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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大股东减持

发布时间:2022-01-21 14:20:56

1. 如果是大股东减持,是不是可以举报

如果没有公告,当然可以举报

2. 散户们站起来吧,一起举报天安新材大股东恶意减持,造成股价非理性调整。

603725走势其实属于正常现象,表现比之更过的个股也有
作为普通投资者本来就应该把风险放在第一,特别是次新股打开涨停板往往风险大过机会。需要特别谨慎
目前如果持仓建议继续持股,割肉意义不大

3. 大股东减持,意味着什么

你好,减持股份是指股份公司股票的持有者对所持有的股票部分进行转卖,减少对该公司的控股权。
上市公司减持即减仓是指卖掉一部分的股票,从中赢取利润。一般来说,大股东以及重要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从这几个角度来理解。
一方面可能是公司由于缺钱用减持来补漏洞,或是有对公司的未来不看好的可能性进行减持,这种情况属于较麻烦的,对普通散户来说是不好的信号;另一方面是,在牛市大涨的情况下,重要股东却进行减持,那么散户们也要关注了,因为这可能是公司股价已经被高估,出现了泡沫情况,进行及时退市。
还有种情况就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重要股票持有人以及公司高管进行纯粹的套现行为,正常情况下,长期影响不大,但是这种情况短期可能影响价格波动。
一般来说,大小股东的减持股价会下跌,因为会增加大量卖盘打压股价。尤其是大股东,不同股东的减持造成影响也有差异,较大股东持仓变化,一方面会影响散户投资情绪,一方面使得资金变动量较大,短期内影响更大。

4. 证监会前段时间在媒体说大力监管上市公司大股东恶意减持,怎么最近不管了,暗向收到什么好处了。腐败无能

证监会前段时间在媒体说大力监管上市公司大股东恶意减持,一般不会不管的;你说最近不管了,恐怕是没有根据吧,这是可不能主观臆测,说话要负责人要有证据的;你说收到什么好处了,也同样不可乱说,同样需要证据;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恶意减持的监管,是要经过监测发现、调查核实、确认处罚一系列措施步骤或程序的,在没有确认处罚之前是不会公开的,一般公民不了解内情,不可以随便下结论“最近不管了”,”收到什么好处了”,“腐败无能”;另外,也不可以以偏概全、把所有的正常减持都说成是恶意减持,确认恶意减持是有条件标准的。

5. 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6. 大股东违规减持股票会怎么样处理

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还是不要抱幻想,要是真有大用, 就不会有人敢于违规减持,或者说他减持后赚的钱还不够他罚款的。

就是因为处罚后依然很划算才会有很大人违规减持。

7. 证监会大股东减持规定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8.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 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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