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份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但不是临时股东大会,是不是可以
不可以,看清法条。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法条第三款是对前两款的约束,其中第一款指明了股东大会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该规定是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较为松散和开放,股东之间并无紧密联系,大部分股东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若不在会议通知中记载会议议题,难以确保全体股东平等的获取相关信息。
最后要注意法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Ⅱ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否不需要提前15天通知
很少有这样的规定,除非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当然也要看看公司的规模有多大,如果公司股东分布在不同城市、不同省份或不同国家,情况又不一样了,总之越提前越好。
Ⅲ 我收到股东大会通知书,但因有事可以不参加或者推迟吗不去有没有法律规定
作为股东,如果收到股东大会通知,最好按期出席。如果不参加,则视为放弃参加该次会议的权利。如果确实有事不能参加,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参加、进行投票或者表决,这样能更好地维护你的权益。
Ⅳ 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通知的法律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内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容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Ⅳ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通知义务能否免除由谁免除需要什么程序
为保护股东基本权抄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基本的权益,常规和临时的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都是法定强制的事项,即提前通知不能免除。
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是公司法规定的,没有给企业自主权。但是实践操作中,如果①公司未上市,②全体股东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③该决议豁免了董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那么,未提前召开股东大会并未损害任何股东利益,监管机构也是可以理解的。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Ⅵ 急求: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15天)可否缩短
回复 xinhua 的帖抄子呵呵,和我的想法一致: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公司法并未给出弹性的空间,只能是15天。2、解决思路:(1)倒签会议文件: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程序,比如签署收到会议通知及议案的回执(时间倒签);(2)将错就错:即便程序上有瑕疵,导致的结果也只是股东有权在6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能够向股东解释清楚原因,对于拟上市而言,只要是对上市有好处的,股东一般不会设置什么障碍(即便该股东与控股股东有些嫌隙),否则自己的那点股份也难以价值最大化,当然理论上不排除个别有另类想法的股东。如果上市比较紧迫,建议采用第一种思路,毕竟上市前夕法人治理还不规范的话,被发现了终究没什么好处。
Ⅶ 股东会未通知股东是程序违法还是内容违法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未通知部分股东的案件。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全体股东是程序性违法还是内容违法,有两种观点:一则认为,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签未通知所以股东参加,剥夺了原告及第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决定无效。另一则认为,公司在召开会议之前未通知相关股东参加属于程序不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便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公司章程,并不必然导致相关决议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决议,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个人认为: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会议之前未通知全体股东属于内容违法。公司不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股东则无法知道会议情况,其权益受到了侵犯亦不能及时得到救济。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此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前对全体股东的通知是强制性义务。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股东人数相对较少,人合性较强,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前对全体股东的通知就特别重要,而且其通知难度也相对较低。据此,若公司未履行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召集程序违法是指: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法定的通知义务,只是在程序上未在15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股东在召开股东会签已知道了公司将于何时召开股东会,并可在股东会上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对未通知而言,其只是程序上的瑕疵,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议之前未通知全体股东便召开股东会议,剥夺了未参加会议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知情权,使股东会议召开的真实性存疑。如果公司不通知小股东,大股东可串通,随时做出股东会决议,而将决议日期记载为60日以前,则小股东根本无法行使撤销权,大股东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在法律的掩护下侵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Ⅷ 临时股东会议没有提前十五天通知,股东参加代表无异议吗
1、提前15天通知股东。 2、具体参见《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Ⅸ 请教,股东会无法通知股东的问题
通知不通知是公司(召集人)的义务,到不到会是股东的权力,虽然这股东只有4%的股权,但按规定一定要通知他(可用报刊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