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第八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报银监会。
第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等。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内分支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监管评级良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当符合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筹建申请由其一级分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三条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其筹建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筹建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二十五条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城市商业银行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二)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的支行筹建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提交,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支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支行的开业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筹建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支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相应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三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收购方授权执行收购任务的分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规经营;
(三)按照市场和自愿原则收购;
(四)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二条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收购和开业两个阶段。收购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同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分行或支行的筹建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申请前1年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级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境外一级分行、全资子公司跨国(境)设立的机构。
第三十六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❷ 中国银行创建股东的股份在那了
创建的股份,当然在中国银行那里了。
❸ 中国银行的大股东都有谁
1、中国银行的大股东都有:中央汇金 、 香港中央结算 、 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等,详细的可以登陆和讯个股数版据查询:http://stockdata.stock.hexun.com/
2、大股权东 (Substantial Shareholder)任何人士拥有股本的10﹪或以上的权益。 大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❹ 什么是中资商业银行
中资外资主要是看银行资本金的构成。。。
目前国有 股份制 城商行 等主要银行序列的银行都是中资商业银行
外资注入但不控股 或者是没有完全控制力的 只能算是战略投资者 银行本质仍是中资
❺ 中信银行主要股东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那他为什么不是国家控股的银行呢谢谢了
中信银行是国家控股的银行。
截止2019年6月份中信集团公司持有中信银行A股61.85%的股权,而中信集团的控股股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控制了中信集团的10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了中信银行。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中信银行仍属于国有控股银行。
(5)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扩展阅读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是经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亲自倡导和批准,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4日创办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12月,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中信集团旗下拥有境内A股上市公司中信国安、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海直、中信重工,600084ST中葡等六家公司。
中信泰富晚间在港交所公告称,正式宣布公司正在与中信集团等有关方面就收购中信股份100%股权之潜在收购进行协商。此外,还有消息透露,收购完成后,中信集团将在根本上转变为一个香港本地公司,而不是只借用香港进行上市,其总部也将由北京迁往香港,成为第一个香港注册并控股中国内地大型金融集团的中央控股国有企业。
❻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办法》 里面关于商业银行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的话 需要审查股东哪些方面麻烦资深人士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办法》第六十五条,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需要审查股东:
其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❼ 外籍个人能成为中资商业银行的股东吗
内资公司注册必备条件:
一、股东搜索人数为1-50人;
二、注册资金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典当行至少需要300万注册资本)。
三、出资方式: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他可为实物资产;
四、股东可分期出资,注册时出资额为零,首次(三个月内)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参照上述第2条),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
五、可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但注册资本必须一步到位;
❽ 中国银行是哪些企业股东!!!!!!!
1),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00%,
(2),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00%,
(3)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100%,
(4), 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00%,
(5), 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100%,
(6) 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 76.31%,
(7),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65.87%,
(8),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65.87%,
(9),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65.87%,
(10)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65.87%,
(11)澳门大丰银行有限公司,50.31,
(12)集友银行有限公司,46.43%,
(13)万科 82,531,544股( 000002 CH) 1.44%,
(14)中国神华能源 86,665,500股(1088 HK) 2.55% %,
(15)凤凰卫视 412,000,000 股(8002 HK ) 8.33%%,
(16)汇丰控股 2,289,498 股( 0005 HK ) 0.01% %%,
(17) 工商银行 94,518,000股( 1398 HK ) 0.11%,
(18) 上海锦江酒店 70,780,000 股( 2006 HK ) 5.09%,
(19)中海石油化学 81,860,000股(1088 HK) 2.55% %,
(20)中信证券 5,193,150 股( 600030 CH ) 0.17% ,
(21)世贸股份 5,778,586 股( 600823 CH ) 1.21%,
(22)招商银行 7,891,714股(600036 CH ) 0.07%,
(23)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 50.0%
(2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90,000,000股 5.452%
(25)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0%
(26)湖南华菱财务有限公司,10.0%
(27)中华保险顾问有限公司 2,000,000 股 33.3% ,
(28)负债管理公司 1,660 股 16.7%
❾ 四大国有银行的股东分别是谁各自所占的股份是多少
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