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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发布时间:2022-01-04 21:30:15

Ⅰ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什么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薪酬事宜;

选举和更换代表股东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薪酬事宜;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每年的初步建议及最终财务预算;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注册资本之增减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及

修改公司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应当於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的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已发行在外股份10%或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於会议召开不少於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惟如属A股持有人,须於大会举行四十五至五十日前发出公开通知,二十日内发出书面回覆的章程不再适用。章程规定,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须於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覆送达本公司。

於公司召开股东年会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或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提案。公司应将提案中属於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特别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本公司应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覆,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目。倘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达公司股份总数二分之一,则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若不足上述数目,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后,本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须符合下列要求:

以书面形式作出;

载明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於),於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以其他方式改组时,应提供建议交易的详尽条款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则应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於对其他同类别股东权益的影响,则应说明其区别;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全文;

明确标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应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应以公告方式发出。

前文所述之公告应当於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全国性报刊上刊登。经公告,该项公告将被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公布须刊登中文及英文版。

下列事项须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本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类别股份、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发行本公司债券;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及

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被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要以特别决议采纳的其他事项。

Ⅱ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

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证监会批准。

(2)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1/3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Ⅲ 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有哪些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1.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Ⅳ 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4)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扩展阅读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Ⅳ 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

A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下列特征:(1)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它只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处理公司业务,其本身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2)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决定公司董事的任免、章程的修改、公司的解散合并等。公司的其他机关:董事会、监事会都服从于股东大会。(3)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任何一个公司股东,无论其所持公司股份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其他公司机关则不是任何股东均可参加的。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在股东大会中均有一份表决权。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为: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聘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院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从投资银行业务的角度而言,公司投资、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兼并、收购,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Ⅵ 中国现在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扩展阅读

2003年3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出了159 名常委会委员。其中包括一批年轻的专业人士被选进常委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来自基层的工农代表达401 名,占代表总数13.4%,比上一届提高了5.18 个百分点。他们将更多基层的声音带进了国家最高议政殿堂。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Ⅶ 最高权力机构是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Ⅷ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股东会

Ⅸ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有哪些权力

管理层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下设董事长决定领导公司的方向与策略
执行董事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
独立董事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包括一些重大的问题独立发表意见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对外联络的。
监事会一般设主席和监事。
也就是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还有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策略方案,就是掌握大方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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