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吗
可以,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和责任承担。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提供相关证明和委托文件即可;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㈡ 法律意见书的写法
正文: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__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律股字(2000)第____号
致: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受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了公司_____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______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了《______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______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董事会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______年8月31日,本次股东大会依会议通知如期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____人,代表股份____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____%。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改选董事的议案(有效表决票____份,有表决权股____万股);
2.审议资产置换的议案(有效表决票____份,有表决权股____万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项议案,因公司自然人股东________先生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宜具有关联关系,本次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________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㈢ 港股如何找法律意见书
你好,给你个范本你找找就行。
金隅股份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公告乃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发出。
兹载列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之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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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4】第0147号
致: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3年度周年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进行核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基于
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扣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a》、《-il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发了《北京金隅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情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会i通知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述报刊上刊发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补充通#》,金告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发了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方式分为现场会议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平台)。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下午14:30,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D座22层第六会议室,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卫平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一15:00。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8人,代表3,434,471,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84,640,284股的71.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3,603,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84,640,284股的008%。
除上述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境内外审计师、境外法律顾问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所议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了计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FL套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票和监票,在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后,对表决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6、《关于会司2013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修订《章程》的议案》;
2、《关于会司拟发行债券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胡胜林 熊若雯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㈣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可以对以下内容进行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 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㈤ 什么样的股东大会决议需要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需要决议的事项比较重大和复杂,需要律师意见,例如股权分割,转让的等。
㈥ 股东大会申请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条件
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条件是,决议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如果是普通决议的,需要半数表决权通过;如果是重大决议的,需要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㈦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2、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