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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减资

发布时间:2022-01-04 18:54:29

① 股东退股是否属于减资

股东退股属于减资。
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② 股东退股是否属于减资个税如何处理

股东退股属于减资。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③ 公司法对于股东退股是如何规定的,要注意什么

股东退股有两种方式:
一、通过股权转让,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实现退股的目的。
二、通过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实现股东退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最低限制的,则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资程序比较复杂,最主要的是需要对公司的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取得债权人豁免担保。

④ 我是公司股东,现在要退出,请问如何清算

不可以退股,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份的,应收购股份,清算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资产。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

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4)股东退出减资扩展阅读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

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⑤ 公司股东能否退股啊,退股是不是就导致公司减资的后果法条依据如何谢谢

一般公司不让股东退股,因为股份就是投资,资本投入再生产能收回吗,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健全造成目前中国部分公司允许退股,退股要求一旦提出,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如果同意某股东退股,则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与公司净资产相乘求得你的股权现值,退给你,也可以将你当初投入的股金原价退给你,股本也是收入,按个人所得税缴纳20%的税

⑥ 公司股东怎样撤股退出公司

1、股东不能抽逃出资。只能以合法转让股权的形式使自己的股东资格丧失。股权转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在公司内部发生的股权转让,即把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股东;二是向现有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一般而言,公司变更登记应由转让方(即原股东)向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再由公司内部登记机构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核。若转让符合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应当同意变更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⑦ 股东减资账务如何处理

公司减资首先要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然后要登报公告并向公司所有债权人发书面通知,如果30天内所有债权人未提出异议,再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资。
因公司减资的形式不同其会计分录也有所不同。
1、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同步减资不取走增值部分
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
2、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同步减资并按比例同步取走增值部分
借:实收资本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如果有个人股东,个人股东取走的增值部分,公司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公司股东,只要减子公司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利润分割单就不必再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是个别股东退出减资,他必然要取走属于他的增值部分。
分录同第2种形式(包括“注”)
4、如果是无增值企业
分录同第1种形式
5、如果是亏损企业
借:实收资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银行存款

⑧ 请教一个退股减资的问题

这样的话,感觉还是不太妥当啊!2005年公司就已经将原来25人的出资退出,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已经发生了变化,减少了。而且又连续几年通过年检,明显涉嫌提供虚假报表材料,我觉得现在不是考虑如何变更股权减资的问题,应该先处罚!责令限期变更登记,至于股东没法找到,是公司内部自己的事,股权转让协议没法签订,个人认为:尤其是股东股权及减资问题,登记人员还是尽量按照公司登记程序走,不给公司想其它办法,免得出现登记风险! 现在本人也不在登记窗口工作了,介入这方面的也不多了,以上只是个人的看法,如有不妥,请其他同仁给予楼主指点!

⑨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要得以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稳定是关键,政府最担心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顺利安置,特别是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9)股东退出减资扩展阅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股东退股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股东退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协商退出。这种退股是以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的退出。根据共同意思的形成时间,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发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治理机构等均在公司设立合同中体现出来。

股东提出退股,就等于是变更合同,因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某一股东退股就等于变更合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记载不仅约束全体股东而且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世界各国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契约说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自治法说。契约说认为,章程的约束力在于社员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转让出资份额(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约性质,被视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说则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也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但无论将其定位为自治法规还是私人契约,上述两种观点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体现,股东提出退出公司实质上就是自治意思的变更。

其二,单方退股。单方退股是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据股东单方退出的缘由,单方退股可分为三大类。第一,股东不能参加公司经营。造成股东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东常年患病、死亡、乔迁国外、股东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第二,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即允许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学,否则,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公司解体。具体到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来确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几种情况考虑进来:

(1)公司经营风险加大,超出其投资可以承受的预期。

(2)股东投资目的落空。股东投资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回报,如果长期未获取投资回报,则应当允许股东退出。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就是这种情况。

(4)当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会侵害个别股东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东无法或者不愿意与其他股东建立新的人合关系。第三,股东不适合参加公司经营。这种情况是指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股东不适于在公司继续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当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时,当公司经营或表决长期陷入僵局时,当小股东遭遇大股东欺压时,当股东由于离婚而面临财产分割时。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诉讼救济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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