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执行中如何认定股东出资不实
法律分析: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若无上述证据证明的,则认定为出资不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⑵ 民间有股东出资不实怎么举证
举证股东出资不实可以通过调取的银行汇款记录对比章程规定的数额,也可以委托公司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如果股东是用费货币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即股东出资不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⑶ 出资不足与出资不实的区别
出资不实,即虚假出资,与出资不足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产生本质不同
1、虚假出资: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
2、出资不足:出资不足的本质是股东未完全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补足。
二、目的不同
1、虚假出资: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
2、出资不足:为取得一定股份。
三、行政责任不同
1、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出资不足: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即向公司补足出资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如何判断股东出资不实扩展阅读:
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⑷ 公司股东如何出资不实
可以通过股东出资的银行汇款单比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查股东出资不实;如果股东是以实物出资的,可以通过查看公司资产清单中是否有已实际过户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⑸ 新公司法第28条和31条对于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实的股东分别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连带责任,法理上如何理解
1、出资不足的违约责任是对于股东之间。
2、发起人有足额出资的连带责任,当一个股东没有足额出资时,其他股东应当有补足不足部分的连带责任。
3、被告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只是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的话就有不是有限责任了。
(5)如何判断股东出资不实扩展阅读:
在不同的阶段(设立阶段或者成立后)未足额出资,股东后期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设立和成立不同
简单点就是: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成立是一种法律后果。
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创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公司成立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者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凭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户、纳税。即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公司不算成立,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不同阶段的责任不同
1、设立阶段
设立阶段,如在公司设立时应缴纳的出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可以一并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为了保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发起人的权益,该条款同时也赋予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股东进行追偿。
注:因为发起人在设立阶段负有监督义务(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公司发起人(即使已经足额出资)也需要与未足额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成立后
如虽然公司设立时,股东按期缴纳足额缴纳了出资义务,一般是是指首期出资,但是剩余的出资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的,债权人只能在公司资产不能清偿的前提下,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⑹ 什么是股东出资不到位
意思就是公司股东未按期缴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是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199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 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6)如何判断股东出资不实扩展阅读:
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⑺ 股东出资不实的证据
举证股东出资不实的方法是,提供股东出资的实际价值的评估报告或者转账记录;提供见证出资的证人证言;或者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但证据必须是合法收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