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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舞弊

发布时间:2022-01-07 17:51:52

㈠ 2009年至今中国有哪些重大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例

2009-2010年
一、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各显“神通”

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风”形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泛滥是制度缺陷使然,如股权结构的分裂(流通股上市、非流通股不能上市)、公司冶理结构存在缺陷(一股独大)、独立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笔者对近年来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只包括已查明案件)作了梳理,遴选出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1].

1、原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

该公司自成立到上市两年时间内初始投资不实,频繁变动股东、虚增资本、对公司资产进行两次大幅度的调账升值并对升值部分进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资产评估中虚列资产项目。1989—1991年该公司通过虚增销售收入、隐匿管理费用、炒卖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虚增利润2.22亿元,1989—1991报表累计盈利为7742.5万元,实际累计亏损14457.5万元。其中1、1991年11月原野公司与海南I公司和深圳L公司签署合作建造两座大厦的工程及承包利润的合同,合同规定,原野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开发经营许可证等有关事宜,I公司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及房产经营,并承诺付给原野公司承包利润8500万元。12月31日,原野公司在两座大厦王曙晖个没有动工、一个刚打地基的情况下,将所有承包利润8500万元作为本年实现的利润入帐,并倒算出销售收入2.76亿元,同时倒挤出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金等数字。

1989年至1991年,原野公司共发生管理费用8300万元,其中1989年为1440万元,1990年为2730万元,1991年为4130万元。原野公司将管理费用或列作开办费挂帐,或分摊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摊不了的作为待摊费用等挂帐。

原野公司上市后,由于市价远高于面值,1990年,原野公司将名义上为其子公司持有的原价股票按市价抛向社会,从中获利3400万元记入当期利润。股票卖出后,原野公司在帐务上作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票的会计记录。

原野公司下属的福华公司自用厂房建成后,由原野公司决定按建造成本划转给另一下属物业公司,再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出售,按售价划转给福华公司,因此虚增利润2000多万元。

2、 琼民源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该公司1996年度虚构了5.66亿元利润、虚编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虚增的利润主要来源于:

(1)将合作方香港冠联置业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资金1.95亿元确认为收入;

(2)通过三次循环转帐手法,虚构收到转让北京民源大厦部分开发权和商场经营权的款项2.7亿元,从而确认收入3.2亿元;

(3)将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厦的建设补偿费5100万元确认为收入。该公司还将其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未有处置权的的民源大厦对外投资,并对土地使用权和民源大厦进行评估,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金。上述虚构的结果导致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都大幅度增加。

3、 东方锅炉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四川会计师事务所)

“东方锅炉”在上市之前,就通过调整财务报表而虚增净利润1.23亿元,上市后,又在“利润截期”问题上大做手脚,将1996年度的销售收入1.76亿元和销售利润3800万元,调整至1997年度。1997年度又以同样的方法,将该年度的销售收入2.26亿元和销售利润4700万元转移到1998年,从而创造连续3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

4、 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

5、 郑百文管理舞弊案(会计师——郑州会计师事务所)

郑百文公司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此外,该公司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存在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湖南会计师事务所)

ST张家界1996-1998年间年报中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他业务利润528万元,虚增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三年税前利润总额的62%.

(1)1995-1996年,张家界股份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业局、深圳全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实业公司签订了364亩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合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权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7965.9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

(2)1997年,张家界股份公司与张家界市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如受让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转让方将收回土地或另行转让。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4295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3)1998年8月,张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万元价款从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索张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投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将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全部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了63万元的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

7、ST黎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华伦会计师事务所)

黎明股份是1999年为了粉饰其经营业绩,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其中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该公司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经过检查组审定后,该公司利润总额由检查前对外披露的5231万元,变为-3448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该企业出现的上述问题,除常规性的少提少转成本、费用挂账、缩小合并范围等违规行为外,有90%以上的数额是人为编造假账、虚假核算虚增出来的。

(1)对开增值税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通过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虚拟购销业务,在回避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增收入和利润。比如,该公司所属的黎明毛纺织厂通过与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存货2961万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发票,既达到了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又不增加税负。

(2)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虚拟销售业务和销售对象,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虚开销售发票,虚增收入。该公司所属的营销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虚拟了两个销售对象即沈阳红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饰公司,虚开不能作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24万元,管理费用105万元,虚增利润1039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1748万元,坏账准备105万元,预提费用174万元,应交税金224万元,虚减内部往来206万元,表面上依法纳税,实质上却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

(3)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即利用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制销售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例如,该公司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过这种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2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19万元,虚增利润63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582万元,虚减存货519万元。

(4)人为扩大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范围,虚增收入。即为了虚增收入,将不属于“销售”科目核算的业务,人为调整到“销售”科目核算。例如黎明进出口公司擅自将其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装业务,通过与被委托方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售核算,虚增销售收入888万元。

8、 大东海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

大东海股份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1993年至1997年间,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共计2.4亿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虚挂应收海南国际有限投资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在南中国大酒店、游乐公司、滨海渡假村的消费款,虚列营业收入21307万元;二是将其承包经营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海南港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虚假利润414万元并入本公司;三是以滨海大酒店装修收入为名,虚列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1087万元。四是大东海股份公司为虚增期末货币资金数,通过大东海集团公司向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9325万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帐8500万元,入“投资收益”825万元,虚增了投资收益。五是将购买港澳信托股份中的应收股利375万元转作投资收益。以上各项扣除已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1170万元,共虚增利润2.28亿元。

9、 银广夏管理舞弊案

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

10、 麦科特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

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3825万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1331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慝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二、 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

舞弊因从事者身份不同,而有所谓管理舞弊与非管理舞弊之分。非管理舞弊又称为员工舞弊,管理舞弊一词中的“管理”泛指各中上管理阶层, 所谓管理舞弊简单地说是指管理阶层所从事的各种舞弊。 员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经管理阶层的授意,均可借内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预防及检查;而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于事前精心设计,事后并极力设法隐瞒,作弊者的管理层次愈高,注册会计师愈难加以有效检查。

1、 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动机

(1)融资(圈钱):资金与企业,犹如血液与人体,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更需要资金。资金不足,可能导致周转不灵,因而倒闭。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决策。

(2)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为了能上市,就进行财务包装。这与发行体制有关系。

(3)配股阶段。证券会要求上市公司净资产盈利率6%,才能配股。为实现配股,上市公司也会进行财务包装。

(4)增发新股。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总额为10个亿以上,定价由承销商与发生公司协商。这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包装行为。东方锅炉、红光实业、麦科特、郑百文、大东海都是“包装”上市,虚构前三年利润,以达到IPO目的。

(5)二级市场炒作(操纵价格):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目的。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琼民源与银广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庄家二级市级操纵价格

(6)其它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粉饰报表另外一个目的避免带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ST”不想沦为“PT”,“P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以达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阶层为了达成预算目标,借以表现其为成功的经理人;或是为了贪得绩效奖金或分红,可能虚报财务报表。前者可能为了表现自我或与工作职位安全有关;后者则是为了物质报酬。有人称此类舞弊为“绩效舞弊”舞弊手段。

ST黎明及张家界舞弊动机目前还不是很清楚,但不外乎以上三种动机,他们造假首要目的是不亏损,以避免带帽并为以后圈钱作准备。

2、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征兆

健全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预防及检查员工舞弊,如管理阶层蓄意舞弊以虚报财务报表,则内部控制将被逾越,而失去功能。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预防及检查管理舞弊的作用不大。审计人员于后事审计工作时,必须对可能导致管理舞弊的征兆提高警觉,这些征兆有人称之为红旗(Red Flag)或警讯(Warning Signal)。

l 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Coopers & Lybrand列举了29个警号,提醒审计人员及公司监察人注意,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警讯列举如下[2]:1.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或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

2.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资)减低,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

3.为维持现有债务的需要必需获得额外的担保品。

4.订单显著减少,预示未来销售收入的下降。

5.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

6.对遭受严重经济压力的顾客,收回欠帐有困难。

7.发展中或竞争产业对新资金的大量需求。

8.对单一或少数产品、顾客或交易的依赖。

9.夕阳工业或濒临倒闭的产业。

10.因经济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产能过剩。

11.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

12.管理阶层严格要求主管达成预算的倾向。

13.迫切需要维持有利的盈余记录以维持股价。

14.管理阶层不提供审计人员为澄清及了解财务报表所需的额外资料。

15.主管有不法前科记录。

16.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产品过时的严重风险。

17.盈余品质逐渐恶化,例如折旧由年数总和法改为直线法而欠正当理由。

㈡ 2006年至今中国有哪些重大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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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
一、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各显“神通”

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风”形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泛滥是制度缺陷使然,如股权结构的分裂(流通股上市、非流通股不能上市)、公司冶理结构存在缺陷(一股独大)、独立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笔者对近年来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只包括已查明案件)作了梳理,遴选出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1].

1、原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

该公司自成立到上市两年时间内初始投资不实,频繁变动股东、虚增资本、对公司资产进行两次大幅度的调账升值并对升值部分进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资产评估中虚列资产项目。1989—1991年该公司通过虚增销售收入、隐匿管理费用、炒卖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虚增利润2.22亿元,1989—1991报表累计盈利为7742.5万元,实际累计亏损14457.5万元。其中1、1991年11月原野公司与海南I公司和深圳L公司签署合作建造两座大厦的工程及承包利润的合同,合同规定,原野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开发经营许可证等有关事宜,I公司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及房产经营,并承诺付给原野公司承包利润8500万元。12月31日,原野公司在两座大厦王曙晖个没有动工、一个刚打地基的情况下,将所有承包利润8500万元作为本年实现的利润入帐,并倒算出销售收入2.76亿元,同时倒挤出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金等数字。

1989年至1991年,原野公司共发生管理费用8300万元,其中1989年为1440万元,1990年为2730万元,1991年为4130万元。原野公司将管理费用或列作开办费挂帐,或分摊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摊不了的作为待摊费用等挂帐。

原野公司上市后,由于市价远高于面值,1990年,原野公司将名义上为其子公司持有的原价股票按市价抛向社会,从中获利3400万元记入当期利润。股票卖出后,原野公司在帐务上作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票的会计记录。

原野公司下属的福华公司自用厂房建成后,由原野公司决定按建造成本划转给另一下属物业公司,再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出售,按售价划转给福华公司,因此虚增利润2000多万元。

2、 琼民源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该公司1996年度虚构了5.66亿元利润、虚编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虚增的利润主要来源于:

(1)将合作方香港冠联置业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资金1.95亿元确认为收入;

(2)通过三次循环转帐手法,虚构收到转让北京民源大厦部分开发权和商场经营权的款项2.7亿元,从而确认收入3.2亿元;

(3)将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厦的建设补偿费5100万元确认为收入。该公司还将其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未有处置权的的民源大厦对外投资,并对土地使用权和民源大厦进行评估,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金。上述虚构的结果导致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都大幅度增加。

3、 东方锅炉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四川会计师事务所)

“东方锅炉”在上市之前,就通过调整财务报表而虚增净利润1.23亿元,上市后,又在“利润截期”问题上大做手脚,将1996年度的销售收入1.76亿元和销售利润3800万元,调整至1997年度。1997年度又以同样的方法,将该年度的销售收入2.26亿元和销售利润4700万元转移到1998年,从而创造连续3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

4、 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

5、 郑百文管理舞弊案(会计师——郑州会计师事务所)

郑百文公司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此外,该公司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存在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湖南会计师事务所)

ST张家界1996-1998年间年报中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他业务利润528万元,虚增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三年税前利润总额的62%.

(1)1995-1996年,张家界股份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业局、深圳全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实业公司签订了364亩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合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权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7965.9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

(2)1997年,张家界股份公司与张家界市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如受让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转让方将收回土地或另行转让。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4295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3)1998年8月,张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万元价款从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索张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投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将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全部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了63万元的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

7、ST黎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华伦会计师事务所)

黎明股份是1999年为了粉饰其经营业绩,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其中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该公司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经过检查组审定后,该公司利润总额由检查前对外披露的5231万元,变为-3448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该企业出现的上述问题,除常规性的少提少转成本、费用挂账、缩小合并范围等违规行为外,有90%以上的数额是人为编造假账、虚假核算虚增出来的。

(1)对开增值税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通过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虚拟购销业务,在回避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增收入和利润。比如,该公司所属的黎明毛纺织厂通过与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存货2961万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发票,既达到了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又不增加税负。

(2)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虚拟销售业务和销售对象,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虚开销售发票,虚增收入。该公司所属的营销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虚拟了两个销售对象即沈阳红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饰公司,虚开不能作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24万元,管理费用105万元,虚增利润1039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1748万元,坏账准备105万元,预提费用174万元,应交税金224万元,虚减内部往来206万元,表面上依法纳税,实质上却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

(3)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即利用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制销售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例如,该公司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过这种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2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19万元,虚增利润63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582万元,虚减存货519万元。

(4)人为扩大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范围,虚增收入。即为了虚增收入,将不属于“销售”科目核算的业务,人为调整到“销售”科目核算。例如黎明进出口公司擅自将其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装业务,通过与被委托方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售核算,虚增销售收入888万元。

8、 大东海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

大东海股份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1993年至1997年间,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共计2.4亿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虚挂应收海南国际有限投资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在南中国大酒店、游乐公司、滨海渡假村的消费款,虚列营业收入21307万元;二是将其承包经营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海南港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虚假利润414万元并入本公司;三是以滨海大酒店装修收入为名,虚列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1087万元。四是大东海股份公司为虚增期末货币资金数,通过大东海集团公司向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9325万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帐8500万元,入“投资收益”825万元,虚增了投资收益。五是将购买港澳信托股份中的应收股利375万元转作投资收益。以上各项扣除已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1170万元,共虚增利润2.28亿元。

9、 银广夏管理舞弊案

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

10、 麦科特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

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3825万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1331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慝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二、 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

舞弊因从事者身份不同,而有所谓管理舞弊与非管理舞弊之分。非管理舞弊又称为员工舞弊,管理舞弊一词中的“管理”泛指各中上管理阶层, 所谓管理舞弊简单地说是指管理阶层所从事的各种舞弊。 员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经管理阶层的授意,均可借内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预防及检查;而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于事前精心设计,事后并极力设法隐瞒,作弊者的管理层次愈高,注册会计师愈难加以有效检查。

1、 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动机

(1)融资(圈钱):资金与企业,犹如血液与人体,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更需要资金。资金不足,可能导致周转不灵,因而倒闭。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决策。

(2)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为了能上市,就进行财务包装。这与发行体制有关系。

(3)配股阶段。证券会要求上市公司净资产盈利率6%,才能配股。为实现配股,上市公司也会进行财务包装。

(4)增发新股。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总额为10个亿以上,定价由承销商与发生公司协商。这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包装行为。东方锅炉、红光实业、麦科特、郑百文、大东海都是“包装”上市,虚构前三年利润,以达到IPO目的。

(5)二级市场炒作(操纵价格):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目的。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琼民源与银广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庄家二级市级操纵价格

(6)其它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粉饰报表另外一个目的避免带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ST”不想沦为“PT”,“P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以达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阶层为了达成预算目标,借以表现其为成功的经理人;或是为了贪得绩效奖金或分红,可能虚报财务报表。前者可能为了表现自我或与工作职位安全有关;后者则是为了物质报酬。有人称此类舞弊为“绩效舞弊”舞弊手段。

ST黎明及张家界舞弊动机目前还不是很清楚,但不外乎以上三种动机,他们造假首要目的是不亏损,以避免带帽并为以后圈钱作准备。

2、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征兆

健全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预防及检查员工舞弊,如管理阶层蓄意舞弊以虚报财务报表,则内部控制将被逾越,而失去功能。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预防及检查管理舞弊的作用不大。审计人员于后事审计工作时,必须对可能导致管理舞弊的征兆提高警觉,这些征兆有人称之为红旗(Red Flag)或警讯(Warning Signal)。

l 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Coopers & Lybrand列举了29个警号,提醒审计人员及公司监察人注意,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警讯列举如下[2]:1.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或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

2.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资)减低,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

3.为维持现有债务的需要必需获得额外的担保品。

4.订单显著减少,预示未来销售收入的下降。

5.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

6.对遭受严重经济压力的顾客,收回欠帐有困难。

7.发展中或竞争产业对新资金的大量需求。

8.对单一或少数产品、顾客或交易的依赖。

9.夕阳工业或濒临倒闭的产业。

10.因经济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产能过剩。

11.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

12.管理阶层严格要求主管达成预算的倾向。

13.迫切需要维持有利的盈余记录以维持股价。

14.管理阶层不提供审计人员为澄清及了解财务报表所需的额外资料。

15.主管有不法前科记录。

16.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产品过时的严重风险。

17.盈余品质逐渐恶化,例如折旧由年数总和法改为直线法而欠正当理由。

㈢ 国内外对报表舞弊的处罚(相关规定,案例都需要)

达尔曼财务舞弊案例剖析与启示

马军生 高垚 董君

(复旦大学会计学系 200433)

2005年3月25日,ST达尔曼成为中国第一个因无法披露定期报告而遭退市的上市公司。从上市到退市,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达尔曼极尽造假之能事,通过一系列精心策划的系统性舞弊手法,制造出具有欺骗性的发展轨迹,从股市和银行骗取资金高达30多亿元,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沉重损失。

一、案例简介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主要从事珠宝、玉器的加工和销售。1996年12月,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并于1998年、2001年两次配股,在股市募集资金共计7.17亿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一直是达尔曼第一大股东,翠宝集团名为集体企业,实际上完全由许宗林一手控制。

从公司报表数据看,1997~2003年间,达尔曼销售收入合计18亿元,净利润合计4.12亿元,资产总额比上市时增长5倍,达到22亿元,净资产增长4倍,达到12亿元。在2003年之前,公司各项财务数据均衡增长,具有较强迷惑性。2003年,公司首次出现净利润亏损,主营业务收入由2002年的3.16亿元下降到2.14亿元,亏损达1.4亿元,每股收益为-0.49元,同时公司的重大违规担保事项浮出水面,涉及人民币3.45亿元,美元133.5万元;还有重大质押事项,涉及人民币5.18亿元。

2004年5月10日,达尔曼被上海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变更为“ST达尔曼”,同时证监会对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2004年9月,公司公告显示,截至2004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锐减为13亿元,净资产-3.46亿元,半年亏损高达14亿元,不仅抵消了上市以来大部分业绩,而且濒临退市破产。此后,达尔曼股价一路狂跌,2004年12月30日跌破一元面值,成为中国A股市场成立至今诞生的首只“仙股”。2005年3月25日,达尔曼被终止上市。

2005年5月17日,证监会公布了对达尔曼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10号),指控达尔曼虚构销售收入,虚增利润,通过虚签建设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虚假付款、虚增工程设备价格等方式虚增在建工程,重大信息(主要涉及公司对外担保、重大资产的抵押和质押、重大诉讼等事项)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同时,证监会还处罚了担任审计工作的三位注册会计师,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在对货币资金、存货项目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未能揭示4.27亿元大额定期存单质押情况和未能识别1.06亿虚假钻石毛坯。

调查表明,达尔曼从上市到退市,在长达8年之久的时间里都是靠造假过日子的。这场造假圈钱骗局的导演就是公司原董事长许宗林。许宗林,曾担任陕西省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社会职务,荣获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陕西省优秀青年企业家、陕西省劳动模范等多项荣誉称号。然而在这些光环的背后,许宗林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窃企大盗”、“大骗子”。现已查明,1996~2004年期间,许宗林等人以支付货款、虚构工程项目和对外投资等多种手段,将十几亿元的上市公司资金腾挪转移,其中有将近6个亿的资金,被许转移至国外隐匿。监守自盗了大量公司资产后,许宗林携妻子、儿子及岳父、岳母等移民到加拿大。到2004年初公司已现败落时,许以出国探亲和治病的借口出国到加拿大,从此一去不回。2004年12月1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许宗林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应依法逮捕。 2005年2月,证监会对许宗林开出“罚单”:给予警告和罚款30万元,并对其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的处罚。但直到今天,达尔曼退市了,许宗林依然在国外逍遥。

二、达尔曼造假主要手法

达尔曼虚假陈述、欺诈发行、银行骗贷、转移资金等行为是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性财务舞弊和证券违法行为。在上市的八年时间里,达尔曼不断变换造假手法,持续地编造公司经营业绩和生产记录。

1.虚增销售收入,虚构公司经营业绩和生产记录。

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的状态下进行的,是不折不扣的“皇帝的新装”。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指标”按照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制作完全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的税款照章缴纳,公司还因此被评为当地的先进纳税户。

公司在不同年度虚构销售和业绩的具体手法也不断变化。1997~2000年度主要通过与大股东翠宝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虚构业绩,2000年仅向翠宝集团的关联销售就占到了当年销售总额的42.4%。2001年,由于关联交易受阻,公司开始向其他公司借用账户,通过自有资金的转入转出,假作租金或其他收入及相关费用,虚构经营业绩。2002~2003年,公司开始利用自行设立的大批壳公司来自我交易,达到虚增业绩的目的,年报显示,这两年公司前五名销售商很多是来自深圳的新增交易客户,而且基本都采用赊销挂账的方式,使得达尔曼的赊销比例由2000年的24%上升到2003年的55%。经查明这些公司大多是许宗林设立的壳公司,通过这种手法两年共虚构销售收入4.06亿元,占这两年全部收入的70%以上,虚增利润1.52亿元。

2.虚假采购、虚增存货。

虚假采购一方面是为了配合公司虚构业绩需要,另一方面是通过虚假采购达到转移资金目的。达尔曼虚假主要是通过关联公司和形式上无关联的壳公司来实现。从年报看出,公司对大股东翠宝集团的原材料采购在1997~2001年呈现递增状态,2001年起采购额占到了全年购货额的26%。2002年年报显示公司当年存货期末数增加了8641万元,增幅达86.15%,系年末从西安达福工贸有限公司购钻石毛坯4.5万克拉,估价1.06亿元所致,该笔采购数额巨大且未取得购货发票。后经查明,此批1亿元钻石实际是从壳公司购入的没有价值的锆石。锆石在形态上与钻石几乎相同,非专业人士难以分辨。注册会计师也因未能识别该批虚增的存货而受处罚。从2001年公司开始披露的应付账款前五名的供货商名单可以看出,公司的采购过于集中,而且呈加剧状态,到2003年,前五位供货商的应付账款占到全部应付账款的91%。

3. 虚构往来,虚增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

为了伪造公司盈利假象,公司销售收入大大高于销售成本与费用,对这部分差额,除了虚构往来外,公司大量采用虚增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伪造对外投资手法来转出资金,这样公司造假现金就可以循环使用。此外,还通过这种手段掩盖公司资金真实流向,将上市公司资金转匿到个人账户占为己有。据统计,从上市以来达尔曼共有大约15个主要投资项目,支出总金额约10.6亿元。然而无论是1997年的“扩建珠宝首饰加工生产线”项目还是2003年的“珠宝一条街”项目,大多都被许宗林用来作为转移资金的手段。2002年年报中的“在建工程附表”显示公司有很多已开工两年以上的项目,以进口设备未到或未安装为借口挂账,而2003年年报的审计意见中更是点明“珠宝一条街”、“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蓝田林木种苗”等许多项目在投入巨额资金后未见到实物形态,而公司也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指控达尔曼2003年年报虚增在建工程约2.16亿元。

4.伪造与公司业绩相关的资金流,并大量融资,。

为了使公司虚构业绩看起来更真实、更具欺骗性,达尔曼配合虚构业务,伪造相应的资金流,从形式上看,公司的购销业务都有资金流转轨迹和银行单据。为做到这一点,达尔曼设立大量壳公司,并通过大量融资来支持造假所需资金。在虚假业绩支撑下,达尔曼得以在1998、2001年两次配股融资。同时达尔曼利用上市公司信用,为壳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通过壳公司大量融资,从银行融入资金作为收入注入上市公司,再通过支出成本的方式将部分转出,伪造与业绩相关的资金收付款痕迹。

三、达尔曼造假特点分析

1.造假过程和手法系统严密,一条龙造假工程,具有较强隐蔽性。

达尔曼高薪聘请专家,对造假行为进行全程精心策划和严密伪装,形成造假工程一条龙。比起银广夏和东方电子,达尔曼的造假更具系统性和欺骗性,公司的虚假业绩规划有明确的流程,并有配套的货币资金流转规划,编制了充分的原始资料和单据,并且按照账面收入真实缴纳税款。为了融资、资金周转和购销交易,许宗林等人设立了大量关联公司或壳公司。据透露,与达尔曼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基本都是由许宗林控制的账户公司、影子公司,这类公司大致分为以托普森、海尔森为代表的“森”字系和以达福工贸等为代表的“达”字系,总数达30多个。这些公司的法人表面上看起来与达尔曼没任何关系,但仔细一查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可能是某个司机或资料室的工作人员,许宗林只需揣着这些公司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通过精心策划,达尔曼的资金往往在不同公司多个账户进行倒账,以掩盖造假真相,加上相关的协议、单据、银行记录等都完整无误,使得从形式上很难发现其造假行为。

此外,为了掩盖造假行为,达尔曼还将造假过程分解到不同部门和多家壳公司,每个人只负责造假流程的一部分。这样,除个别关键人员外,没有人能够掌握全面情况,了解资金真实去向。在后期,许宗林逐步变更关键岗位负责人,将参与公司造假及资金转移的关键人员送往国外,进一步转移造假证据。在上市期间,达尔曼还频繁更换负责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八年期间更换了三次会计师事务所,每家事务所的审计都不超过两年。

2.以“圈钱”为目的,并通过复杂的“洗钱”交易谋取私利。

达尔曼上市具有明显的“圈钱”目的。公司从证券市场和银行融入大量资金,并未用于投资项目、扩大生产,而是为了个人控制、使用。陕西某证券分析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许宗林从一开始,就是要造一个泡沫。他从来没有任何扎实的实业。”。许宗林以采购各种设备和投资为名,将大笔大笔总数高达四五亿元的巨额资金,通过设立的“影子”公司完成“洗钱”,并转往国外。许宗林在公司上市之初将配偶及子女移居国外,随后以治病为名频繁往返国内外,并在危机爆发后出国一去不归。

3.银行介入造假过程,起到一定程度的“配合”作用。

分析近几年一些重大财务舞弊案,如欧洲帕玛拉特、台湾博达、烟台东方电子等财务造假案,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协助企业安排复杂的融资交易、转移资金,甚至虚构存款等。在达尔曼案例中,虽然没有证据表明银行直接参与造假,但在长达八年时间里,达尔曼大量贷款、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担保信息、转移资金,如果银行能够更尽职、谨慎一些,达尔曼很难能持续地、大规模地这样造假。一个明显的例子,作为上市公司的达尔曼,在年度报告里每年要详细披露银行贷款、存单质押、对外担保状况,对于达尔曼大量未披露的质押和担保,作为银行应该是很容易发现的。

4.造假成本巨大,社会后果严重。

为了使造假活动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达尔曼不但对虚假收入全额纳税,而且还多次对虚假收益实施分配,同时支付巨额利息维持资金运转,使造假过程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黑洞。据粗略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于作假的成本,包括利息、税款等达数亿元。正是由于造假资金成本过大,导致资金在循环过程中不断消耗,最后难以为继。为此,除股市融资外,达尔曼还通过不断增加银行借款维持公司繁荣假象,造成贷款规模剧增,债务危机日趋严重。在被立案稽查前,达尔曼直接间接银行债务已高达23亿元,大量贷款逾期,资金链断裂,银行争相追讨债权,最终财务风险爆发,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四、财务舞弊的识别

达尔曼的系统性财务舞弊,具有很强隐蔽性和欺骗性,例如达尔曼大量采用提供担保、由壳公司进行融资的做法,负债没有反映在表内,衡量偿债能力的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指标并未见明显异常。但这种系统性造假是否真的就是天衣无缝呢?笔者认为,虽然与传统造假手段相比,系统性财务舞弊识别难度有所加大,但假的毕竟是假的,以达尔曼为例,仍有很多蛛丝马迹可以帮助我们来识别这类系统性舞弊。识别手段可从财务和非财务两个角度来进行。

1.从盈利能力指标看。财务舞弊公司出于虚构利润需要,财务报表上通常会显示不寻常的高盈利能力,如蓝田股份、银广夏的毛利率大大高于同行业的公司。达尔曼1996~2002年的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高达45%,平均主营业务净利率达38%,对于这种持续的畸高利润率,报表使用者应当予以高度警惕,陕西证监局曾于2001年专门针对此问题下发监管质询函。

2.从现金指标看。现金为王,现金流量信息一直被认为比利润更可靠、更真实,投资者比较关注的是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但对现金流也造假的公司,这一招就失灵了,达尔曼伪造了与经营业务相对应的现金流,并通过壳公司大量融资,使得达尔曼的现金流量看起来非常充足,对报表使用者造成误导。对造假公司来说,为了维持造假资金循环,会采用各种办法将资金转出去或虚列账面现金。因此,投资者关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外,还应当关注其他现金指标合理性。

首先,要警惕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大额为正,同时伴随大额负的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例如蓝田股份2000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8亿元,同期的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为-7亿元,达尔曼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绝大多数年度都是正数,但它的投资活动现金净现金流量持续为负。

其次,要分析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例如帕玛拉特、台湾博达在舞弊案爆发前账面虚列大量现金,事后查明这些现金都是虚构的或被限制用途。从达尔曼的合并报表看,公司2001年以前的货币资金余额一直在2亿元左右,2001年及以后的货币资金余额都超过6.5亿元,而公司的平均年主营业务收入约为2.5亿元,现金存量规模明显超过业务所需周转资金。另一方面公司账面有大量现金,却又向银行高额举债,银行借款规模逐年增长,2002年和2003年的期末银行借款分别达到5.7亿元和6.7亿元,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远高于定期存款利率,逻辑上非常不合理。公司后来的自查表明,2003年末达尔曼银行存款有6.3亿元是被质押的存单,仅西安达福工贸有限公司就有3.2亿元借款是用达尔曼存单进行质押的,而从公司以往的历年年报看,达尔曼与达福工贸除了购销关系外,形式上没有任何其他关联。从2002年会计报表附注来看,注册会计师当时亦发现了银行存款中有4.9亿元定期存单的事实,但却没有怀疑其合理性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这也是证监会处罚注册会计师的主要理由之一。

3.从营业周转指标来看。虚构业绩的公司,往往存在虚构往来和存货的现象,在连续造假时,公司应收款项相应地持续膨胀,导致周转速度显著降低。达尔曼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从1999年开始明显大幅下降,二者年周转率都已低于2,意味着公司从货物购进到货款回笼需要一年以上时间,营运效率极低,这样的公司却能持续创造经营佳绩实在令人怀疑。

4.从销售客户情况、销售集中度和关联交易来看。虚构业绩往往是通过与(实质上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这样公司的销售集中度会异常地高,例如银广夏当时利润75%以上都是靠天津广夏贡献的,销售高度集中在天津广夏给一家德国公司的出口上。我们在前面介绍达尔曼造假手法时已作了分析,例如公司2001年前五家销售占了公司全部收入的91.66%,仅前两家销售就占了67%。此外,达尔曼的客户群在不同年度频繁变动,一般来说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保持稳定的客户群,这种又无合理解释的客户群频繁变动则是一种危险信号。

5.关注公司其他非财务性的警讯。投资者往往可从以下一些方面发现公司舞弊的迹象和警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程度,董事和高管的背景、任职情况、更换情况,遭受监管机构谴责和处罚情况,诉讼和担保情况,财务主管和外部审计师是否频繁变更等。达尔曼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许宗林在达尔曼唯我独尊,人员任免、项目决策、资金调动、对外担保等重要事项全由其一人控制、暗箱操作。2003年年度报告显示,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的违规信息披露、大量担保、虚假投资等重大事项到2003年才第一次获知,并深感震惊。此外,公司财务主管和外部审计师频繁更换,证监会在2001年、2002年对达尔曼的毛利率畸高、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问题多次提出质疑并要求整改,这些都是公司可能存在重大舞弊的警讯。

五、结论和启示

达尔曼退市了,如果证券市场没有完善的舞弊防范和处罚机制,下一个达尔曼骗局可能又会很快上演。达尔曼有目的圈钱、洗钱和系统性财务舞弊给我们留下许多值得深思的启示:

1.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是防范财务舞弊的一道最基础防线,尤其对一些民营背景的上市公司来说,如果没有适当制约机制,很容易出现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一言堂”现象,将上市公司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近年来,监管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包括引进独立董事、成立审计委员会、分类表决等制度,但中国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与发达国家都存在很大差别,如何保证这些制度实施过程的有效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财务舞弊通常给债权人也带来巨大损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等机构有意愿且有能力来监督公司,我国可考虑适当借鉴大陆法系公司治理模式,加强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加强金融联手监管。达尔曼向银行贷款20多亿元能够得逞,并在不同公司之间大量调度资金、向国外转移资金,除了其造假水平高超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的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达尔曼系统性财务舞弊和圈钱、洗钱行为已超越了证券行业的范围,扩展至整个金融领域,涉及证券、银行、外汇等多个领域,因此有必要加强金融领域多部门间的监管协作,建立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例如,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可以查询到上市公司在本地银行贷款及担保记录,如果能将各地贷款信息联网并在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对达尔曼未披露的大量融资和担保就可以尽早发现并及时监管。

3.加强货币资金审计,提防现金流信息的欺骗性。随着现代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现金流信息同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达尔曼在伪造业绩的同时也伪造了相应的现金流,并且采用存单质押担保的贷款方式实现资金的表外实质转移,但从形式上看,企业现金仍然在账面上。为此,审计师要分析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高度重视银行函证,不仅对表内资产负债进行证实,更要注意查询是否存在财务报告未记载的表外负债或担保。另外,银行单证属于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流转过的外部证据,其可靠性应被审慎评价。为保证函证有效,避免被审计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篡改、变造和伪造银行对账单等单证,审计师应尽量做到亲自前往银行询证,并注意函证范围的完整性。在现金流量指标上,不能只关注经营现金流量信息,还要结合考察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状况。

4.关注上市公司实质性风险。系统性财务舞弊往往采取在主体外造假的做法,如果仅仅局限于主体本身财务报表,账账、账实从形式上看都是相符的,很难通过余额的实质性测试发现问题。新的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特别强调应警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提供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为此,审计师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应当借鉴风险导向审计的手段,重视风险评估,从战略和系统角度来评估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发现公司舞弊。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达尔曼造假并不是完全天衣无缝,最典型的是2002年公司1亿多元从西安达福工贸购入的钻石连购货发票都没有,以及不合理的高额银行存款,审计师如果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谨慎,是有可能发现公司舞弊的。

5.加强上市公司担保的监管。从我国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看,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很多这类公司都存在严重违规担保现象,达尔曼也不例外。为此,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加强担保信息及时披露。对审计师来说,应当高度关注上市公司担保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㈣ 信披违法和财务造假的区别是什么

看一下两个说法不同的概念:
会计造假是指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 会计舞弊是指当事人在经济、财务活动中存在不良企图对经济业务的处理不按照会计处理原则进行操作使会计凭证及帐薄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失实从而达到预期目的的行为。 事实上,在很多论文中,两个根本就是同一概念,没有具体的分别。因为人们都认为会计舞弊是通过假账来实现的,所以两个概念没有什么分别,指的都是同一类的做法。 但个人认为,会计舞弊应用的范围更为广泛,比如上市公司中,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中,如果对或有事项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不进行公开说明,我觉得这类用会计造假来概括不能形象,而用会计舞弊则更为贴切些。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㈤ 您好,我是昨晚问您关于信息披露与财务造假的问题的提问者。

从国外相关研究的角度来看,一直以来都倾向于加强政府监管的作用。海伦·A在其1995年的著作中提到,一般情况下,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问题的最好办法在于注册会计师;但是,在相对强力的政府体制下,政府监管将发挥主导作用,特别是针对与政府关系相对密切的企业而言。[8]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新兴市场委员会在1998年的报告中,曾经着重提到并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客观性与真实性不足等问题,并指出我的在相关法规,政府监管等方面的诸多需要改善之处。同时文章也认为,在中国国情下,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体制比其他所有方法更能解决问题

㈥ 因信息披露严重造假,ST博元被上交所终止上市公司走到这一步是谁之过

信息披露造假,公司内部高层及董事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等待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吧,总之上市公司应为此负责。

㈦ 基于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审计风险研究侧重点是什么

会计舞弊产生原因及治理摘要:文章分析我国存在的部分企业会计舞弊现象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产生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当前我国遏制日益严重的会计舞弊现象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会计舞弊;原因;审计对策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舞弊方面的丑闻不断。从最早的“原野”、“琼民源”、“红光”、“郑百文”、“张家界”等,到2001年的银广厦事件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会计舞弊行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因此,探讨分析会计舞弊现象、成因,寻求审计对策,对遏制此起彼伏的会计舞弊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一、会计舞弊的产生原因分析(一)法律监督不力近年来,我国在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健全会计核算、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企业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极不完善,因此,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经济事项,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来处理会计造假行为,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造假即使被查出来了,对造假者的处罚也可以说是不痛不痒,而未被查出则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于是违法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的反差,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甘愿铤而走险,会计舞弊现象屡禁不止。(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监督不到位我国目前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而这些监督部门又按一定的权限分别划定监管范围。财政部门按《会计法》的规定对所有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也只是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又按国有资产和资金的隶属关系划分了管辖范围,国家审计署对于中央级企业所属的二、三级企业和中央垂直单位在财务会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不到位、纠正不及时,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证监会在负责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上市公司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也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引发资本市场危机。银监会、保监会对其监管对象也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实现事事调查,也不应该细管到不会有任何违规发生的程度。 (三)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从社会监督来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等方面不足,使独立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一是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独立性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审计结果得到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由内部人委托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易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二是收费制度不科学。在审计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费时间与执业质量呈正相关性。因此,为保证执业质量,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按审计时间收取审计费用,但我国目前盛行的收费制度是与公司资产或净资产总额相联系的,而与审计时间脱钩。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往往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有时还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加。三是审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欠佳。目前国内确实有一些业务素质过硬的注册会计师,构成了审计职业界的中坚力量,但从审计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则不容乐观。另外,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重视不够,从而使得不少审计执业人员理论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单一,职业胜任能力不足。(四)会计政策前瞻性不够任何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会计实践中的一切业务,它们只能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规范和原则,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地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的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欺骗性。(五)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责权关系而构成的组织结构,是处理公司中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上市的时问比较短,公司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依然比较严重,故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㈧ 近三年有上市公司关联方会计信息披露舞弊事件么求大神指教,非常着急啊

按照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
(1)关联购销舞弊。所谓关联购销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购销活动进行的舞弊。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当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需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当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单个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因此无法抵消,但需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内容。
(2)受托经营舞弊。受托经营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我国目前缺乏受托经营法规的制度缺陷,采用托管经营的方式服务于利润操纵的目的,它是报表欺诈的一种新方法。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按双方协议价收取高额回报。这样就不仅避免了不良资产生成的亏损,还凭空获得一块利润,而这笔回报又常常是挂在往来账上的,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种虚假的“报表利润”。
(3)资金往来舞弊。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问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
(4)费用分担舞弊。所谓费用分担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关于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就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当上市公司利润不佳时,集团公司会通过种种手段,如调低上市公司费用交纳标准,代替承担上市公司各项费用,甚至退还以前年度交纳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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