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1、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注册资本;3、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② 设立证券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股东要求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 证券公司是否允许持有其股东公司股权有何规定
A公司为某证券公司的股东,现在A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某证券公司是否可以接受这部分的股份?
可以,这叫着回购自己公司的股份,可在二级市场回购,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回购,若股份超过30%比例属要约收购,按上市公司收管管理办法执行。
如果想进一步了解此类相关法规,请参看《公司法》、《证券法》、《沪深交易规则》等。
④ 请问证监会对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有什么资格要求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
(二)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形;
(三)累计亏损未达到注册资本的50%;
(四)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三年的情形。
⑤ 证券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按照《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其主要股东应该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注意区分净资产和注册资本两个概念,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就可能出现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况。
⑥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一)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二)。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三)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五)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⑦ 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要注意什么
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报我会审批:
(一)因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
(二)因股权变更导致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