活动。但是,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而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选举和更换董事;②修改公司章程。既然这样,收购者可请求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先行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规定,然后再行改选董事。这是收购者针对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一项有效的反制方法。

二、多数条款

即由公司规定涉及重大事项(比如公司合并、分立、任命董事长等)的决议须经过绝大多数表决权同意通过。
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也须经过绝对多数股东或董事同意。这就增加了收购者接管、改组目标公司的难度和成本。比如章程中规定:“须经全体股东2/3或3/4以上同意,才可允许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这意味着收购者为了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合并,须要购买2/3或3/4以上的股权或须要争取到更多的(2/3或3/4以上)股东投票赞成己方的意见。
我国《公司法》规定(第106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是我国《公司法》中的超多数规定。

三、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

为了更好保护中小股东,也为了限制收购者拥有过多权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加入股东表决权的条款。股东的最高决策权实际上就体现为投票权,其中最至关重要的是投票选举董事会的表决权。

限制表决权的办法通常有两种:

一是直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如有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股数超出一定数量时,就限制其表决权,如合几股为一表决权。也有的规定,每个股东表决权不得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一定比例数(如五分之一)。这些都须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
二是采取累计投票法(Cumu1ativeVoting),它不同于普通投票法。普通投票法是一股一票,而且每一票只能投在一个候选人上。而采取累计投票法,投票人可以投等于候选人人数的票,并可能将票全部投给一人,保证中小股东能选出自己的董事。采取投票的方式也应于公司章程中规定。

一般普通投票法是有利于大股东,收购者只要控制了多数股权,就可按自己意愿彻底改组董事会。但如果采取累计投票法或在章程中对大股东投票权进行限制,这可能会对收购构成一系列约束。他拥有超半数的股权,但不一定拥有超半数的表决权。若再配合以“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那么收购者很难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其所冒的风险是很大的。

我国《公司法》第102、106条规定:股份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表明在我国,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是不合法的。
四、订立公正价格条款

要求出价收购人对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价格。溢价收购主要是企图吸引那些急于更换管理层的股东,而公正价格条款无疑阻碍了这种企图的实现。有些买方使用“二阶段出价”,即以现金先购股51%,另外再用债券交换剩下的49%股票。目标公司股东因怕收到债券而会争先将股票低价卖出。
1982年3月美国钢铁公司就以此招来收购马拉松石油公司股票。为避免买方使出此招分化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在章程中可加上公正价格条款,使股东在售股时享受“同股同酬”的好处。

我国《证券法》第85和88条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这些是我国法律关于收购价格的主要规定。它表明“二步报价”在我国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的这些规定旨在让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受到公平对待。

五、限制董事资格条款,增加买方困扰。

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具备某些特定情节者也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给收购方增加选送合适人选出任公司董事的难度。

公司反并购策略——“降落伞计划”
yangnaichao 2006-12-04 22:43:41
在公司并购与反并购中,“降落伞计划”是目标公司设置的,旨在防止发生收购者在公司并购完成后对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进行解雇的策略。为了解决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可能会被解雇的后顾之忧,美国的公司首先创设了降落伞这一策略。在实际操作中,降落伞计划一般分为金降落伞、银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
金降落伞计划主要是针对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公司并购之前,由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由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目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目标公司被并购接管后,目标公司的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被解雇的时候,可一次性领到巨额的退休金、股票期权收入或额外津贴。目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这种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金降落伞".。

银色降落伞主要是针对目标公司的中、下级管理人员。主要是向中、下级的管理人员提供较为逊色的同类收益,并根据工龄长短领取数月的工资。 由于这种人员的收益较金色降落伞人员的收益逊色,所以被称为银色降落伞。

"锡降落伞"主要是针对目标公司的普通员工。根据目标公司事先(即收购前)与公司员工的合同约定,如果目标公司的员工若在公司被收购后若干时间内被解雇的话,公司员工则可领取一定的补偿费用。

从反收购效果的角度来说,金降落伞、银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策略,能够加大收购成本或增加目标公司现金支出从而阻碍购并。"金色降落伞"可有助于防止高层管理者从自己的后顾之忧出发阻碍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合理并购。

⑶ 什么情况下,大股东可以罢免小股东

擦 权力是同等的,不能罢免~但是大股东可以用他的股权优势,稀释掉小股东的股份,还有就是友好协商下。。

⑷ 一个企业里作为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强力压迫,将如何在捍卫自己的尊严

第一:你有没有见到你的股权证明文件?权责是怎么分配的?别是被忽悠了第二:如果确定你是股东之一,那么,根据《公司法》,公司的任何政策股东有知情权,董事会需要向股东出具定期的财务报表等,要确定保护股东的利益,合理分配收益与按股份承担经营风险第三:你们之间是否有明确的协议,是十年才能退股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已经在《公司章程》里注明等等以上:根据这些情况建议:1、弄清楚,必要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出面;2、准备撤资,将股权转让,这样的公司经营方式很可能存在着损小肥大的不法现象,对你长久发展不利;3、掌握证据,随时准备进入司法诉讼环节。

⑸ 什么情况下,大股东可以罢免小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的选举(即担任)需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由参会股东投票表决通过,而董事长则是由董事会成员(即由股东们投票选出的董事们)在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后,立即召开董事会推选产生的。换句话说: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
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候选人,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由参会的董事表决(含董事长),只要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当然要达到董事会的法定人数),那么《关于选举xxx(候选人)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获得通过,则该名候选人担任总经理。概括:董事长提名总经理候选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理论上讲小股东有可能担任董事长,但难度系数非常高:小股东要想当董事长,首先要具备《公司法》等列出的担任董事的条件,最重要的是要获得作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可由该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单独持股或累积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股东提名、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合提名),提交董事会由现任董事表决通过,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所有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
一般小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权利:小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参与选举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现在国内上市公司一般要求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采用累积投票制,例如董事会换届要选举9名董事,参与表决的该名小股东持有1000股这家公司的股票,那么他共有9000票(1000×9)的投票权,他可以分散成9个1000票,分别投给9名董事候选人(同意、弃权、反对),也可以集中成9000票投给一名候选人,其他8人投0票,或者投给其中的就个人,只要就个人的票数总数是9000,那么这名股东的投票是有法律效力的。
希望采纳

⑹ 小股东如何应对大股东处理公司财产行为

案情简介:
李进及王凯等人同为创业公司股东,其中,李进等3人股权比例为6%,王凯等4人股权比例为94%。2010年3月,王凯等4人私下签订《关于股东孙敏待遇的保证承诺书》,约定保证股东孙敏监事会席位,孙敏可以享有向公司拆借200万元等特殊权利,同时约定该协议视为创业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李进等三人认为该承诺书侵害创业公司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

法院审理:
股东个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以个人意志代替公司意志,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处分公司财产,否则构成股东权滥用,故判令王凯等4人签订的《关于股东孙敏待遇的保证承诺书》无效。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进等3人系小股东,其利益由于王凯等4人私下签订的《保证承诺书》而受侵害,故其完全有权起诉维权。
另外,关于《保证承诺书》的效力认定,首先其缔约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其次,其内容违反《公司法》规定,完全系大股东因侵害李进等小股东而处理公司财产的行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⑺ 大股东一手遮天,想尽办法赶小股东出局,怎么办

我是专门研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根据我的经验,大股东想让小股东出局,最好还是出局,因为中小股东维权的成本很高。

但是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想办法要个好价格出来,股东有很多权利,如果用的好,对中小股东是很有利的,根据多年的经验告诉我,股东知情权和代位诉讼权是大股东最不愿意中小股东去行使的,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增加谈判的筹码是明智的选择。

当然,也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行使哪些权利,这和中小股东的标的,公司的业务情况都有关系,提问者可以进一步说明情况,我们再加以分析。但是股东知情权和代位诉讼权是标配,对我们做过的所有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项目来看,没有例外。

⑻ 小股东如何制约大股东

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此请求,从诉的类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专门设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2)对于如何列当事人这一问题,权利受侵犯的股东自然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如将实际控制的大股东或实际管理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原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而非大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非最终目的,实现查账后,股东可以具体作出自己的选择。

(3)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就使得会计账簿造假很难。

(4)公司的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如公司不能反证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情况中的审计报告即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力证据。

二、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五条
【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为诉讼案件,应当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1、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2、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这时起诉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若不符合三条件,则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专设“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三、召开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股东行使退股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杀手锏:解散公司请求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十条【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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